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少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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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9月19日,上訴人在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裁判官”)席前承認三項控罪: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

Case No.HCMA 297/2020[2021] HKCFI 157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97/2020

[2021] HKCFI 15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29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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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郭少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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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
聆訊日期: 2021年6月2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6月2日

案書

引言

1.2020年9月19日,上訴人在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裁判官”)席前承認三項控罪:  

控罪一: 「違反逗留條件」,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

控罪二:「使用偽造身分證」,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及

控罪三: 「違反逗留條件」,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及根據《入境規例》第2條。

2.就以上控罪,裁判官判處上訴人以下刑罰:

控罪一: 16天監禁

控罪二: 15個月監禁

控罪三: 2個月監禁

基於整體性原則,裁判官下令三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5 個月監禁。

3.上訴人現針對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事實

4.根據上訴人承認的事實,2020年9月17日,入境處巡查餐廳「炑八韓燒」,並發現他身穿工作服在餐廳的用餐範圍。調查顯示他為一名逾期居留的內地訪客。

5.進一步調查顯示上訴人的僱用紀錄中有一張載有他照片的香港身份證副本。稍後證實副本所顯示的身份證是偽造的。

6.入境處的紀錄顯示上訴人於2020年1月15日進入香港,獲准逗留至2020年1月22日,期間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上訴人在香港逾期居留了7.5個月。

上訴人背景

7.上訴人現年49歲,已婚,家人在內地。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因家庭經濟問題而干犯有關控罪,希望法庭輕判。

上訴理由

8.上訴人在其上訴通知書內提出的上訴理由僅為「判處過重」,他並未存檔任何書面陳詞,在庭上也沒有作出任何補充。

考慮

9.本席認為裁判官下令將各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這是合乎上級法院判例的做法;HKSAR v Tran Viet Thanh[1]。再者,上訴人也未有就他的各項刑期分別陳詞。因此,本上訴案的重點在於控罪二的刑期是否恰當。關於這一點,裁判官給予的理由如下:

「10. 至於控罪二,上訴庭的量刑指引是初犯者在認罪後的判刑為15個月監禁(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及另一人[2005] 1 HKLR 864)。基於本案沒有任何情況致本席需要偏離有關指引,因此被告就控罪二的判刑為15個月監禁。」

10.本席同意答辯方陳詞,裁判官正確地援引李長利案的判刑指引。再者,上訴庭在HKSAR v Tran Viet Thanh,也重申李長利案的判刑指引,即管有偽造身份證找工作認罪後的合適判刑為15個月監禁。因此,裁判官就此罪判處上訴人監禁15個月是正確的。

11.為了全面和慎重起見,本席亦有考慮到其餘兩項控罪的判刑是否恰當。就控罪一:  

(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王玉梅 [2],原訟庭暫委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認為就逾期逗留9個半月而言,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個月監禁,認罪後減為2個月監禁。

(2)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佘麗新 [3],原訟庭暫委法官邱智立(當時官階)認為以認罪後1個月監禁作為逾期逗留約8 個月的被告人的判刑並不過重,和沒有原則上的錯誤。

以上述案例作為參考,在本案上訴人在港逾期逗留了約7.5個月,本席認為裁判官以24天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而判處他入獄16 天,並沒有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

12.就控罪三:

(1)  在HKSAR v Xie Chun Mei[4],上訴法庭指出,違反逗留條件非法地從事僱傭工作,認罪後的判刑應為2個月監禁。

(2)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玉嫻 [5],原訟庭暫委法官杜溎峰(當時官階)指出,違反逗留條件而從事工作,視乎所受僱傭的工作性質及受僱期,其量刑起點應為3至12個月監禁。

以上述案例作為參考,本席認為裁判官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而判處他入獄2個月,並沒有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

結論

13.基於以上,本席駁回上訴人針對判刑的上訴。

( 李運騰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谷敏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2012] 1 HKLRD 903

[2] HCMA 526/2006 (未經彙編),日期:2006年8月9日。

[3] HCMA 397/2012 (未經彙編),日期:2012年9月3日。

[4] [2004] 1 HKLRD 865

[5] HCMA 467/2000 (未經彙編),日期:2000年6月17日。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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