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88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885號
------------------------------
------------------------------
| 出席人士: |
Mr Chung Boey,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Mr Lam Shun Chi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Wong & Co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6.28克可卡因的7.78固體。
2. 簡而言之,2015年8月4日晚上約0735時,警方人員發被告人登上一輛停泊在葵涌在石籬(一)邨停車場2樓的私家車,隨即上前阻截和表露身份。被告人卻不理會警方人員的行動,鎖上車門。由於警方人員的阻撓,被告人幾經嘗試都無法駕車離開,他於是下車將手持的一些白色物品扔到樓下的圍乪街去,並掙扎試圖逃走,但最終被警方人員制服。
3. 警方人員在圍乪街上發現被告人掉到街上的二件白色物品,其一是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15粒獨立用白色紙包裝的思疑毒品可卡因;其二是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14粒獨立用白色紙包裝的思疑毒品可卡因,所有29粒思疑毒品化驗後證實為內含合共6.28克可卡因的7.78固體。在現場,警方人員以「販運毒品罪」拘捕被告人,經警誡下被告人表示沒有話要說。
4. 警方人員搜查被告人登上的私家車,在車廂內司機坐位附近發現港幣15,480元(其中有3張1000元,17張500元,39張100元,4張20元)及3部手提電話,又在該私家車內發現被告人的銀包,內有港幣760元。
5. 同日稍後,警方人員帶同被告人到圍乪街行人路,並在他面前指出上述的思疑毒品。經警誡後被告人說:「呢兩包汽水就係頭先你截我個陣我扔落街個兩包,我自己食咋。」。
6. 2015年8月5日,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所說的兩包汽水意思是指兩包可卡因。
7. 警方估計案發當日上述可卡因的市價為港幣7,959元。
被告人背景及案底
8. 被告人在1993年2月在香港出生,受教育至中二程度,他父母在2013年離異。他未婚,與女友、父親、姊姊及夫同住。他曾做過侍應及廚房工等工作。
9. 被告人自2007年6月起共有5次出庭記錄,涉及共10項定罪,其中3項為藏毒(包括他對上一次在2014年3月6日的兩項定罪),為了那些藏毒罪,他曾兩度被判入戒毒所。此外,他也有涉及使用暴力的案底,包括在2007年的一項普通襲擊罪(被判感化)和2011年1月的兩項有意圖傷人,一項傷人和一項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被判入獄共30個月)。
求情
10. 代表被告人的林大律師提出3點求情理由:-
(1) 被告人及早認罪;
(2) 涉案的毒品有一半是被告自用的: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卓健文 [2010] 5 HKLRD 558;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2012] 2 HKLRD 1116;和
(3) 被告人誠心悔改,並得到家人的支持。
11. 林大律師依賴被告人的會面記錄陳詞指被告人被捕當日以4,000元從一位名叫「阿明」的人購買了兩包,每包有「15粒」的可卡因回家。他取了其中一粒吸服,之後因為怕毒品被人發現,所以打算把涉案的兩包毒品收藏在他母親男友的車內。該車的車主為「假日司機」,平日不用車時讓被告人自由取該車使用。
12. 林大律師說被告人自2007年起便染上吸服可卡因的惡習,到現在已有8年的時間。在被捕前,被告人每月約吸服「15粒」可卡因,每粒約值200元,即每月用大約3,000元在購買毒品上。
13. 關於被告人的就業情況,林大律師說被告人在2014年中做廚房工約3個月,每月賺取15,000元。在被捕前約3個月,被告人跟隨父親作跟車工人,月入約5,000元(本席注意到這與他在錄影面見中聲稱無業有點矛盾)。至於警方人員在車上發現的約15,000,被告人聲稱是他的積蓄。
