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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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2015年3月30日,警方在馬鞍山錦英苑錦悅閣1205室附近進行掃毒行動。下午約6時許,被告從該單位步出往升降機大堂,警方上前截查,發現在被告的右肩袋內有一個膠袋,內有6個可再封膠袋,證實為內含30.9克氯胺酮的64.1克固體。警誡下被告說「阿Sir,畀次機會喇,我幫人運『K仔』係賺少少錢,幫補家計,要養我老豆老母㗎。」在錄影會面下,被告進一步承認是第一次運毒,有600元報酬,但未收錢,身上的手提電話是毒犯供應與之聯絡的。被告的父母已退休及患病,被告手部受了傷,沒有入息,亦無法支付醫療費用等等。上述毒品的市值為7,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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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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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在2015年3月30日,警方在馬鞍山錦英苑錦悅閣1205室附近進行掃毒行動。下午約6時許,被告從該單位步出往升降機大堂,警方上前截查,發現在被告的右肩袋內有一個膠袋,內有6個可再封膠袋,證實為內含30.9克氯胺酮的64.1克固體。警誡下被告說「阿Sir,畀次機會喇,我幫人運『K仔』係賺少少錢,幫補家計,要養我老豆老母㗎。」在錄影會面下,被告進一步承認是第一次運毒,有600元報酬,但未收錢,身上的手提電話是毒犯供應與之聯絡的。被告的父母已退休及患病,被告手部受了傷,沒有入息,亦無法支付醫療費用等等。上述毒品的市值為7,564元。 3.被告現年34歲,過往在2009年因干犯同樣的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40個月監禁。 4.卜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原為水喉匠,月入約12,000元。被告在年初工傷,其後沒有工作,但他沒有申報工傷,其父母均患病,他沒有入息才鋌而走險,愚蠢地干犯本案。卜大律師亦指出,涉案毒品部分約 ¼ 為被告自己食用。被告的求情信表明,在收押期間明白令家人擔心,很是後悔,其姊姊亦到庭支持及致函法院,指出弟弟為人孝順,樂於助人,只是誤交損友才會如此,望予以輕判。 5.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已定下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應判予4至6年監禁。本案涉及30.9克,可判予5年或以上的監禁,再加上被告在2009年已干犯同樣的罪行,法院其實可將判刑起點提高。但無論如何,被告畢竟坦白認罪,節省法庭的時間及資源,經考慮後,本席仍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6.其次是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 CACC 135/2011一案指出,販運者將部分毒品供自己食用可予酌量減刑,要考慮的是涉案的毒品份量、自用的比例、是否為賺錢的目的、有否特別的組織及計劃等等。本案涉及6包共30.9克氯胺酮,被告自用約 ¼,為了賺錢而替人運毒,案情直接,並不複雜。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可再作減刑至4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3年。 7.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3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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