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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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香淑嫻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 (控罪一) 及一項「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 (控罪二),分別判處:罰款2,000元 (控罪一);監禁14天、停牌2年、駕駛改進課程 (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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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10/2018 [2019] HKCFI 5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31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302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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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香淑嫻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 (控罪一) 及一項「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 (控罪二),分別判處:罰款2,000元 (控罪一);監禁14天、停牌2年、駕駛改進課程 (控罪二)。 2.上訴人不服控罪二監禁部分的判刑,提出上訴。求情及判刑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服務代表。 控方案情
上訴人的背景及求情
上訴理由 5.上訴聆訊時,上訴人由余承章資深大律師代表。他陳詞,判處上訴人監禁14天,屬原則上犯錯及明顯過重。 6.余資深大律師指,就「酒後駕駛」罪行,對於認罪及初犯者,一般刑罰是罰款及停牌。但他接受,如案情嚴重,即使初犯,即時監禁亦在所難免。余資深大律師引述了多宗案例來支持他的論點 (包括女皇訴周庭積 HCMA 61/199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崇基 HCMA 122/2007) 。 判刑理由及本席的評論
8.本席沒有忽略,上訴人的呼氣樣本超標近4倍,屬第3級。「酒後駕駛」的嚴重之處,是犯案司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或撞車後引致的財物損失。考慮了上訴、答辯雙方引述的案例,本席認為,如司機初犯,亦沒有引致別人傷亡或蒙受巨額財物損失,即使體內酒精濃度的讀數偏高,法庭也可考慮非即時監禁的刑罰 (停牌、駕駛改進課程、重考等命令則作別論)。當然,如犯案司機引致別人傷亡或蒙受巨額財物損失,即使初犯,也須嚴懲。 9.上訴人持有駕駛執照超過30年,沒有交通定罪紀錄 (只有4次定額罰款告票[4]),裁判官認為他的駕駛紀錄欠佳。這一點值得商榷,對上訴人略嫌苛刻。 10.求情時,當值律師要求裁判官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但遭拒絕。這一點也值得商榷。裁判官明言,「酒後駕駛」沒有量刑指引。她亦指出,即使體內酒精超標達第3級,如沒有發生交通意外,初犯者通常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既然如此,本案縱涉及交通意外,但沒有第三者因此受傷[5],裁判官不應輕易判處上訴人即時監禁。尤其上訴人已屆花甲之年,一生奉公守法,是有力的求情理由。最低限度,裁判官應先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才考慮判刑。 11.上訴人初犯,具正當職業、良好背景;本案亦不涉及別人傷亡或巨額財物損失。因他一時愚蠢、自私的行為便判處即時監禁14天,未免過於嚴苛,屬原則上犯錯及明顯過重。 12.最理想的做法,無疑是押後判決,索閱上訴人的社會服務令報告。鑑於本案已到了現階段,為免浪費時間和資源,本席決定省卻這程序。本席認為,具警惕性的形罰也是合適和相稱的;既可令上訴人短期內循規蹈矩,亦可給予他自新的機會。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批准上訴,就控罪二,改判上訴人監禁14天,緩刑18個月 (其他相關命令不變)。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李卓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轉聘余承章資深大律師、崔浩泉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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