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59/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第三被告人於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分別被裁定第三至第八項控罪罪名成立。控方就其他控罪申請存檔,除非得到法庭批准,否則不會再跟進。另外,本席已就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判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分別被判入勞教中心及戒毒所),較早前亦按控方及辯方要求,把第三被告人的判刑押後至同案另一名人士的審訊審結為止 [1] 。而該另一名人士亦最終認罪,所以本判刑理由書交代第三被告人的判刑。辯方大律師主張先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才作判刑。本席亦鑒於第三被告人犯案時只得17歲,現年只有19歲,根據有關條例 [2] ,本案案情及個別被告人罪責等因素,本席先替第三被告人索取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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