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32/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October 2016.
1. 第一被告承認兩項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在相關時段,第一及第二被告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員工,他們一起在將軍澳東港城分行任職櫃檯服務員。作為櫃檯服務員,第一及第二被告可以批核客戶或員工的要求豁免銀行戶口,譬如利息的收費退款申請。第一及第二被告都獲得授權退回從客戶或員工銀行戶口中扣除了少於港幣500元的收費。收到相關要求後,櫃檯服務員會填寫顧客要求退回收費申請表表格,而表格會傳真至銀行後勤支援部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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