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温偉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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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行使假信用卡案件。被告人温偉頡,管有4張假信用卡,卡面顯示持有人姓名是Mr Zhan Ping,另外亦有一張屬於李汝佳(Li Yu Jia)的真信用卡。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以欺詐手段獲得財物控罪。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06/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u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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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温偉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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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6年6月20日
出席人士: Ms Margaret LAU,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arl Y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董吳謝香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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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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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行使假信用卡案件。被告人温偉頡,管有4張假信用卡,卡面顯示持有人姓名是Mr Zhan Ping,另外亦有一張屬於李汝佳(Li Yu Jia)的真信用卡。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以欺詐手段獲得財物控罪。

2.案情透露,於2015年10月8日下午二時半左右,被告人從廣州進入香港。同日下午6時左右,被告人用一張持有人姓名為Mr Zhan Ping的偽造信用卡,在旺角通菜街一間體育用品商店購物,成功地購買了一對價值港幣599元的運動鞋。

3.被告人離開店舖不久就被兩名警員截查,在其身上找到4張Mr Zhan Ping的偽造卡、一張持有人姓名為李汝佳的真信用卡、被告人剛才所購的物品(該運動鞋舖購物單據及信用卡單據)和手提電話。

4.警誡下,被告人表示信用卡是阿平在大陸給他使用,警方檢查被告人兩部手提電話,在其中一個iPhone相機紀錄中找到兩張照片,照片顯示很多張沒有標示信用卡號碼的信用卡,卡面與他身上找到的偽造假卡相似。

5.其後的錄影會面,被告人警誡下承認:(a)知道用別人的信用卡是不對的;(b)檢獲的信用卡是屬於阿平,阿平是他兩個月前在網上認識的朋友,由於阿平不肯定每張信用卡有多少剩餘信用額,於是把全部4張信用卡交給他;(c)阿平授權他使用這些信用卡,並教他簽阿平的簽名;(d)另外那張真信用卡是他小學同學李汝佳交給他。

6.被告人現年28歲,過往無刑事紀錄。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指出他已婚,育有一名3歲兒子,有大專教育程度,在國內他是一間旅行社的老闆。

7.辯方律師還指出,被告犯案時,他是一間旅行社老闆,今次是他一時糊塗,以假卡買了一對運動鞋,而運動鞋也不到600元。律師強調他今次用假信用卡所購買的物品價值並不高,亦不是甚麼電子產品,例如手提電話或者高科技產品。律師指出,今次被告人前途盡毀。由於被告人未能夠親身管理他內地的生意,因此亦將會面臨倒閉。

8.從辯方求情的陳述來看,很明顯辯方律師強調今次被告人利用假卡,干犯控罪涉及的物品價格並不高。就這一點,本席向辯方律師指出,過往上訴庭案例指出涉及信用卡的罪行重點不在於實際損失,而是潛在損失(potential loss)。

9.辯方律師隨即呈遞一宗上訴庭案例溫嘉寧(CACC 318/2012)。在溫嘉寧一案,上訴庭指出(判詞第27段),原審法官把被告人未干犯的罪行視為加重刑罰的原因,做法錯誤。當然,法庭在判刑時是不應把被告人未有干犯的罪行加以考慮作為加刑因素,這是基本原則。本席相信當上訴庭談及潛在損失時,並不是指未干犯的罪行,而是指這些以信用卡行騙的罪行模式而已。

10.康鵬倉一案(CACC 344/2011),上訴庭在第8段這樣講述:「從上述案例看,本庭認為一般來說,使用及管有二至四張假信用卡而所得到商品,價值不超過15,000元左右的初犯者,量刑基準一般都不會超過3年。即使案件有涉及國際因素的話,法庭亦認為將基準提升6個月,以足夠反映這加重罪責因素。」簡單而言,上訴庭在康鵬倉一案認為,一些涉及小規模的假信用卡騙案,一般量刑不超過3年監禁;若有國際層面,可把量刑起點加多6個月。

11.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是屬於小規模的信用卡罪行。因此,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但在兩個層面方面都有增加罪行嚴重性因素,一方面被告人是內地人,而案情顯示,當日他從內地進入香港幾小時之後,就到旺角行使假信用卡,毫無疑問,他來港目的並非做一些正經事,而純粹為犯法而來,這點可視作加刑理由。

12.不過考慮到另一個層面,即國際因素層面 - 被告人是內地人,從內地進入香港,從使用的卡之名字上來看,這些假卡並非香港信用卡,而是與內地有直接關係。這點是國際因素,考慮到國際層面,本席將量刑起點加多6個月,到三年半。

13.由於考慮過國際層面,本席不會就被告人作為內地人純粹來港犯案這一點再作加刑,因為這可能會有重複計算的危險。因此純粹基於國際因素,按照上訴庭所述量刑幅度加6個月。

14.現量刑起點是三年半。在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基本上冇其他有力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刑是兩年四個月。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