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盛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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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9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9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3179號)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4年6月11日 判案日期:2014年8月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何慧縈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不成立。審訊結束後,上訴人申請訟費,但遭裁判官拒絕。上訴人不服有關的決定,現提出上訴。 2.控方的指控指2011 年6 月至8 月期間,上訴人與梁錦芳 (另一被告) 及上訴人所經營的油站職員,串謀詐騙埃克森美孚香港有限公司 (埃索) 及莊士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莊士)。 3.證供指上訴人獨資經營埃索軍器廠街油站。埃索發給莊士指定車輛車隊咭,莊士的司機可使用這些車隊咭在任何埃索油站購買汽油或其他物品。雖然油站便利店售出貨品的收益屬營運者所有,但埃索不容許上訴人或其職員替顧客以車隊咭支付一些顧客實際上沒有購買的物品。 4.油站職員講述2011 年6 月至8 月期間,上訴人勾結梁錦芳,莊士的其中一名司機,讓梁錦芳使用車隊咭表面上購買埃索機油,但實際上是從便利店取去相同價值的紅酒,欺騙埃索及莊士。更甚者是梁錦芳進一步將車隊咭作信用額使用,餘額可用以支付其後購買的物品。上訴人知悉這些交易,並授權他們進行。雖然埃索不容許此等交易,但在事件中,埃索並沒有蒙受任何金錢損失。錄影片段亦顯示梁錦芳在油站拿走紅酒的時間,就是所謂機油交易完成的時候。 5.除此之外,莊士的僱員亦講及公司不容許司機使用車隊咭購買並記賬實際上沒有買過的東西。再者,以車隊咭記賬購買的物品只可用於公事上。但是此莊士僱員亦承認,她不知道汽車使用者有沒有指示或授權過梁錦芳使用車隊咭購入實際上沒有買過的東西;她又確認,如汽車使用者確曾授權過這些交易,公司會支付賬單,但她沒有跟相關的汽車使用者核實這些交易。 6.埃索的區域經理在得悉這些交易後,曾與同事和上訴人見面。會面中,上訴人承認他曾進行有關的勾當,希望埃索能給他一次機會。 7.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裁判官 (i) 沒有依從終審法院在Hui Yui Sang v HKSAR (2006) 9 HKCFAR 308 一案訂下的正確步驟,處理上訴人訟費的申請;(ii) 錯誤地裁定上訴人的舉動是自招嫌疑。 8.終審法院在Hui Yui Sang一案中確提供了如何處理辯方訟費申請的步驟,但是正如判案書指出,這只屬建議性質 (advisable),並非硬性的規定,本席相信每宗案件都須視個別情況而定。這宗案件,裁判官在聽畢上訴人的申請後,向控方表示除非控方有特別的事情作陳述,否則無須其協助。裁判官隨後表示上訴人在本案中自招嫌疑,故拒絕其訟費申請。就此,本席信納裁判官的做法並無不妥的地方。裁判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知悉控辯雙方的立論,亦了解到證供的強弱,她無需要控方的協助,避免浪費法庭時間,這是案件管理的一部分。歸根究底,本案的重點是上訴人究竟有否自招嫌疑。 9.在考慮過 湯君年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1999) 2 HKCFAR 531 及 Hui Yui Sang兩案後,裁判官表示上訴人自招嫌疑,因為她確信 (i) 上訴人曾進行有關交易,並授權他的職員進行有關交易;(ii) 上訴人曾向埃索承認他有做過這些交易,並希望對方給他一次機會;(iii) 上訴人被判無罪純因控方案情中有其他漏洞,即莊士職員無從確認這些交易是否獲汽車使用者授權。 10.在此案中,裁判官衡量了上訴人在面對埃索調查時向埃索職員所作的道歉。另外,裁判官亦明言接受上訴人確曾與梁錦芳作出這些紅酒換機油的勾當,客觀的錄影片段也證明此點。換句話說,指證上訴人的證供是非常強而有力的,上訴人被判無罪純因莊士職員沒有作出一些核實而已。從另一角度看,假若莊士的汽車使用者確是需要購買紅酒,他們是完全沒有必要吩咐司機購買機油,因為無論如何莊士都會支付費用,實沒有必要多此一舉。 11.換句話說,裁判官已考慮了 湯君年 案中講及 “How he first responded to the investigators, the answers he gave when confronted with the accusations, … Wrapped up with this is the strength of the case against the defendant and the circumstances under which he came to be acquitted: …” 12.終審法院在 湯君年 案中亦表示 “It is only where it can be shown that the judge has clearly gone outside the ambit of his powers … that an appellate court's function becomes engaged.” 13.本案沒有這等情況存在,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朱錦全律師事務所轉聘袁國華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