14. 基於被告人的年紀,為了進一步了解他的成長歷程以幫助判刑,本席特別索取了他的背景報告。背景報告的內容與林大律師求情時所說的相若,被告人自青少年時代已染有毒癮和不時觸犯法律。感化官特別指出被告人看來還未有從他以往所受的懲罰(包括感化令、戒毒令和監禁等)吸取教訓,反而變本加厲地犯了販毒這嚴重罪行。報告內也提及被告人表示悔意,而他的父母也請求法庭給予輕判。
量刑
15. 根據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 和 女皇訴劉德明及另一人 [1990] 2 HKLR 370,販運10克或以下的可卡因,量刑起點為監禁2至5年。量刑基本上是以毒品的重量為主要慮因素:見 HKSAR v Leung Kwai Ping & Anor (No 2) [2003] 2 HKC 575。再者,對同類案件採取一致的判刑準則是待符合公眾利益的:見HKSAR v Carde Nassou (CACC 427/2014)。
16. 本案涉及6.28克可卡因,因此,適當的量刑起點為45個月監禁。
17. 上訴法庭在劉德明一案指出:販毒此類罪行極之嚴重,所以,某些本可讓罪犯在罪行較輕案件中獲得減刑的求情因素,對此類罪行則作用不大。上訴法庭所指的因素是年齡與殘障,話雖如此,極年輕的罪犯仍可能獲特別考慮。眾所周知,毒販進行邪惡勾當時,經常利用盲人、傷殘者、瘸子、年輕人及長者作中間人,以圖博取法庭同情。
18. 對於被告人聲稱涉案毒品中約有一半是他打算自用的說法,雖然本席相信他有毒癮,也接受他曾經從其中一包毒品裏取了「一粒」可卡因吸服,但本席不接受餘下的涉案29粒可卡因中仍會有約一半是他打算自用的,而不是用作販運的。本席的原因如下:-
(1) 他在現場被警誡以「販運毒品」罪時,表示「無嘢講」。在會面時,他聲稱所有的涉罪毒品都是自用的。雖然本席不會因為他在現場警誡下行使緘默權而作出對他不利的推斷,但他在會面記錄中給予的版本,並不支持他現在的說法;
(2) 除了被告人銀包內的760元,在車上還有15,480元的現金和3部手提電話。被告人被捕時聲稱無業。以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年紀,學歷,不穩定的工作情況,以及長期的毒癮,本席不相信那15,480元竟會是他的積蓄,也不相信他會將積蓄留在車內;
(3) 根據被告人同意的案情摘要,他承認在案發時管有涉案的兩包(而不是其中一包)危險藥物作為非法販運用途;
(4) 本席不相信他是因為怕家人發現而打算將涉案的兩包「可卡因」放在車上。如果他真的怕家人發覺,為甚麼不一開始就把毒品藏在車上,卻反而先將它們先帶返家?他在家中吸毒不怕家人發覺嗎?他將其餘的毒品帶到車上去,難道又不怕被車主發覺嗎?他不怕連累車主被人懷疑販毒嗎?
(5) 根據被告人同意的案情摘要,涉案毒品的市價為7,959元。據被告人在會面紀錄所聲稱的,他與毒犯「阿明」非親非故,本席不相信被告人能夠以低至約一半的價錢買到那些毒品;而且即使被告人所講關於他的買入價(4,000元)是真的,本席也不相信他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負担那些毒品;和
(6) 雖然本席向林大律師表示了對被告管有部份毒品打算自用這聲稱有相當的保留,但林大律師向被告人索取指示後確認被告不會在宣誓下作供支持他的這個求情理由。
19. 基於以上,本席拒絕接納涉案毒品中有約一半是被告自用這一面之詞。然而,本席不排除控罪所列的毒品當中,有少量會是被告人留為自用的可能性。因此,根據前述的卓健文、周俊生和最近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玲婉 (CACC 157/2015)等案例,本席從45個月的起點中扣除6個月後減至39個月監禁。本席相信以本案的情況而言,這6個月的折扣已經是相當寛大。
20. 最後,被告人認罪,本席按慣例再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折扣後減至26個月監禁,除此以外,本席認為沒有進一步減刑的理由。
判刑
21. 基於以上,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2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