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W.K.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80/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May 2020.

1. 經審訊後,申請人(L.W.K.)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及一項為走私物品進入香港而利用經更改的車輛結構罪。就兩項控罪,主審法官葉佐文判處申請人每項控罪入獄3年3個月,同期執行。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CACC 180/2019[2020] HKCA 35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5 May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80/2019

[2020] HKCA 3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18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L.W.K.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 2020年5月15日
判案日期: 2020年5月15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0年5月27日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經審訊後,申請人(L.W.K.)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及一項為走私物品進入香港而利用經更改的車輛結構罪。就兩項控罪,主審法官葉佐文判處申請人每項控罪入獄3年3個月,同期執行。

2.申請人不服判刑,並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3.本庭無需列出案件的背景及主審法官的判刑理由,而只需指出代表申請人的王寶榮大律師對兩項控罪的個別刑期及整體判刑都不表異議。王大律師只是以申請人有協助執法機關為理由要求法庭減低申請人被判的刑期。

4.王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將申請人視為“超級金手指”(supergrass),並以該因素而給予他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5.“超級金手指”是指某些在認罪後冒著生命危險來協助執法機關的被告人。該些被告人在承認控罪後,不但向執法機關提供有用的資料,導致其他犯罪分子被拘捕,更出庭指證他們,並因而要面對特殊的困苦,包括其個人及/或家屬要面對被報復的風險及該些風險造成的困擾。

6.本庭已有詳細考慮申請人協助執法機關的詳細情況及該些協助所導致的後果。本庭理解申請人在他干犯本案的前後都有向海關提供資料,導致在8宗案件中有8名人士被拘捕。除了一名被捕人士離世外,其餘7名被檢控,而他們都認罪。申請人在該8宗案件中都拒絕申領線人酬金。

7.由於申請人指控的違法分子最終都承認控罪,申請人無需出庭作供指證他們,亦無需要面對出庭作供的困苦。沒有資料顯示,申請人及/或其家屬會因為申請人協助執法機關而要面對被報復或其他特殊的風險。

8.申請人絕非王大律師所指的“超級金手指”。

9.法庭應鼓勵被告人和執法機關合作,令其他犯案人士被繩之於法,而鼓勵方法是給予該名被告人刑期扣減。在本案,申請人確有在多宗案件協助執法機關,故理應獲得恰當的刑期扣減作鼓勵。

10.一般而言,一名被告人在承認控罪後有協助執法機關導致其他犯案者被拘捕,亦願意出庭指控該些犯案者,他可取得的總刑期扣減幅度約為40%-45%。如被告人確有提供真實和重要的證據,則刑期扣減幅度(包括因被告人認罪而給予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可以高達50%。在上述幅度的範圍內,法庭要考慮被告人提供的資料是否可觀及是否有實質後果。法庭亦要考慮被告人是否有真誠協助當局的心意,他是否有領取酬金,及他是否處心積慮為了日後犯案時提出求情因由而作出鋪排(見Z v HKSAR [2007] 2 HKC 265)。

11.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程偉光 [2018] 6 HKC 158案裁定:

14. 一般而言,一名向執法當局提供有用犯罪資料的犯案人在認罪後能取得的刑期扣減約為40%(見Z v HKSAR [2007] 2 HKC 265案)。如該名犯案人給予執法當局的協助是可觀的,刑期扣減的幅度可達至45%(見HKSAR v Eriksson Rickard Wilhelm, unreported CACC 454/2002及HKSAR v Ng Shek Yu, unreported CACC 178/2000案)。如該名犯案人除了給予執法當局可觀的協助,更要出庭指證其他罪犯導致其他罪犯被定罪及判刑,刑期扣減的幅度更可達至50%。亦有案例顯示如一名犯案人向執法當局提供有用的犯罪資料,亦願意作供指證其他犯罪者,但因為某些原因,包括犯罪者認罪,令他最終無需出庭作供。上訴法庭認為給予該名協助執法當局的犯案人稍高於40%的刑期扣減已足夠(見HKSAR v Tsoi Sin Yee unreportedCACC 27/2014及HKSAR v Herrera Jhorman [2013] 1 HKC 119案)。”

12.本庭同意申請人是誠心協助當局,而他提供的資料是可觀的,並涉及多宗案件及多名犯案者。但該些犯案者最終承認針對他們的控罪,導致申請人無需出庭作供指證他們。本庭認為如申請人認罪,他應取得的總刑期扣減應會是稍超過45%。

13.由於申請人沒有承認針對他的控罪,故他不能取得因認罪而取得三分一(即33%)的刑期扣減。因此,即使以對申請人最有利的角度考慮事件,申請人應取得的刑期扣減最多只能稍超過12%(45% - 33%)。  

14.主審法官採納無爭議的量刑基準是3年3個月,而扣減稍超過12%後的判刑應是34個月。

15.本庭批准申請人不服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並視之為正式上訴。本庭裁定申請人的上訴得直,並將兩項控罪的判刑都下調至34個月。本庭同時下令兩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申請人要服的總刑期由3年3個月下調至34個月。

(楊振權) (黃崇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趙偉天及檢控官蔡夢帆代表。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崔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王寶榮代表。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