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梓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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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無牌經營槍械罪及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4(1)及(2)條,以及香港法例第217章《武器條例》第4條。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329/2020[2020] HKDC 104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Nov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29/2020

[2020] HKDC 10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梓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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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0年11月9日上午10時5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天瑋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子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無牌經營槍械(Dealing in arms without a licence)
[2] 管有違禁武器(Possession of prohibited weap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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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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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無牌經營槍械罪及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4(1)及(2)條,以及香港法例第217章《武器條例》第4條。

2.被告在一個互聯網社交媒體刊登廣告出售武器,如電槍、伸縮警棍等,被告現身完成交易時,被喬裝買家的警務人員拘捕,當時被告另攜有一支伸縮警棍。警方在被告置於旺角一間遊戲機中心內的儲物間撿獲更多有關物品,包括被告用以販賣及/或以備買家更換的電槍和伸縮警棍。

3.本案共涉及12支屬槍械的電撃器件及21支屬違禁武器的重力操作鋼棒,上述武器簡稱為「電槍」、「伸縮警棍」,及兩者為「武器」。

4.控罪一「無牌經營槍械」,有關被告欲售予喬裝警員的10支電槍(於交易時撿獲)及2支同樣供販賣或予買家替換的電槍(於儲物間撿獲)(共12支電槍)。控罪二「管有違禁武器」,有關被告欲售予喬裝警員的20支伸縮警棍及被告當時另攜的1支伸縮警棍(於交易時撿獲)(共21支伸縮警棍)。

5.2019年10月25日,梁高級督察奉命作網絡巡邏期間,發現當日有Facebook使用者以賬戶 “TszFung Chiu”(即被告英文名字)貼文,招售不同款式的伸縮警棍。該賬戶持有人和貼文者其後確認為被告。該貼文上部有一張伸縮警棍相片,相片附有描述「裝修棒$250」,內文則列出各款伸縮警棍的價錢,並指大量購買者(滿10至60件不等)可獲不同折扣,最後亦附有被告的流動電話號碼以供聯絡。部分內容簡述為:「三節合金款$250;四節合金款$300;按制彈出款$350;數量滿10至60支優惠由九五折至七折不等;免費送貨WhatsApp電話。」

6.梁督察喬裝買家,以WhatsApp聯絡被告。2019年10月25至31日期間,雙方以文字訊息商談,被告透露自己亦有電槍出售,並最終以港幣12,400元售出20支伸縮警棍及10支電槍,及於2019年11月1日中午12時左右在深水埗公園見面交易。

7.被告商談交易時包括以下內容,大要為:

(1)被告發送相片和圖片介紹不同款式的伸縮警棍,包括指「輕便是40cm款」、「暴力是66cm款」、「95cm不好收藏」等等。他亦提到有「手足使用伸縮棍打中國銀行」(被告指的事件為當時發生的一宗擾亂公安事件)及「圍板沒有阻擋作用」。

(2)被告透露自己亦有電槍出售,威力「一電即暈10分鐘」、「可以電暈一隻牛」、「瞬間電力400萬伏特會使敵人全身麻痺無力倒地」,購買數量「無限制」,「傳聞警察一分鐘可以瓜」。

(3)被告以附著相片或片段的文字訊息介紹不同型號的電槍,如「遠距離狼牙電棒」或「小型電撃」。該些片段中有人示範操作電槍。

(4)被告又指「有少數民族問(他)取貨甚至真槍」、「誰有勇氣去電警察?有機會上頭條」和「警察暫時未被電過,未被社會關注」等。他以附著相片或片段的文字訊息介紹部分型號時指「只賣學生,被警察拘捕時用」、「這件威力太大只賣學生」。

(5)被告聲稱會安排司機等專人送貨。

(6)買家可以多種方法(如透過網上支付平台)付款。

8.被告被拘捕時,在所攜帶電話內的內容與警方一端所存的對話紀錄相符。被告上述的Facebook賬戶顯示關於香港社會運動和針對警方群組的「最新動態通知」。

9.2019年11月1日中午,梁督察和隊員與被告接洽,再以WhatsApp提供的送貨電話致電被告,以確認身分,被告所攜的電話隨即響起。

10.被告親攜涉案的20支伸縮警棍及10支電槍到場交易,獲支付有記號的紙幣港幣12,400元。被告向各人展示武器,並講解怎樣使用上述武器和武器如何強勁。被告然後發出一張手寫收據予梁督察。梁督察與隊員表露身分,拘捕被告。警方在裝載武器的紙盒膠紙上面套出被告的指紋。

