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燕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38/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May 2013.
1. 被告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的控罪,分別牽涉港幣4,400餘萬及360多萬。
Cites 6 cases
|
DCCC 138 & 22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38及228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的控罪,分別牽涉港幣4,400餘萬及360多萬。 2.被告以往在澳門欠下賭債,無力償還,被要求在港分別於2006年及2010年在中國銀行及滙豐銀行開設戶口,其後往澳門把提款卡及密碼等在澳門交給阿龍。上述兩個戶口分別在2007至2012年間牽涉在澳門提存高達4,400多萬及360餘萬港元。被告承認,由於阿龍知悉其在港地址,他害怕對方會對其家人不利,才應允如此協助。 3.被告現年50歲,過往在82年曾干犯賭博罪被罰款,因《罪犯自身條例》,本席毋須理會。黃大律師求情指他離婚後,女兒與前妻同住,被告後來在2009年再婚,在內地一起經營廣告公司生意。被告以往最初的欠債只是30,000元,後因利息計算竟高達30多萬,無力償還,才應允協助債主在港開立戶口。他完全不知道這些戶口後來的運作情況,更莫說背後會牽涉甚麼罪行,但他也同意是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會牽涉款項的提存及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等等。 4.被告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其父母、妻子也寫下求情信,表明被告是好丈夫及好兒子,望予以輕判。黃大律師也援引案例,包括律政司司長訴劉文英 CAAR 6/2011,牽涉達5億元的案件,最終上訴法院判以4年監禁。以及HKSAR v Ng Chun To DCCC 405/2009,牽涉多達17項控罪,涉及1億元等。審訊後法院亦只判以3年監禁。 5.誠然,此類案件並無特定量刑指引,各案因案情有別而量刑,但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CACC 159/2009,列出量刑考慮之因素。應用在本案中,本席考慮到本案涉案金額確實巨大,兩罪共涉及達4,800多萬元,且維持達5年多。縱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悉背後所涉的罪行,但沒有被告的參與,罪行也難以發生。再者,案件提存也在澳門發生(參考HKSAR v Boma CACC 335/2010第40(3)段),在內地發生也可是跨境的情況,何況是在澳門。而在律政司司長及雲國強 CAAR 13/2010,上訴法院亦指涉案「黑錢」在1,000萬以上,量刑可超過5年。可是,本案被告顯然並非背後策劃及執行者,其角色相對較輕,但畢竟阻嚇「洗黑錢」罪行是必須的(見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Javid Kamran CACC 400/2004,該案涉及金額超過100萬,法院最終以3年為量刑起點)。 6.考慮上述所有情況,本席認為就第一項控罪,適當的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認罪後減為32個月。第二項控罪2½ 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0個月,而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兩罪可予同期執行。 7.因此,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32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20個月監禁; 兩罪同期執行,因此被告就兩項控罪共判以32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3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