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少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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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9月19日,上訴人在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裁判官”)席前承認三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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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7/2020 [2021] HKCFI 15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29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16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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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引言 1.2020年9月19日,上訴人在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裁判官”)席前承認三項控罪:
2.就以上控罪,裁判官判處上訴人以下刑罰:
基於整體性原則,裁判官下令三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5 個月監禁。 3.上訴人現針對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事實 4.根據上訴人承認的事實,2020年9月17日,入境處巡查餐廳「炑八韓燒」,並發現他身穿工作服在餐廳的用餐範圍。調查顯示他為一名逾期居留的內地訪客。 5.進一步調查顯示上訴人的僱用紀錄中有一張載有他照片的香港身份證副本。稍後證實副本所顯示的身份證是偽造的。 6.入境處的紀錄顯示上訴人於2020年1月15日進入香港,獲准逗留至2020年1月22日,期間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上訴人在香港逾期居留了7.5個月。 上訴人背景 7.上訴人現年49歲,已婚,家人在內地。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因家庭經濟問題而干犯有關控罪,希望法庭輕判。 上訴理由 8.上訴人在其上訴通知書內提出的上訴理由僅為「判處過重」,他並未存檔任何書面陳詞,在庭上也沒有作出任何補充。 考慮 9.本席認為裁判官下令將各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這是合乎上級法院判例的做法;HKSAR v Tran Viet Thanh[1]。再者,上訴人也未有就他的各項刑期分別陳詞。因此,本上訴案的重點在於控罪二的刑期是否恰當。關於這一點,裁判官給予的理由如下:
10.本席同意答辯方陳詞,裁判官正確地援引李長利案的判刑指引。再者,上訴庭在HKSAR v Tran Viet Thanh,也重申李長利案的判刑指引,即管有偽造身份證找工作認罪後的合適判刑為15個月監禁。因此,裁判官就此罪判處上訴人監禁15個月是正確的。 11.為了全面和慎重起見,本席亦有考慮到其餘兩項控罪的判刑是否恰當。就控罪一:
以上述案例作為參考,在本案上訴人在港逾期逗留了約7.5個月,本席認為裁判官以24天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而判處他入獄16 天,並沒有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 12.就控罪三:
以上述案例作為參考,本席認為裁判官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而判處他入獄2個月,並沒有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 結論 13.基於以上,本席駁回上訴人針對判刑的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谷敏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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