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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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建忠被控兩項罪名:1)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偽造的香港身份證;2)違反訪港有效逗留條件。第一項控罪被判監禁15個月,第二項控罪則被判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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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862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2006年2月9日 裁決日期:2006年2月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陳建忠被控兩項罪名:1)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偽造的香港身份證;2)違反訪港有效逗留條件。第一項控罪被判監禁15個月,第二項控罪則被判監禁2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5個月。 2.現在就判刑提出上訴,上訴理由為刑期太重。 3.上訴人承認的案情如下。 4.2005年11月30日,上訴人在街上被警員截停搜查,警員在被告的錢包上搜出一張內載有姓名「陳坤」的香港身份證。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他打算使用這張身份證去求職。 5.警方在其後的調查發現,上訴人曾使用這張身份證去求職且獲聘用。上訴人後來亦向警方承認他於深圳購買這張身份證,並且使用這張身份證去求職。 6.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中稱,就第一項控罪判以15個月,是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 (2005) 1 HKLRD 864一案的指引而判處的。 7.而第二項控罪的2個月刑期,是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減去認罪後可獲扣減的1/3刑期而得出的。 8.就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罪行的量刑,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2005) 1 HKLRD 864一案有以下的指引:
9.一系列的案例,包括HKSAR v Xie Chun Mei, [2004] 1 HKLRD 86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子楓, HCMA 812/2004,以及較近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玉環, HCMA 305/2004,都一致認為有關違反逗留條件控罪的刑罰,在被告承認控罪後,都應該是2個月。經審訊後而定罪的刑罰則應該是3個月。 10.根據上述判例,裁判官的判刑沒有明顯過重,也沒有違反判刑原則。因此,本席將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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