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沈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83/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October 2020.
1. 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被官監禁兩年三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
HCMA 383/2019 [2020] HKCFI 25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38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7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被官監禁兩年三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原審時,上訴人由大律師代表;現在則親自行事。 3.在不服定罪上訴通知書裏,上訴人沒有列出上訴理由。 在不服判刑上訴通知書裏,上訴人只採納列印在表格上的概括上訴理由,亦即是判處過重。 4.在聆訊日,在本席席前,上訴人表示放棄不服定罪上訴。 經確認上訴人的肯定意向後,本席批准上訴人的有關放棄及因此裁定不服定罪上訴駁回。 本案的控方案情 5.裁斷陳述及判刑理由書對本案的控方案情有以下的描述: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6.裁判官所紀錄的判刑理由如下:
本席的考慮 7.本控罪在裁判法院可判處的最高監禁期為三年:見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3)(b)條。 8.上訴人在本席席前的陳詞包括他今年62歲,來了香港30多年,之前沒有刑事紀錄,只是不經意地犯法;他有糖尿病,心臟病及眼矇;他有一名90歲的外父,一名90多歲的母親,後者由需要上班的妻子照顧;他從第二次婚姻育有一名7歲的兒子及一名兩歲的女兒;因為他的入獄,全家受苦;他答應不會再犯。 9.答辯人邀請本席參考案例HKSAR v Javid Kamran, CACC 400/2004,及HKSAR v Hsu Yu Yi, CACC 159/2009,並陳詞稱裁判官採納兩年零九個月的量刑起點,並非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本席接納有關陳詞。 10.本席從原審時輕判請求陳詞的謄本留意到,上訴人現在只是大致重複當時大律師所依賴的上訴人個人資料。本席同意答辯人所指,裁判官根據上述判刑理由所列出的各項因素酌情將刑期下調6個月的幅度顯著,已屬對上訴人寬大處理。 11.基於以上理由,在本案的事實框架下,監禁兩年零三個月的判刑並不屬原則性錯誤或明顯過重。 結論 12.不服定罪及判刑的上訴均被駁回。本席確認有關的定罪及判刑。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