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金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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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016/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1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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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邱金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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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6年3月14日上午10時19分
出席人士: Mr Arthur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ewman W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董吳謝香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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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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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2015年9月4日下午6時許,警員看見被告在九龍深水埗石硤尾邨23座地下外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截查被告,在他的左前褲袋內分別找到一個可再封膠袋,載有19粒獨立包裹的危險藥物,經化驗後證實為5.48克混合劑內含3.49克海洛英鹽酸鹽;另有一個可再封膠袋,載有54粒以紅色膠紙獨立包裹的毒品,確認為共10克混合劑內含6.41克海洛英鹽酸鹽;以及一個可再封膠袋,載有35片以錫紙包裹的危險藥物,當中22個錫紙包載有共35夥內含0.43克咪達唑侖的片劑。被告被拘捕及警誡下承認上述「四仔」及「藍仔」為他自己服食用途,在他身上亦有港幣9,574.50元以及人民幣640元及一些外幣。

3.在其後的警誡口供中,被告承認上述毒品包括海洛英及咪達唑侖,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以優惠價即港幣6,000元大量購買上述毒品,在他身上的港幣是其獲發的綜援、雙糧,而在他身上的人民幣是他在中國消費後用剩的。

4.2015年9月,上述海洛英的估計街價為港幣12,260元,咪達唑侖則約為港幣1,995元。

5.根據社會福利署紀錄,在2015年7月,被告收到綜援金額港幣5,000元及額外一筆港幣6,400元現金,而在2015年8月及9月,被告分別收到每月綜援金港幣5,000元。

6.被告現年62歲,過去有17項共23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6次管有危險藥物或吸食工具,另有兩次販運危險藥物罪的紀錄,在2004年10月更因此被判5½ 年監禁,被告最後在2013年9月因企圖出口違禁品被罰款。黃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坦白認罪,過去沉淪毒海多年,案中毒品亦有一少部分為自己食用,被告除接受公援外,亦有帶水貨兼職賺取金錢,其太太仍在深圳,案中牽涉咪達唑侖的份量很少,望可毋須理會及予以輕判。

7.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已定下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應判以2至5年監禁,本案涉及9.9克海洛英,再加上0.43克咪達唑侖,以及考慮到被告過往多次干犯與毒品相關的案件,量刑起點可予5年或以上的監禁。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經考慮後仍予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而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周俊生CACC 135/2011一案也表明販運者以部分毒品為自用可予減刑。

8.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可酌情減予判刑起點為4½ 年監禁,被告認罪後減為3年。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3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