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卓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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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的罪名,和一項「使用欠妥的車輛」罪,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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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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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的罪名,和一項「使用欠妥的車輛」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案發現場是油塘鯉魚門道藍田救護站斜對面的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過路處有黃色條狀的標示,道路的車速限制是每小時50公里。案發是在2014年7月8日,天氣良好,路面乾爽和良好。上午約11時,控方第一證人麥女士(受害人)與丈夫及12歲兒子沿鯉魚門道左邊行人路往油塘方向步行回家。他們到達案發的行人過路處,準備橫過鯉魚門道回家。他們在行人路上停了一會,因為行人過路燈是紅色。當交通燈轉為綠色時,受害人大聲說「綠燈喇」,於是過馬路。丈夫和兒子亦注意到過路燈是綠色。受害人向右望,看不見有車輛駛來,在過馬路三至四步左右,便被由被告駕駛的輕型貨車撞到。貨車車牌是EW 8533。 3.警員15872趕到現場,看見肇事的貨車停在交通燈位第一線的行人過路線,而受害人則倒臥在貨車前3米。受害人後腦出血,但仍然清醒。 4.警員在現場向被告作出調查。被告聲稱當他駛到案發的行人過路線時,受害人突然踏出行人過路線。被告因收掣不及而撞到受害人。被告亦說車輛交通燈號是綠色。 5.高級警員48059在現場看見貨車右尾車輪後地面上有兩條7.4米長的剎車痕。貨車並沒有損壞。高級警員向被告作出調查。被告說他以時速50公里左右,沿鯉魚門道南行向油塘方向,在左一線行駛,車輛交通燈是綠色。在駛至交通燈燈號白色界線時,受害人在左邊的行人路背向被告。當貨車駛至行人過路線前,受害人突然走出來,被告即時剎車,但閃避不及撞到受害人。 6.受害人及他的丈夫和兒子都聽不到汽車的響號聲和剎車聲。 7.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聲稱或同意下列事項:
8.肇事的貨車在檢驗後,專家發現右邊前輪胎的簾布線結構暴露出來。案發時,現場交通燈是正常的。 9.受害人被送到伊利沙伯醫院醫治,醫生發現她的左枕骨有3厘米的裂傷和出現滲血。當日受害人轉介到神經外科作進一步治理,受害人在2014年7月16日出院。在2014年7月21日,受害人訴說她的右眼腫脹、視力欠佳、頭暈和有牙齦痛,因此受害人被轉介至眼科和牙科診所作進一步治理。在眼科醫院,受害人被診斷有右邊機能性視力損失,但眼睛並沒有永久傷殘。 求情理由 10.被告現年27歲,在2014年1月出獄。案發後,被告並沒有再駕駛車輛。在被捕前,被告從事冷氣維修,月入約$7,000至$8,000元。 11.辯方聲稱被告並不是刻意衝紅燈,被告是「睇錯燈」,把馬路右邊的「右轉」交通燈看錯為鯉魚門道「直行」的交通燈﹝見辯方的相片(MFI-4)以及控方相片冊(MFI-1)第33、第44和第45張相片﹞。辯方說被告感到後悔。被告當時沒有超速。可幸的是受害人並沒有嚴重的創傷,亦沒有永久的傷殘。在法庭的查問下,肇事貨車是在2014年5月續牌一年,因此亦有驗車,但被告不能夠提供驗車報告。被告呈上他所寫的求情信。辯方亦呈上一宗上訴的案例,特區訴張玉堂HCMA 808/2007作為法庭的參考。 判刑 12.明顯地,被告在現場警員的查問和在錄影會面中,都試圖把責任轉嫁給受害人身上,包括車輛交通燈是「綠色箭咀」;包括受害人沒有右望向被告前來的方向;包括被告曾經響號。 13.本席認為當時受害人是和他的丈夫和12歲的兒子同時過馬路,他們三個人都確認行人交通燈是綠色。受害人甚至曾經大聲說「綠燈喇」。他們三個人都沒有聽見響號聲和剎車聲。本席不相信受害人作為母親會罔顧兒子、亦罔顧丈夫的安全而貿然衝紅燈。受害人亦自然會右望,看看有沒有車駛來。就算受害人沒有望,從後跟來的丈夫和兒子亦會這樣做。 14.辯方說被告看錯燈,但同時亦同意這並不是求情理由。被告是駕駛一部中型貨車在道路行走,司機沒有留意燈號,形同魯莽的危險行為。案發的現場有黃色橫條的指定行人過路線,一般司機理應更加小心。在法庭的查詢下,受害人是在行人過路線第二條黃線的地方被撞到(見控方相片冊第47和第48張相片)。被告如果是以35公里的時速前進,縱然真是「睇錯燈」,亦不能忽視當時至少有三名行人在行人馬路之上。「睇錯燈」的說法亦難以令人接受。辯方照片(MFI-4)和控方相片冊第44號照片都清楚看到兩支交通燈的紅綠燈的狀況,當右邊「右轉」的交通燈是「右轉綠色箭咀」的時候,左邊交通燈是紅色的。那「右轉」的交通燈並不是獨立一支管制的燈號。另一方面,鯉魚門道第一線左邊亦有一支交通燈。 15.案情摘要指出受害人並沒有永久創傷。但在法庭的查問下,受害人事實上仍然需要因為腦部、因為精神科、因為眼部、因為心理和她的口鼻,進行定期的治療和物理治療,並不是完全康復。受害人亦要住院六天,才能在7月16日出院。不幸中的大幸是受害人沒有受到嚴重的永久性創傷,不會變成植物人或永久殘障人士。這亦是被告的「僥倖」,否則被告便要面對更加嚴重的刑責。 16.被告現年27歲,單身,中五程度。被告有五項交通定罪,在2009年有兩項不小心駕駛的交通定罪。另一方面,被告亦有五項的刑事定罪,在2010年因為強姦罪而最後被判入獄五年六個月。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深感悔疚,向受害人和她的家人道歉,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亦希望能夠盡早出獄,照顧他年老的雙親。 17.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否則一經審訊後而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加長的刑期。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訴呂仲德CACC 221/2012,特區訴李有榮CACC 282/2012以及特區訴陳劍青CACC 69/2014的判刑的考慮因素,被告是第一次因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嚴重受傷」的罪名而被定罪,即是說被告是初犯。本席考慮到案情、受害人的傷勢以及被告的求情因素,決定從輕發落,就第一項控罪以15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0個月。本席亦頒下停牌令兩年。被告不能駕駛任何類型的車輛。停牌令和監禁是同期執行。被告亦要自費在有關時段內,修習以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18.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並不接納肇事的貨車在同年5月已經通過驗車,而成功續牌。否則,為何貨車有「光頭呔」或右邊前輪胎的簾布線結構暴露出來的情況而不能夠被驗出來。這令人不禁問驗車的過程和水準是否出了問題。但這並不是本席現在判刑的考慮因素。控方沒有把有關車輪欠妥的照片呈上法庭,但本席亦留意有關的狀況可能是在控方相片冊第12或第13張照片顯示出來。姑勿論如何,就第二項的控罪而言,車胎欠妥亦是一個危險的情況。在考慮到案情,本席以罰款了事,判罰被告$5,000元。有關的罰款是在被告同意的情況下,從他的保釋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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