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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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面對一項「不小心駕駛」的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5/2022[2022] HKCFI 29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2022

[2022] HKCFI 29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79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家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
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1月14日、2月8日、2月24日及3月8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9月2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面對一項「不小心駕駛」的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2.上訴人申請訟費,但為裁判官所拒絕,理由是他的行為自招嫌疑。

3.上訴人不服訟費申請被拒,提出上訴。

案情

4.控方的案情指控方第一證人踏單車沿大棠路向元朗方向前進。當他在案發地點準備右轉駛入大棠路反方向的單車徑時,上訴人的車輛從後方駛至,並擦過他右邊的肩膊,導致他跌倒在地上。

5.上訴人指他當時駕駛私家車沿大棠路向元朗方向行駛,而控方第一證人在他的私家車的左前方,踏單車靠近行人路逆向前進。上訴人已立刻減低車速。到達案發地點時,控方第一證人的單車突然扭左,撞向上訴人車輛的左邊車頭。

上訴理由

6.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總括來說是他並沒有作出任何自招嫌疑的行為。

討論

7.裁判官拒絕給予上訴人訟費的時候這樣說[1]

「8. 本席有小心考慮上訴人在其會面紀錄內就其於案發時的行為所作出的陳述。當控方證人一的單車突然扭左時,上訴人沒有即時剎車,而是選擇先扭右,之後才剎車。本席認為,當上訴人發現其前方有車輛迎面而來,並且突然改變方向,他理應即時剎車,而減低與前車發生碰撞的機會。可是,他沒有這樣做。雖然他有扭右,但由於其車輛繼續向前行駛,故最終亦與控方證人一的單車發生碰撞。於該會面紀錄中,上訴人沒有解釋為何他沒有即時剎車。本席認為,上訴人所承認的駕駛行為表面上已經足以構成不小心駕駛,故本席不同意上訴人未有自招嫌疑。因此,本席拒絕上訴人的訟費申請。」

8.上訴人及答辯人都正確地援引了Tong Cun Lin v HKSAR[2]判詞中有關訟費的原則。這方面的法律原則其實很清晰,一個被判無罪的被告人,除非有確實理由,否則不能剝奪他應得的訟費。確實理由包括被告人是否自招嫌疑、他的行為是否誤導了控方,令控方相信證據比實情更有力、及是否證據確鑿,但因技術理由而罪名不成立。

9.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淑妍[3]一案中,原訟庭在參考了相關的案例後,就這方面的法律原則作出了闡釋:

「一般而言,當上訴人獲判上訴得直,或當被告人獲判控罪並不成立時,他理應獲得補償(即由公帑支付他為抗辯有關控罪而付出的訟費)。除這一般原則外,視乎相關的情況,法庭亦可行使酌情權,拒絕給予成功的上訴人或被告人相關的訟費。在行使酌情權時,法庭必須審視上訴人或被告人的整體行為,包括上訴人或被告人在接受調查及審訊時的行為、他最初對調查人員所作的反應、面對指控時的應對、與及他的應對與其後的抗辯是否一致等。當然,控方案情的強弱,與及上訴人或被告人是在何等情況下獲判無罪等,這些亦是法庭考慮應否行使酌情權拒絕上訴人或被告人的訟費的有關因素(見HKSAR v Tong Cun Lin [2000] 1 HKLRD 113, HKSAR v Hui Yui Sang [2006] 2 HKLRD 738等)」

10.代表上訴人的戴律師指裁判官詮釋上訴人在其會面記錄的說法時,錯誤地指上訴人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單車突然扭左時,將私家車先扭右避開之後才剎車。在會面記錄中上訴人是這樣說的[4]

「但我見單車突然扭左同時我扭右避開及剎車」

11.答辯人贊同裁判官的詮釋,並且以上訴人的私家車損毁情況支持其見解,認為如果上訴人不是先扭右後剎車的話,他的私家車的左倒後鏡不會如此損毁嚴重。

12.本席認為單憑上訴人在會面記錄中的說法,就算加上他的私家車損毁情況,也不足以判斷當時扭右和剎車的次序。裁判官斷定他是先扭右後剎車的演繹是值得商榷的。其實,這個次序並不是上訴人是否有作出自招嫌疑的行為的關鍵。

13.正如戴律師所指出,就算上訴人是先扭右後剎車,仍屬合理反應。根據上訴人在會面記錄的說法,他在見到控方第一證人逆線踏單車的時候,已經將車速減慢至時速10公里,由此可見他已經是提高警覺。在當時的情況,控方第一證人轉左就會進入馬路的中心,是非常不合理的,當然也不是上訴人可以預見的。控方第一證人卻突然間這樣做。上訴人是要在電光火石之間作出反應。我們現在在時間充裕的情況下去探討他當時的做法是否正確,對他來說是非常的不公平。

14.坦白說,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先扭右還是先剎車才正確亦不容易判斷。本席認為上訴人當時到底是先做那一個動作都不會是自招嫌疑的行為。重要的是,他已即時做出避免撞着控方第一證人的動作。

結論

15.上訴得直,上訴人可得裁判法院聆訊的訟費。如雙方不能就數額達致共識的話,則由司法常務官作出評估。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阮兆妍及檢控官李竹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戴少清律師代表



[1]上訴卷宗第14頁訟費命令理由陳述書第8段。

[2](1999)  2 HKCFAR 531。

[3]HCMA 451/2011。

[4]上訴卷宗第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