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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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2015年5月9日上午約10時,被告被發現在九龍牛頭角淘大商場3期2樓的公共男廁廁格內,包裝晶狀物體入小膠袋。警員到場查問,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剛買了氯胺酮打算出售圖利,他知道販運毒品是錯誤的及道歉。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560/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Sep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6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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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石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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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5年9月18日上午10時2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Frederick Ch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Yeung Shak Nung,由湛耀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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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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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2015年5月9日上午約10時,被告被發現在九龍牛頭角淘大商場3期2樓的公共男廁廁格內,包裝晶狀物體入小膠袋。警員到場查問,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剛買了氯胺酮打算出售圖利,他知道販運毒品是錯誤的及道歉。

2.警方搜查下,在被告的左後褲袋內發現分別有20元紙幣包裹紙袋內有少許氯胺酮的痕跡,另有膠飲管亦有氯胺酮的粉末,以及一個銀色電子磅及30個透明可再封膠袋。此外,在被告的內褲內搜獲4個膠包,載有共52.80克粉末,內有37.20克氯胺酮,一個膠包內有10個膠袋,載有14.70克粉末,內含9.95克氯胺酮,另有一個膠包內有8個膠袋,載有12.40克粉末,內含8.57克氯胺酮。

3.上述總計共22個膠包,載有79.90克粉末,內含55.72克氯胺酮,市值約為6,700餘元。

4.被告在錄影會面下進一步承認他並非癮君子,該日早上他以3,700元從阿權購買,被告繼而在廁格的水箱內取得毒品,他打算出售予朋友Leo。

5.被告現年27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6.楊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真心悔改,其求情信表明令家人擔心,心感內疚。他非常珍惜自由,不會再重蹈覆轍。楊大律師亦指,被告有穩定職業,在髮型屋工作,其僱主信件讚許被告積極工作,且樂於助人,今次只是誤交損友才犯事,教會信件亦表明會盡量協助被告改過自新。

7.至於毒品份量方面,楊大律師指出,毒品當中約有一至兩成被告會自用,其餘會出售的毒品都是對已有毒癮的人士,而並非吸引從未吸毒者。被告在最早的時間已表達認罪,望予以輕判。

8.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已訂下量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應判予6至9年監禁,本案涉及55.72克氯胺酮,可予6年或以上的監禁。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仍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9.此外,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周俊生 CACC 135/2011指出,販運者把部分毒品自用,可予酌情減刑。

10.本案涉及55.72克氯胺酮,分別載在22個膠包內,被告打算自用約一至兩成,他為了出售部分毒品而圖利,案件直接,並不涉及複雜的組織或計劃,被告過往且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等等。

11.考慮到上述所有情況,經考慮後量刑起點可再減為5年,認罪後再予扣減至40個月。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40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