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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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 [1] 。他否認控罪,案件在屯門裁判法院特委裁判官 何麗明 (簡稱「裁判官」)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500元及須於3個月內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聆訊後,本席裁定上訴得直。以下是本席所持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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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3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63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5年第30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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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被控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1]。他否認控罪,案件在屯門裁判法院特委裁判官何麗明(簡稱「裁判官」)席前審理。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500元及須於3個月內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聆訊後,本席裁定上訴得直。以下是本席所持之理由。 案情 2.涉案的交通事故發生於天水圍頌富廣場(第一期)停車場內(「該停車場」)。控方衹傳召了一名證人(下稱「PW1」)。2014年9月8日約1150時,PW1駕駛私家車NG 1078(下稱「黑車」)在該停車場4樓的一段單程行車道(下稱「通道」行駛),而通道兩邊均有私家車停車位。 3.PW1供稱當時有一輛白色車停在他前方,故他要靠左「爬頭」。在黑色車超越該白色車後,上訴人所駕駛的私家車GL 8213(下稱「藍車」)突然從右手邊的停車位駛出及右轉,使黑車右邊車頭與藍車的左邊車頭發生碰撞。 辯方案情 4.上訴人在審訊有法律代表。他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裁決理由 5.裁判官指出不爭議的事實是PW1本在通道行駛,享有通道的優先使用權,其他不是在通道行駛的司機必須確保在安全及不影響通道使用者的情況下才可進入通道[2]。 6.就PW1是在通道中間或是靠左的位置行車,雖然PW1的證供與口供紙上的說法有出入,但裁判官認為不是關鍵,亦有相片顯示兩車相撞的位置,不影響PW1的可信性及可靠性[3]。 7.另外,就算PW1當時有超速,但通道是一條大直路及案例指若被告人的駕駛態度構成不小心駕駛,即使其他人亦有犯錯,亦不會減輕被告人的罪責[4]。 8.裁判官接納PW1誠實可靠,信納他的證供為事實,即上訴人未有在確保交通情況許可下駛進通道,駕駛態度低於一名謹慎專注的司機,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5]。 上訴理由 9.上訴人在其完備上訴理由中列出4個上訴理由:
本席考慮之意見 10.雖然上訴人提出了4個上訴理據,但基於以下原因本席認為衹需處理他第2項上訴理由:
上訴人陳詞指出:
11.本案的關鍵,是根據該停車場的路面情況而言,上訴人從停車位內駛出通道時的駕駛態度是否不是一名小心謹慎、專注的司機應有的駕駛態度及有合理地在當時的情況下考慮到其他道路使用者。法庭的考慮是以客觀角度標準而並非駕駛者主觀角度作準繩。這一點屬事實的裁斷。 12.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這是他絕對的權利。法庭因此不應因上訴人行使其權利而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推斷。 13.本席須考慮本案控方作供是否蘊藏招致自我的毀滅的禍心(“contains seeds of its own destruction”)[6]。 14.上訴人力陳PW1的証供前後矛盾,有違內在或然性,不應被接納。本來,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較上訴法庭衹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有優勢的位置。因為她目睹証人作供的神態舉止,絕對可以就一名証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決。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又或者審訊過程中出錯,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15.裁判官在她的裁斷中提及PW1同意他在庭上說是15公里(行駛時速)是「講細咗」(即低估了);另外雖然通道的時速限制為8公里,但PW1認知的限制是50公里,當時他是以15至20公里時速行駛。但裁判官認為雖然如此,基於通道是大直路,有案例[7]指出一名被告的駕駛態度構成不小心駕駛,即使案中其他人也犯錯,亦不會減輕該名被告的罪責。 16.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過於簡單。當然本席認同裁判官列舉案例的原則,但大前題仍是到底本案的被告(即上訴人)是否不小心駕駛。因此那些案例並不是說法庭在仍未斷定被告有不小心時可以完全不考慮其他人士犯錯的情況,衹是說若已經「確立」被告是不小心駕駛時,即使其他人有犯錯也不會減輕他的罪責。 17.而在本案,本席認為裁判官過於着重案發時該停車場的大直路通道上PW1所駕駛的黑車有優先權。問題是那一輛白車停車的位置相對於上訴人車輛停泊的位置如何?白車停車的位置會否對在右駛出車位上訴人的藍車構成視綫上的阻礙?加上不爭的事實是PW1的黑車不是從右邊而是左邊爬頭,因此並不是一般從右爬頭的狀況。在這情況下一般的司機會否預期這情況而作準備?加上不爭的事實是當時PW1的車子以比較快的速度從左邊爬頭但上訴人又在差不多同一間轉右駛出車位。此外,裁判官亦沒有考慮到呈堂相片所顯示的情況。上訴人黑車的右邊車頭是撞向上訴人左邊車頭,顯示並不是上訴人撞向PW1的車子而是相反PW1的車子撞向上訴人的車頭。 18.以上的情況,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都沒有詳細交代。本席認為裁判官單憑上訴人是從車位駛出行車通道而斷定他沒有小心留意車道上的情況是過於武斷,分析亦過於簡單。當中忽略了白色車的存在對上訴人的視綫可構成障碍和PW1撞向上訴人的車是否由於他左邊爬頭及車速較快所引致。 19.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為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命令 20.上訴得直,定罪擱置,罰款發還予上訴人。 訟費 21.答辯人須支付上訴人在原審時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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