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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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2月23日上午5時許,被告人駕駛一部紅色小巴沿皇后大道西西行第二線行駛,他的車子駛至近皇后大道西470號的時候,撞到一名正在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過路的朱先生,朱先生當時是55歲。當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街燈照明充足,該處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800/2018[2019] HKDC 64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Ap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00/2018

[2019] HKDC 6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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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孫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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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9年4月1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阮慧儀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 政區
邱治瑋先生,由林啟誠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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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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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案情

2.2018年2月23日上午5時許,被告人駕駛一部紅色小巴沿皇后大道西西行第二線行駛,他的車子駛至近皇后大道西470號的時候,撞到一名正在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過路的朱先生,朱先生當時是55歲。當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街燈照明充足,該處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3.控方呈上兩幅按比例的地圖,顯示未到該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的皇后大道西西行線,有一段大約60公尺的直路,讓被告人可以清楚見到有關的交通燈。

4.停泊在皇后大道西西行第一線的貨車攝錄儀拍攝到案發經過如下:—

(a) 05:27:53時,有關的交通燈行車燈由綠轉黃,並在05:27:55時由黃轉紅;

(b) 05:28:14時,一名老婦從皇后大道西右邊的行人路慢行出來,她帶著一隻狗,打斜走過皇后大道西;

(c) 05:28:22時,那名老婦和她的狗已走進皇后大道西西行第一線(即停泊的貨車前),朱先生當時正用右手拉著車仔從皇后大道西右邊行人路走出那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他的左腳先踏出馬路邊,右腳再踏出一步,離開了行人路邊一呎多,被告人的小巴便駛至,將他撞到。此時,距離紅色交通行車燈在05:27:55時亮起,已有二十六、七秒的時間。

5.事後調查顯示,被告人的小巴車頭右端撞到朱先生,那處有凹痕(見相片第4號)。

6.被告人對警方說他見到交通燈由綠轉黃便繼續行駛,他的車速是40公里左右。他說朱先生突然橫過馬路,他未能及時剎車便撞到朱先生。

7.以被告人說當時的車速為40公里左右,即每秒行走11.11米,而地圖顯示他可以看到有關交通燈的直路有一段大約60米的距離,被告人有最少5、6秒時間可以看到早已轉紅的紅色行車燈,但他沒有在紅燈前停下,他的車子駛進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把朱先生撞到才剎停。

8.朱先生被送往瑪麗醫院,他送院時清醒,他的頭皮有多處裂傷、鼻骨骨折、左邊上頜竇骨折兼左邊眶周血腫、左邊第七根肋骨骨折兼有血胸和氣胸、頸椎後側椎間盤突出。他在瑪麗醫院留醫二十六日,再被轉送往麥理浩復康院留醫多八日。

9.法庭為了解朱先生的傷勢更多情況及他的康復程度,把案件押後再訊。

10.朱先生在案件押後期間給了警方一份口供,他告訴警方他離開醫院後忘記到將軍澳醫院覆診,但他有照指示到大口環根德公爵夫人兒童醫院成人脊椎科覆診三次,日期為2018年4月、2018年6月及2018年11月,他下次需要覆診的時間為2019年6月底。

11.由於朱先生是自僱人士,醫生給他病假僅至2018年6月6日。

12.朱先生離開醫院後須由親戚照顧。至2018年4月底,他的傷勢有了好轉,可以自行飲食及洗澡,但仍要用拐扙或雨傘去協助步行,他的左手無力,只能舉到膊頭高度,亦未能移至背後。

13.至2018年10月,朱先生的情況再有好轉,他可以不依賴輔助工具步行,他的左手可以舉高一些,沒有痛楚,但仍然無力。朱先生可以替弟弟作跟車工人,但不能做粗重工夫或拿重物。

14.現在,朱先生的左手仍然無力,但可以舉高過頭。不過,他的左手仍然只可以扭到背後腰部位置,不能再高。朱生不知道自己的左手能否完全康復,他下次的覆診日期為2019年6月26日。朱先生說他現在的基本生活沒有問題,不過他對於過路仍有戒心。

案底

15.被告人現年62歲,他以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自1978年領有車牌。辯方律師說被告人駕車已有三十多年,當了小巴司機亦有三十年之久。被告人過往有三項交通定罪,其中一項是2015年4月犯下不小心駕駛,那次他被罰款800元。被告人另外有幾項定額罰款違例紀錄,包括在2016年兩度沒有遵照路上標記及在2017年沒有遵守交通燈號。

