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若美 Rie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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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她同意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被告人受僱於九龍尖沙咀龍堡國際賓館(下稱「龍堡」)為營業經理,代表龍堡負責銷售婚宴服務。被告人獲龍堡發給一本收據簿,用於2002年12月舉行的婚禮展覽活動。被告人在活動之後,沒有向龍堡歸還收據簿,反而私下用作發給多名客戶,作為從客戶所收現金訂金的收據,但被告人沒有把這些現金訂金交還龍堡。事件在2003年8月29日被揭發,當時龍堡的總經理及財務總監會見被告人,被告人招認侵吞了十至二十名客戶交來的訂金。2003年9月,龍堡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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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83/2019 [2019] HKDC 11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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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十一項盜竊罪。 2.她同意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被告人受僱於九龍尖沙咀龍堡國際賓館(下稱「龍堡」)為營業經理,代表龍堡負責銷售婚宴服務。被告人獲龍堡發給一本收據簿,用於2002年12月舉行的婚禮展覽活動。被告人在活動之後,沒有向龍堡歸還收據簿,反而私下用作發給多名客戶,作為從客戶所收現金訂金的收據,但被告人沒有把這些現金訂金交還龍堡。事件在2003年8月29日被揭發,當時龍堡的總經理及財務總監會見被告人,被告人招認侵吞了十至二十名客戶交來的訂金。2003年9月,龍堡報警處理。 3.被告人在2003年9月8日被拘捕。在獲得警方保釋及調查期間,她棄保潛逃,在2004年12月27日經羅湖管制站離開香港。她在2018年12月28日被澳門警方送返香港,被香港警方拘捕。 4.被告人承認,由2002年10月至2003年8月期間,她向涉及控罪一至十一的多名客戶收取婚宴的現金訂金,之後侵吞了這些款項,總額為港幣534,000元。 背景及求情 5.被告人現年55歲,沒有刑事紀錄。 6.代表被告人的馬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述。大律師說,被告人已離婚多年,沒有兒女,現在與所有親人已失去聯絡。作為犯案背景,馬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1995年最初受僱於龍堡的時候,總經理蕭先生曾經口頭承諾,給被告人1.5% 營業額作為佣金,但是蕭先生在1996年離職,接任人說公司不會發給這承諾佣金。按被告人的計算,這佣金計算至2003年8月,應得金額大約九十萬元。自從新任經理告訴被告人不能夠獲得佣金之後,被告人心理大受打擊而出現抑鬱,在2002年染上賭癮,為了滿足賭博惡習而犯上本案。在匿藏澳門十四年期間,大律師說被告人過著非人生活,她並沒有澳門身分證,不能夠合法工作,而只能夠做兼職,賺取每個月3,000元收入,最後因為同住的人報案,澳門警方揭發被告人的非法居留身分,把她押返香港,交給香港警方。馬大律師指出,雖然被告人棄保潛逃,但當年她仍然在警方調查期間,並不是已被檢控帶上法庭之後潛逃。馬大律師要求法庭可以寬大處理被告人,給予被告人一般的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量刑理由 7.被告人所犯的是違反誠信的盜竊罪,涉及共十一次偷竊行為,總數約五十三萬元。本席認為,唯一判刑選擇是即時監禁。 8.這類的違反誠信盜竊罪,上訴庭已定下量刑指引。根據張美嬌案及稍後修正張美嬌[1]案的吳國榮[2]案,就涉及款項為250,000元或以下者,判監兩年或以下;而涉及款項為250,000至1,000,000元者,判監2至3年。 9.本案每項控罪涉及的金額不算太多,被告人的犯案手法也不算精密。就控罪二、四、五、七,本席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其餘控罪,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0.這些控罪分別在大約十一個月期間進行,被告人犯法的時間不算短,其總體刑責比一次性犯法為高,考慮了總盜竊金額約為五十三萬元,本席認為總量刑起點應該定為30個月監禁。 11.本席考慮過是否應該因為被告人在警察保釋期間棄保,而扣減她因認罪可得之三分之一扣減,但顧及到被告人在十多年之後並沒有試圖對控方案情提出爭議,並且及早認罪,看來有悔咎之意,本席決定寬大處理,仍然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 12.被告人聲稱僱主欠她九十萬元佣金之說,毫無證據支持,無論如何亦不能夠構成進一步的減刑理由。被告人聲稱潛逃之後過了十四年非人生活,這只能夠說是被告人自己一手造成,與人無尤,法庭不能夠因此給予扣減。 13.因此,本席判刑如下:控罪二、四、五及七,每項控罪判監6個月;其餘控罪,每項控罪判監4個月。本席並且下令,控罪二至控罪九,每項控罪之刑期其中兩個月,與控罪一刑期分開執行,餘下刑期同期執行;至於控罪十及十一之刑期,則全部與控罪一至九之刑期同期執行。所以總刑期是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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