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亦強 對 區議會分區委員會、滅罪委員會、防火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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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其2023年10月18日存檔的5頁支持誓章中的第3頁,申請人亦說 :

Cites 4 cases

Case No.HCAL 1887/2023[2023] HKCFI 277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Oct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887/2023

[2023] HKCFI 27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18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陳亦強  
   
建議答辯人 區議會分區委員會、滅罪委員會、防火委員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申請人於2023年10月18日存檔表格86,當中:

(a)  建議答辯人為:

「區議會分區委員會、滅罪委員會、防火委員會」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參選區議會由於要得到呢3個會提名入閘,我得到街坊提名,我在選舉事務處以將我的個人資料比咗選舉事務處聯絡,一直未有回覆,時間緊迫,有保皇党入閘,我就無得入閘,所以要求法庭厘清愛國者治港

10月31日到期,我大料資料證明我是愛國愛港人仕,但現在被呢3個會鎖死,未能入閘。」

2.在其2023年10月18日存檔的5頁支持誓章中的第3頁,申請人亦說 :

「本人陳亦強現在提出司法覆核釐定我有否資格參選。」 

3.如本席在方國珊 對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 [2021] HKCFI 3187一案中指出:

「14.  司法覆核屬酌情濟助。法庭的職權為檢查決策機關的決定是否欠缺合法基礎,或即使合法,決定是否不合理或程序是否不公平。然而,法庭不會復審個案的利弊。這些原因,清楚不過,法庭也多次解釋,但若有需要,可見建議答辯人援引的梁海朋 訴 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先生HCAL 135/2007(未經彙編,2008年6月5日,第16段)。

15.  如上訴法庭在黎同志 對 香港郵政署長CACV 134/2011 (未經彙編,2012年1月6日) 判詞第16及17段中解釋:

『16. 司法覆核只是容許法庭對下一級法庭、審裁機構及行使公權的機構施行管轄司法權,確保它們的決定是合法、符合法定程序及合理的。

17. 法庭並非要替代上述機構履行職務或行使權力,亦非要考慮它們的決定是好還是不好。法庭只能在它們的決定是非法的、或是越權的、或是全不合理的、或在作出決定過程時,沒有符合適當的法定程序時,才能干預 …』」

4.申請人要求法庭「厘清愛國者治港」及「釐定我有否資格參選」,明顯超出法庭就司法覆核範疇的權限。

5.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並非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並具有真實成功機會 ——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第14至17段)。

6.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7.不作訟費命令。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傅愉昀 代行)

日期:2023年10月25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 2023年 10月 25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陳亦強
  已於    年  月  日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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