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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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2015年4月10日,被告被發現從深水埗南昌街140號1樓豪華賓館E房步出,警員隨即截停被告。女警員在房內進行搜身,在被告的內褲內搜出一張紙巾,內有3包透明可再封膠袋。第一包內有20小包紅色粒狀膠包,證實是內含2.56克海洛英鹽酸鹽的3.8克混合劑;第二包內有20小包綠色粒狀膠包,內含6.98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0.1克混合劑;第三包內有40包白色粒狀膠包,內含7.8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1.4克混合劑;以及4個錫紙包裹內有20片含0.23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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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6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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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在2015年4月10日,被告被發現從深水埗南昌街140號1樓豪華賓館E房步出,警員隨即截停被告。女警員在房內進行搜身,在被告的內褲內搜出一張紙巾,內有3包透明可再封膠袋。第一包內有20小包紅色粒狀膠包,證實是內含2.56克海洛英鹽酸鹽的3.8克混合劑;第二包內有20小包綠色粒狀膠包,內含6.98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0.1克混合劑;第三包內有40包白色粒狀膠包,內含7.8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1.4克混合劑;以及4個錫紙包裹內有20片含0.23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3.被告被捕及警誡下說「啲四仔同啲藍精靈係攞畀人嘅」,警員隨後在E房內撿獲一個電子磅,沾有0.01克粉末內含海洛英、一卷紅色、一卷綠色及一卷白色膠袋、一把鉸剪、一個打火機及一張臨時租金收據。上述海洛英毒品市值為16,578元,咪達唑侖的片劑約1,080元。而賓館的紀錄顯示被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租用該房間。在錄影會面下,被告承認「四仔」及「藍精靈」是精神科藥物,她租用該房間所撿獲的電子磅是用作量度海洛英的重量,紅色膠袋用作包裝海洛英,她自2014年11月份起以5,000元月租租用該房間。 4.被告現年52歲,過往有7次共13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與毒品有關,包括5次管有危險藥物罪及2次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曾於2007年6月,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4年監禁,最後在2014年1月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往戒毒所。伍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坦白認罪,對於干犯控罪與及常時進出監牢感到厭倦,打算重新做人。被告自少有聽覺問題,因此難以工作,但被告沒有申請公共援助,於是因貪圖小利而犯案。被告育有一女兒12歲,現交由其母親照顧。被告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望予以輕判。 5.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D 370已定下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應判以5至8年監禁。本案牽涉共17.35克海洛英鹽酸鹽,且更包裝成分別共80小粒,案情嚴重,已可判以5½ 年監禁。另外亦有20片含0.23克咪達唑侖,再加上被告過往已有2次同類案底,判刑應予提高如6年監禁。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經考慮後,以5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此外,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CACC 135/2011指出,販毒者打算將涉案毒品全部或部分自用,可導致的減刑幅度為基準的10 - 25%。毋疑被告是長期吸毒者,部分牽涉的毒品亦可為其自用,經考慮後,予以減刑至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40個月監禁。因此,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被判以40個月監禁。 6.至於被告今早缺席審訊,至法庭已發出拘捕令後,被告才到庭,伍大律師指被告聲稱今早肚痛,及後更因尋找法庭才遲到,望予以見諒。明顯地因為被告遲到,以致聆訊被拖延至現在,確實浪費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可予全數充公其保釋金,但畢竟被告最終出現及認罪。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適當地只充公其少部分保釋金,即3,000元,餘下的保釋金可予以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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