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任肇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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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61歲的控方第一證人在2015年1月向aEasy Credit(即亞馨信貸)借了$1,000,000元,並且用他在麗港城一個住宅單位的百分之五十業權作為抵押。控方第一證人在2015年3月再向花旗銀行和渣打銀行借款。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932/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Dec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3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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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任肇堅 YAM Siu-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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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6年12月1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邵鈞泰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謝鄧律師行律師謝連豐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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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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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洗黑錢罪,被判罪名成立。

案情

2.控方案情指出,61歲的控方第一證人在2015年1月向aEasy Credit(即亞馨信貸)借了$1,000,000元,並且用他在麗港城一個住宅單位的百分之五十業權作為抵押。控方第一證人在2015年3月再向花旗銀行和渣打銀行借款。

3.2016年5月31日,自稱姓的男子甲致電給控方第一證人,聲稱他知道後者在亞馨借貸的按揭貸款,並且叫控方第一證人可以從銀行用較低的利息借錢。控方第一證人同意。男子甲並沒有說出他所屬的公司。

4.2016年6月7日,自稱姓的男子乙致電控方第一證人,聲稱他能夠幫控方第一證人以較低的利息在富邦銀行開設透支戶口。如果控方第一證人有興趣,他可以把有關的文件交給他的同事男子甲去跟進。同樣地,男子乙並沒有說出他所屬的公司。

5.同日,控方第一證人帶同他的住址證明、銀行月結單及核數報告到中環新世界中心23樓的一個單位去會見男子甲。男子甲在會議上說控方第一證人需要從亞馨借貸再借一筆款項來加大他的現金財政報告,這才能在富邦銀行申請透支戶口。富邦會直接向亞馨信貸還款,而控方第一證人只需要向富邦銀行支付利息和在期數內還款。男子甲說他不代表任何公司,但會協助控方第一證人準備一份報告呈交給富邦銀行,作為申請貸款之用。

6.2016年6月20日,男子乙致電控方第一證人,聲稱他向富邦銀行所申請的$2,000,000元透支額已經批核。控方第一證人需要提供一份包括$1,000,000元現金和持有物業的資產報告。對方亦說控方第一證人可以運用$1,000,000元去償還亞馨信貸的貸款,而如果餘下的$1,000,000元未被使用,則不用支付利息。男子乙說他會幫控方第一證人準備資產報告,和向亞㿦借貸商談額外$1,000,000元的貸款。

7.同日,一名自稱姓,任職於亞馨借貸的女子致電給控方第一證人,聲稱亞馨可以用較低的利率貸款$2,000,000元給控方第一證人,亦叫控方第一證人在2016年6月22日到亞馨信貸辦理手續。

8.2016年6月22日,控方第一證人帶備他的公司文件到達亞㿦信貸的辦事處。一名女姓職員接待控方第一證人,亦協議以$1,000,000元付清按揭貸款,而餘下的貸款可以用48期交付。之後,那位女職員帶控方第一證人到一間律師事務所簽署一份貸款合約。控方第一證人收到一張$1,004,848元的支票。

9.控方第一證人事後通知男子乙,後者叫控方第一證人把支票兌現,然後把現金交給一位同事,以便把現金存入控方第一證人在富邦的透支戶口。男子乙說那透支戶口尚未設立,而他需要件拿錢到銀行跟進。男子乙亦說他會把這筆錢存放在控方第一證人的戶口。

10.控方第一證人將支票存入他的銀行戶口,然後提取$1,000,000元現金。他把錢帶到新世界中心2302室會見另一名男子。由於那名男子只能夠提供簡單的收據,控方第一證人不肯交錢給這人。

11.後來,男子甲和男子乙打電話給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他們兩人其中一人親自拿錢,或者承諾如果戶口未能開設的話,會把錢交還。男子甲和男子乙只同意提供收據、有關保證、以及給控方第一證人看富邦所發出的批核文件。