求情

16.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擔任小巴司機已有三十年,2015年前沒有任何定罪紀錄或定額罰款違例紀錄。他在2015年才犯下不小心駕駛及往後有一些違規紀錄,律師說這可能是被告人年事已高所致。

17.律師說案發時被告人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他每天工作十三小時,由下午5時起駕車至翌晨早上6時。案發前一天,被告人在下午5時開工至意外發生時,已經駕駛小巴七轉,他正要把車子駛回西環,打算收工,律師說被告人當時的車速不快。

18.律師說被告人不是故意衝紅燈,他在當天長時間工作後,感到疲累而不能集中精神。律師指被告人在2019年初被診斷患有嚴重睡眠窒息症,這或可解釋被告人為何容易疲倦。律師說被告人在案發時不知自己患有此症,他只知道自己容易疲倦。律師說被告人不是故意在疲倦的情況下冒險駕駛。

19.律師從案發現場附近的地盤閉路電視片段指出,被告人在那段直路不是全無反應,被告人的小巴尾部剎車燈曾亮起,至交通燈前一個車位才轉暗。車子駛進行人過路處後,剎車燈再度亮起,此時正為被告人的車子撞到朱先生的時候。律師說這顯示被告人在那段直路時,曾對前面的紅燈作出反應,把車剎慢,只是在交通燈前大約一個車位的位置,被告人不知怎的沒有再踩剎車掣,反而鬆腳,以致車子續駛進了行人過路處,把朱先生撞到才猛然剎車停下。

20.律師說被告人不是蓄意衝紅燈,他只是疏忽駕駛,所以罪責較輕,屬Cooksley案分類罪責最輕的一種。

21.律師說被告人對傷者深感歉意,被告人在2019年初已經沒有再駕駛,他不會再任司機,亦不打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律師說被告人重犯的機會很低。

22.律師呈上多封求情信,眾親友為被告人說情。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悔意,請求法庭對他輕判。

23.律師說傷者朱先生受傷後已經開始康復。律師說本案並非同類型案件案情最嚴重的一種。

案例

24.律師要求法庭考慮判被告人履行社會服務令,代替即時監禁。他提及幾宗判刑案例,都是一些區域法院的同類判刑案例或裁判法院上訴案,涉及同類判刑(見律師準備的求情文集)。在那些案例中,被告人都是被判履行社會服務令。

25.辯方則叫法庭參考李有榮 案(CACC 282/2012)及呂仲德案(CACC 221/2012)。

判刑

26.被告人在凌晨5時許駕駛小巴,當時街燈照明充足,有關的交通行車紅燈早已亮起。不過,那處是一個彎位,待被告人轉彎,他便可以見到該交通燈的燈號。燈前那段直路長大約60米,若以被告人說他的車速為每小時40公里左右,這段可見紅燈亮起的行車時間應為5至6秒。

27.辯方律師從案發現場附近的地盤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指出,被告人其實不是對行車紅燈全無反應,被告人的小巴尾部剎車燈亮起一些時間,表示被告人曾踏著剎車掣,把車慢下並準備停車,只是不知怎的,被告人在交通燈前大約一個車位鬆開剎車掣,以致車子繼續駛進行人過路處把朱先生撞到。

28.本席在庭上和雙方律師看過該片段多次,可見被告人的小巴尾部剎車燈雖然亮起,但被告人的車子仍有一定速度,至交通燈前一個車位仍未停下。若被告人此時要把車子停定,他也必須把剎車掣狠踩。不過,被告人相反地不知怎的鬆開剎車掣,以致車子續駛向前,駛進行人過路處把朱先生撞到。

29.本席接納辯方律師說,看來被告人並非蓄意衝燈,他是一時疲倦失神,或許被告人年紀已大,以致駕駛如此。

30.不過,被告人的罪責不在於一時不知怎的甩腳,他應早前把車子剎得更慢。被告人在交通燈前如此駕駛,實屬危險駕駛。不過,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此案是Cooksley案分類的最低刑責一類。

31.本席考慮了案情及律師提出的求情,本席認為即時監禁仍是必須的,以收阻嚇作用。本席以9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扣減。本席判被告人入獄6個月,並下令他須停牌兩年,由今日起計,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被告人亦須在停牌令最後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能再度駕駛。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