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葛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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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2025 [2025] HKDC 20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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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控罪 1.被告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洗黑錢」),違反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詳情指被告於2023年11月17日至2024年8月6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恒生銀行有限公司銀行帳戶(號碼371-678798-888)(「恒生戶口」)的總額港幣$3,762,705.95[1],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B. 案情 2.2024年1月29日,吳虹麗 (證人1) 收到一個聲稱來自一家名為「萬里財務」的財務機構 (「萬里」) 的電話推銷借貸服務,並向萬里借貸$18,000。萬里表示證人1只符合申請$5,000貸款,及當中$1,500會被扣除作行政費,證人1同意。萬里將$3,500轉帳入證人1的銀行戶口。 3.經萬里轉介,證人1再向十間自稱財務機構的公司申請貸款,包括一間名為「千億信貸」 (「千億」)。但千億不是在香港註冊的公司,或本港持牌放債人。 4.2024年4月24日,千億通知證人1其$5,000的借貸申請獲批,但當中$1,500會被扣除作行政費,而且在全數清還本金前,證人1須每星期繳付$1,000利息。證人1同意,並收到$3,500銀行存款。 5.自2024年5月6日,證人1收到恐嚇訊息警告她須按時還款。證人1感到害怕並報警。 6.證人1透過被告持有的恒生戶口向千億償還合共$8,000:
7.2024年8月7日,被告經羅湖管制站入境本港時被警方以「以過高利率貸出款項」罪拘捕。 8.警方從被告檢獲一部Realme手提電話及一部 Apple手提電話,但沒有從這些電話內發現有關借貸的資料。警方在被告的Realme手提電話內發現一些不屬於被告或證人1的銀行卡和身份證明文件的照片。 9.2024年8月7日,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作出以下申述:
10.恒生戶口是在2023年11月17日開立。被告是其唯一持有人和授權簽署人,並獲發一張自動櫃員機卡。 11.根據開戶授權書:
12.恒生戶口由2023年11月17日至2024年8月6日(即被告被捕前一天)期間的交易帳項如下:
13.被告於2023年11月17日0847時抵港,1532時離港。 14.被告不在港期間,恒生戶口多次被人透過自動櫃員機提款。 15.被告在2022/23及2023/24財政年度沒有稅務記錄。 C. 加刑申請 16.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 17.辯方指控方是基於洗黑錢而非上游罪行(即以過高利率放債)的普遍性而申請加刑,所以情況較涉及詐騙而利用傀儡戶口洗黑錢的案件的嚴重性為低,因此本案的加刑幅度不應高於20%。 D. 輕判請求 18.被告無刑事紀錄。 19.他現年25歲,在內地接受教育至初中程度。2024年,他開始以導遊身份帶内地旅遊團來港。 20.其求情信指「因為一時貪心,在一次工作的時候認識了一個朋友,說讓我去銀行開戶口,借給他用,他會給我1000元」。 21.辯方援引以下案例。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指量刑的參考因素如下:[2]
22.上訴庭也表列了以下案例作參考:
23.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指:
24.在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上訴庭列舉了一些重要及明顯的量刑因素:[3]
25.在本案,辯方指:
26.辯方建議量刑起點約為4年監禁。控方同意。 E. 判刑 27.考慮了上述所有事項後,本席以監禁4年或48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基於被告認罪而扣減1/3刑期至32個月。本案無其他減刑因素。 28.本席批准加刑申請,並將刑期增加20%至38個月。 29.因此被告被判監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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