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13.0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去年6月6日,一隊警員在深水埗富昌邨富韻樓附近執行職務,約下午二時許,警員見被告人與男朋友行近富韻樓入口,上前截查,女警員在被告人右褲腳內側發現一透明膠袋,內藏涉案毒品。後來,警員到被告人在長寧街麗明閣的住所搜查,在客廳的檯上發現一個電子磅和二百零二個膠袋。警誡後,被告人承認剛用三千餘元買涉案毒品,電子磅是用來核實毒品重量的,因為以往買毒品時常受到欺騙,膠袋用來分包毒品,方便吸食。被捕時到富昌邨是找朋友,準備一起吸食毒品。警方資料顯示,涉案毒品約值一萬餘元。
被告人內地出生,現年40歲,四次犯罪紀錄,曾於2008年因普通襲擊罪判入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治療。她於2010年與丈夫分居,現正辦離婚手續。被告人與男朋友居於涉案單位,她指涉案毒品部分是自己吸食,部分主要分給男朋友吸食,她在錄影會面時沒有提及這點,全因不想連累男朋友。辯方呈堂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報告透露被告人自2009年起接受精神科治療,曾多次入院,醫生認為主因是她濫藥和情緒不穩定,雖多番提議,但被告人拒絕住院戒毒療程。去年11月出院後,被告人再吸毒,雖然仍有幻聽,但被告人現在沒有精神病復發的徵狀。
控方指涉案單位沒有吸食工具,而且有電子磅和二百多個膠袋,加上被告人經濟緊絀,每月靠綜援生活,足以顯示被告人販運全部涉案毒品。辯方指被告人一向有毒癮,精神科醫生報告可以支持這講法,但辯方未能確實指出自用的比例。被告人指購買這份量毒品,可得大幅折扣。
判刑的主要爭議是涉案毒品是否部份是被告人自己吸食的。本席考慮過控辯雙方的陳詞,本席接受精神科醫生報告的講法,被告人一向有毒癮,而且未能成功戒除。雖然案中有其他可疑的地方,本席認為就判刑事實再進行聆訊作用不大,所以裁定不必進行紐頓聆訊。至於其餘部分被告人給男朋友吸食,在法律上也是販運,判刑基準跟一般販運情況相同。
販運「冰」的量刑指引是程國雄(譯音)案,本席也考慮過雙方呈堂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卓健文([2010] 5 HKLRD 558)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案([2012] 2 HKLRD 1116),販運13.05克「冰」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七年零兩個月,認罪減刑兩年五個月,原應判被告人入獄四年零九個月。不過,基於自用的因素和本案的其他可疑情況,本席將刑期調低9個月,沒有其他減刑理由,最後判被告人入獄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