12.2016年6月24日下午四時許,控方第一證人到達新世界中心2302室和被告會面。被告在文件(MFI-2)上簽名,確認從控方第一證人收取$1,000,000元作為富邦銀行開戶之用。文件上有被告的姓名和身分證號碼。被告亦提供一份「資產總值報告」,日期是2016年6月24日。該文件的信頭是「香港富山投資有限公司」(MFI-1),地址是中環皇后大道中新世界大廈1座23樓02室。被告亦向控方第一證人展示一份狀似富邦銀行批核$2,000,000元透支戶口的文件。

13.被告把現金放在他的公事包,然後把公事包交給在會議室外等候的男子丙。

14.男子乙在五時許致電控方第一證人,告訴後者在6月28日下午3時到亞㿦信貸去還款,然後再到富邦銀行去處理開戶文件。

15.2016年6月28日,控方第一證人找不到男子甲及男子乙。控方第一證人於是致電富邦銀行,得悉富邦銀行並沒有這類透支戶口,亦不會有中介人的安排。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報警。

16.2016年7月4日,警方拘捕被告。控方第一證人在2016年7月5日在一項認人手續上指認被告。

17.稍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1)2016年6月24日早上,一名姓的人打電話給他。叫被告到新世界中心假冒是富山投資的職員,以及從一名男子收取$1,000,000元;

(2)被告會得到$40,000元的報酬;

(3)由於被告需要錢,所以同意這樣做;

(4)在中午時份,被告到達新世界中心等候電話。一位自稱姓的人打電話給被告,叫被告假裝是富山投資的職員。被告依循的指示到達新世界中心2302室和男子丙見面。男子丙叫被告冒稱是富山投資職員,再從一名男子收取$1,000,000元,之後便交錢給他。男子丙給被告一套工作西裝更換,然後簡介被告所要做的事情。男子丙把兩份文件,即是資產總值報告和所謂收據(MFI-1和MFI-2)交給被告。男子丙在會議室外等候;

(5)後來,控方第一證人到達。被告假冒為富山投資職員。控方第一證人把$1,000,000元交給被告。被告用數銀紙機點算紙幣,然後把錢放在一個A4大小的信封。之後,被告把錢交給男子丙。被告因應控方第一證人的要求,在文件上代表富山投資簽名;

(6)被告記不起控方第一證人的姓名,亦不記得他在哪些文件簽名;

(7)同日晚上九時許,被告到佐敦收到$40,000元的報酬。被告亦把數銀紙機交還給那個姓的男子;

(8)被告確認在文件上他的姓名和身分證號碼。被告在文件上簽名。被告不認識控方第一證人,亦不認識富山投資;

(9)被告和男子丙並不認識,亦不知道為何要收取$1,000,000元。

18.從閉路電視的錄影,被告在下午約4時到達新世界中心23樓。控方第一證人在4時55分到達,亦在5時03分離開23樓,而被告則在同日下午5時05分離開。

求情理由

19.被告現年36歲,香港出生,中一程度,已經離婚。

20.辯方說被告因為入不敷支而犯案。本案並沒有國際元素,被告只是一名兵卒,並不是主謀人。被告只有在6月24日才牽涉這項犯罪行為。辯方說被告並不是一名複雜和狡猾的人。被告只是性格單純,被人利用。被告是得到$40,000元的快錢。被告在被捕後和警方合作,把他所知道的資料提供給警方。

21.被告的姐姐和姐夫在日前亦有到法庭支持被告。辯方亦呈上被告所寫、被告父母、被告姐姐和姐夫以及被告前僱主所寫的求情信,亦呈上特區 Javid Kamran(CACC 400/2004)作為法庭參考。辯方說3年的量刑起點並不為過。

判刑

22.從案情而言,被告是涉及一項串謀詐騙的行為,而他的認罪當然包括控罪詳情所指的洗黑錢罪。

23.被告是在案發當天出現,在逃的共犯提供工作的西裝、數銀紙機,亦向被告簡介被告的角色和作為。在這一個犯罪行為上,案情所透露,似乎最少有另外三人涉案,幕後有沒有更大的犯罪集團則不得而知。

