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0/201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May 2018.
1. 上訴人被控一項「使用電話傳送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a)條。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2010年5月22日至6月20日,打電話給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並說粗口,令人厭惡。經審訊後,暫委特委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罰款$2,000及命令上訴人支付訟費$1,0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2011年8月23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當時官階)(原審法官)判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