11.案發時,被告另攜有一支伸縮警棍、一個全面式口罩、數條鎖匙(其中一條其後確認是他武器儲物間的鎖匙)、現金港幣1,330元及該部他一直用來與梁督察通訊的智能電話。

12.被告租用該遊戲機中心處所後部的室内儲物空間儲存武器、其他工具及個人物品,告自2018年12月起以月租港幣約3,000元租用儲物間。約於2019年年中,被告在儲物間放置一個上鎖木櫃。

13.警方在該儲物間搜出包括5支伸縮警棍、2支電槍(與售給梁督察的屬同一型號)、41對手套、27個面罩、20個防毒面罩、58個濾芯及27個護目鏡(為擾亂公安事件中人們常用的各類保護裝備)。

14.被告於交易現場被警誠時說「阿sir,我幫人送貨㗎咋,我咩嘢都唔知呀」。就儲物間内的物品,被告人在警誠下承認「呢啲嘢係我嘅,因為爭落好多卡數,所以賣呢啲嘢賺錢,唔係諗住害人嘅」。

15.被告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

(1) 被告是Facebook賬戶 “TszFung Chiu”的持有人及唯一使用者。他發出上述貼文,在Facebook出售武器賺錢,他並沒有槍械經營人牌照。

(2) 被告自2019年10月起開始售賣伸縮警棍,2019年10月22日及2019年10月27日亦售賣過伸縮警棍。

(3) 被告於或約於2019年10月29日,在淘寶購買伸縮警棍(每支約人民幣30元)及電槍(每支約人民幣100元),並到深圳取貨帶回香港,再將伸縮警棍以每支港幣約200元,及電槍以每支港幣約500元轉售。

(4) 就儲物間内撿獲的2支電槍,被告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表示他於或約於2019年10月29日在淘寶以人民幣400元購買,於或约於2019年10月30日從深圳帶回香港。他購買電槍以備顧客(即梁督察)更換。

(5) 被告在網上購買保護裝備,於深圳取貨帶回香港。他聲稱該些裝備是工業/裝修用及/或供應給建築工人。

(6) 被告自2019年10月起以月租港幣3,000元租用儲物間,在該處儲存電槍及伸縮警棍,武器則主要儲存在上鎖木櫃内。

(7) 被告會用智能電話與顧客治談銷售細節。

(8) 關於被告最初在警誠下聲稱自己只是送貨,他指「當時因為驚所以先咁講」。

(9) 2019年11月1日,被告先從儲物間拿取電槍及伸縮警棍,然後出發與顧客(即梁督察)交易。

(10)被告指他欠下信用卡債項港幣30萬元。

16.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於2019年10月頻繁往返香港與深圳,他最後一次於2019年10月30日到過深圳,翌日(31日)返港。相關紀錄與被告所述事件相符。

17.被告並無任何經營槍械或武器的牌照。

18.法證專家檢驗後證實涉案的21支伸縮警棍是訂明的「違禁武器」,即重力操作鋼棒。涉案的伸縮警棍在重力操作或以結合離心力與重力的方式操作下,最長可伸展達50至64厘米。每支伸縮警棍的伸縮鋼管均有固定夾鎖住,揮動警棍即可鬆開。

19.涉案12支電槍屬同一款式,均是黑色長方形便攜式器件,頂部各有一對相距8毫米的電極。

20.警方法證人員檢驗後證實上述電槍均能夠在電極之間產生電弧,把電極放近類似人體電阻的電阻負載時,能夠產生6,294至10,843伏特的峰至峰脈動電壓及619至1,373伏特的平均脈動電壓。電槍能夠在持續3秒內產生1,770至4,464伏特的高壓脈衝,每個脈衝的平均持續時間為6至8微秒。

21.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外科學系助理教授潘頌欣博士是生物醫學方面的電機電子工程專家,專業涵蓋量度人體電流或於人體應用電流的電子儀器,例如電槍或醫療電子儀器。潘教授就涉案的電槍給予專家意見,主要為:

(1)電槍和泰瑟槍(TASER)都是傳導能量裝置,有共同的操作原理。泰瑟公司是一家傳導能量裝置的主要生產商。

(2)文獻和研究報告(如美國司法部於2011年發表的報告)解釋傳導能量裝置操作原理時指出,裝置的高電壓(可比喻為水壓)產生之電弧能連接氣隙、衣服或皮膚,而強電流(可比喻為水流量)則整定痛楚或電傷程度。

(3)傳導能量裝置所產生的電流,不論由單一脈衝或由一連串脈衝產生,皆可引起痛楚。電流越高帶來的潛在電擊傷害越大。裝置亦透過傳導能量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

(4)涉案電槍每支能夠產生的峰至峰電壓高於6,000伏特,即比可導致人體皮膚破裂並引起人體觸電的電壓高出10倍以上。

(5)涉案電槍每支能夠輸出約8至13毫安培電流,所產生電流,較可使擊中物昏暈或不能動彈的普通泰瑟槍,如案瑟槍X26型,高出幾倍。

(6)因此,涉案電槍是便攜式器件,經設計或改裝以藉在有或沒有直接接觸人體的情況下施加的任何電擊以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

22.就控罪一和控罪二而言,被告現在承認在案發時以生意或業務的方式無牌經營12支電槍,並管有共21支伸縮警棍(即作販賣或售予喬裝警員的20支和他現身交易時另外攜帶的1支)。

23.被告現年31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代表被告的鄧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自中五畢業後曾從事不同行業,包括廚師及保安員,其後更考獲保險牌照及在網上出售蛋糕等等。被告的母親患有骨質疏鬆症,要由被告照顧。而在內地的祖母亦患有多種疾病,被告一力承擔醫療費用,累積不少信用卡借貸,被告才愚蠢地出售這些物品來賺錢。

24.被告的求情信表明自己欠缺法律知識,認為這些物品在內地可作自衛,他在港才愚蠢地出售,他出售並非謀取暴利,可幸這些武器未有流出,自己亦相當後悔,承諾不會再犯。其家人、朋友及議員等均致函法院,表示被告是善良及孝順的兒子,也是很負責任的哥哥,朋友也稱讚他樂善好施,常時幫助弱小社群,被告只是無知才犯錯,希予以輕判。

25.就案情而言,鄧大律師援引案例HKSAR v Li Hung Kwan [2003] 1 HKLRD 204及HKSAR v Fan Kwok Wai CACC 264/2005來指出本案涉及電槍的電力輸出量只屬中等,而伸縮警棍的數量雖然不少,但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望予以輕判。

26.無牌經營槍械及管有違禁武器均為嚴重控罪,就涉及電槍案件,上訴法院分別在HKSAR v Fan Kwok Wai CACC 264/2005及HKSAR v Mohamed P Shafik CACC 224/2014引述HKSAR v Li Hung Kwan [2003] 1 HKLRD 204,當中也引述多宗不同類型電槍及相關電壓下不同的判刑,多判以兩年以上的監禁。

27.本席涉及達12支電槍,每支均可產生如6,000伏特以上的電壓,數量不少,專家更指出可致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被告更用以經營及出售,案件的背景更涉及有在多宗社會事件發生後,被告透過網絡藉以招來生意,難以想像若這些電槍流到任何不法人士手中,可對別人帶來嚴重的傷害。

28.在這樣的背景下,應予4年以上的監禁。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過往且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經考慮各求情理由後,認為適當地可予3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8個月監禁。

29.就次項管有違禁武器罪,涉及共21支伸縮警棍或重力操作鋼棒。上述Fan Kwok Wai一案涉及2支鋼棒,法院認為適當地的判刑起點為15個月,本案涉及共21支,數量很多,背景且為出售圖利,同樣地可對別人造成嚴重傷害,在此情況下,應予3年或以上的監禁。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各求情理由後,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2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0個月監禁。

30.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兩項控罪雖如出一轍,被告一起出售圖利,但畢竟為不同武器及控罪。經考慮後,兩罪共判予32個月監禁為適當的。

31.因此,兩項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28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20個月監禁,當中4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

因此,兩項控罪總共判予32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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