24.本席亦對在逃人士或者案件的共犯如何能夠掌握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個人資料,以及他申請貸款的情況感到奇怪。這是亞馨信貸內有內鬼,還是花旗銀行或者渣打銀行有人穿針引線則不得而知。為何在逃人士只談及富邦銀行?為何使用富山投資?這亦不得而知。案情亦透露有一間律師行牽涉其中,這個律師行的角色和專業操守亦令人感到懷疑。

25.但無論如何,在現今香港社會,在傳媒和警方屢屢報導那些層出不窮的詐騙案的氛圍下,控方第一證人會這麼容易受騙,雙手把$1,000,000元現金交給一個素未謀面的被告,實在令人費解。由被告所簽名的富山投資的所謂「資產總值報告」(MFI-1)在一定程度上,是虛假文書。

26.本席認為被告可以說是「單純地」把自己的身分證和真實姓名寫在那張收據之上(MFI-2)。本席不知道控方第一證人有沒有在現場親自查核被告的身分證,但是至少控方第一證人是因為這張「收據」而奉上$1,000,000元現金,這亦曝露了被告人的真正身分。

27.從閉路電視的截圖(MFI-3第3頁),被告是穿著短袖T恤、短褲和人字拖進入新世界中心。後來被告換上工作西裝,假裝事業或者專業工作者。在另一張同日下午5時05分的截圖,可以見到被告是打了領呔,穿著淺色的長袖恤衫、深色的長褲以及穿著黑鞋離開新世界中心(有關的截圖是MFI-3第12頁)。

28.在這個背景上,本席同意被告並不是主腦人物,但被告的前線角色正正是所有詐騙行為的最主要一環,即是說他們從詐騙下的受害者取得他們犯罪行為的成果。

29.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說他感到後悔,因為飽受壓力被損友唆擺,「誤以為金錢可以忘記煩惱」而犯案。被告說他在還押期間知道自己多麼愚蠢。被告擔心母親和女友。被告的父母在聯名的求情信中說,他們因為兒子犯法而痛心,希望被告能夠重回正軌,做個有責任和有用的人。被告的姐姐和姐夫的信中說他們感到被告真的後悔、痛改前非。被告的前僱主說被告工作表現優越,是可造之材,希望法庭能夠從輕處理,亦會繼續僱用被告,承諾會好好監管被告,使他重回正軌。

30.被告現年36歲,中一程度,已經和妻子離異。被告在1998年開始總共有十項定罪,當中四項涉及管有毒品罪,但被告從沒有被判監禁。被告在2016年2月因為兩項定罪而被判感化令12個月,即是說被告在干犯本案的時候仍然在感化令生效期間。

31.明顯地,被告並不珍惜自由的可貴,屢屢以身試法,現在在感化令期間更加干犯更加嚴重的罪行。這項洗黑錢的罪行最高刑罰是14年。本席考慮了上訴庭在 特區Boma  [2012] 2 HKLRD 33的判刑考慮因素。涉及的金額只是當中考慮的因素,其他判刑考慮因素包括犯案者的參與程度、角色和報酬、有關黑錢來源的前置罪行、是否涉及國際或者跨境元素以及犯案時段。被告是收取$40,000元的報酬,而受害人所失的金錢自然亦無從找回。

32.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雲國強[2012] 1 HKLRD 197,曾經概括地說「當涉案黑錢是$1,000,000元至$2,000,000元的時候,量刑基準約為3年」。當然,誠如前述,洗黑錢的金額並不是判刑的唯一考慮因素,而前述的3年判刑起點亦並非是判刑指引,但有其參考價值。另一方面,本席亦考慮到辯方所呈上上訴案件,Javid Kamran的判刑。

33.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本席仍然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被告的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本席在考慮到本案的案情、被告的角色、涉案的金額,決定從輕發落,以3年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年。

34.就被告現有的12個月的感化令,被告是在感化令生效4個多月後干犯本案(當然,本席亦留意到被告在2016年4月18日亦有一項定罪,被判罰款$2,200元)。在考慮到被告在本案的判刑,本席亦打算從輕發落,並不會就被告在2016年2月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的兩項定罪作出任何加刑的處分。總括來說,本席仍然判被告入獄2年,而有關被告在2016年2月2日的12個月感化令亦會被撤銷。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