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陛下 訴 周庭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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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申請人周庭積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之情況下駕駛罪及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首項控罪,申請人被判即時入獄一個月及停牌兩年。不小心駕駛罪被判罰款2,500元。申請人現在對首項控罪之判刑要求申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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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1/1997 摘 要 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之情況下駕駛罪 判刑準則。 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之情況下駕駛罪或同類罪行是嚴重罪行,因會令無辜道路使用者受傷亡或嚴重之財物損失。 但除非案件特別嚴重,一般初犯者不應被判即時入獄。如果犯案者在酒精影響下故意魯莽駕駛造成意外,或意外做成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或犯案者有同類犯案前科,則作別論。 香港最高法院 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MAG APP 61/1997
楊振權大法官審理 日 期: 1997年4月17日 時 間: 上午10時33分 _____________ 判 詞 ______________ 1. 上訴申請人周庭積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之情況下駕駛罪及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首項控罪,申請人被判即時入獄一個月及停牌兩年。不小心駕駛罪被判罰款2,500元。申請人現在對首項控罪之判刑要求申請減刑。 2. 雙方同意案情顯示,申請人在1996年11月23日凌晨四時,駕駛一輛輕型客貨車在海底隧道中過線,並且同迎面而來之一輛的士相撞,意外令兩輛車輛受損,而的士司機亦受輕傷。當時海底隧道係單管雙線行車。上訴申請人在案發後,即場接受檢查呼氣測試;呼氣分析儀器顯示,申請人100毫升呼氣樣本裡,含有52微克之酒精含量,比法例規定或法例訂明限制之32微克,高出約20微克。案情亦顯示申請人事後在警察交通意外調查組再次接受呼氣測試,結果顯示兩個100毫升之呼氣樣本分別含51及52微克酒精。在警方調查之下,亦證明申請人在駕駛前曾經飲用六罐啤酒,而申請人在駕駛途中,可能因疲倦關係或在酒精影響關係而入睡,而令到意外產生。 3. 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候亦指出,申請人在事發時呼氣之樣本含酒精之濃度比法例規定限制超出百分之五十,裁判官指出海底隧道交通繁忙,駕駛者必須確保駕駛安全,否則後果會非常嚴重。 4. 原審法官亦指出,如果本案不判申請人即時入獄,則不容易在同類案件中,有適合判犯人入獄之例子。原審法官明顯表示本案是同類案件中較嚴重之案件,所以申請人雖然沒有相同犯案之前科,亦被判即時入獄一個月。本席一定要明確指出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或同類案件實屬非常嚴重之罪行,因為交通意外會令到無辜者或者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傷甚至死亡,亦會造成嚴重之財物損失,對社會資源構成重大影響。在嚴重之同類案件,判犯案人即時入獄並無不妥。 5. 所以代表控方大律師陳小姐亦指出,法例規定初犯者可以被判6個月監禁,再犯者可以被判高達12個月監禁。但有一點本席不同意原審裁判官,他指稱本案屬於同類案件較為嚴重之例子。申請人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之情況下駕駛,而在駕駛途中,當時是凌晨4點,可能因為疲勞關係入睡,招致交通意外。本案案情並非表示申請人在酒精影響之下故意魯莽駕駛造成意外,雖然對方的士司機受傷,但傷勢係屬於非常之輕微。如果意外做成其他道路使用者死亡或受到嚴重受傷,後果可能不同。另一方面,如果申請人有相同之犯案前科,法庭亦都會採取較為嚴厲之判罰。 6. 本席已經詳細考慮本案案情,本案並沒有上述令案件惡化之因素。根據有關本案之案情及雙方律師向法庭之陳詞,我認為對申請人判即時入獄屬於過嚴,所以接受上訴人之申請,將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之情況下駕駛罪之原本判刑,即時入獄一個月撤銷,改為緩刑12個月執行。但係本席必須再次指出,在酒精影響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或同類之案件實屬非常嚴重之罪行,在適當情況下,法庭會判處犯案者即時入獄,以收阻嚇作用,目的係為保障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及財產安全。由於上述所列出之理由,本案並非同類案件較嚴重之一種,所以才會接受上訴之申請。 7. 至於停牌之限期,維持兩年。
出 席:胡錦勳先生﹙關禮雄律師行﹚代表上訴人 陳鳳珊小姐﹙律政署高級檢察官﹚代表控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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