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浩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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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 第11(1)(b) 及 (4) 條。

Cited by 5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CACC 128/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2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12 年第 128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12 年第 18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黃浩炘
(WONG HO YAN)

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12 年 11 月 13 日
判案日期: 2012 年 11 月 13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 第11(1)(b) 及 (4) 條。

2.申請人承認控罪,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判申請人2年2個月監禁。邱法官考慮到申請人在本案判刑時已 就另一宗「入屋犯法」罪及「提供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罪(DCCC 1139/2011)被判監2年2個月,因此裁定申請人就本案被判處的其中1年刑期會與該案的2年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即申請人要服的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案情

3.案情顯示申請人於2011年8月21日非法進入九龍尖沙咀一間酒吧,並在該酒吧內偷竊了一部手提電腦、一本支票簿、一本存摺、一張銀行咭及港幣 $12,500。申請人曾在2011年6月至8月期間在該酒吧當侍應生。他於同年8月初辭職。

DCCC 1139/2011

4.至於DCCC 1139/2011一案,申請人在2011年9月5日非法進入一間小學及在學校的辦公室內偷去三支鎖匙。當申請人被警員截停時,他向警員提供虛假的身分資料。葉法官接納2½ 年監禁是涉及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葉法官指申請人有四宗偷竊及搶劫罪行的前科,他被視為涉及不誠實案件的重犯者,這是加刑的原因。葉法官以3年為「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在給予申請人 ⅓ 認罪扣減後,刑期為2年監禁。就另外一項「提供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的控罪,葉法官採用3個月為量刑基準,並給予申請人 ⅓ 的認罪扣減,刑期為2個月。就該兩項刑期,申請人一共被判監2年2個月。

邱法官的判決

5.在本案,邱法官亦接納2½ 年監禁為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邱法官將量刑基準提高至3年3個月,原因是申請人是案發酒吧的前度僱員,他利用自己對這酒吧的認識進行這次罪行。另外,邱法官認為申請人是連續性犯罪,這增加本案的嚴重性質,故此他亦以這個原因把量刑基準提高。

本庭意見

6.本庭認為邱法官把量刑基準調高至3年3個月明顯過高,原因如下:

1)  本案的案發日期早於DCCC 1139/2011,故此若果法庭以被告人連環性地犯案,有關的考慮只可以適用於DCCC 1139/2011而不是在本案。但葉法官在該案已經因為申請人是慣犯把量刑基準提高。就算申請人之前干犯的「偷竊」及「搶劫」罪仍是本案加刑的理由,法庭仍需要留意申請人已經為這些罪行服刑及被判比較高的量刑基準,因此若果根據這點調高量刑基準,它的幅度不應該過高。

2)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一名餐廳經理在離職後返回該餐廳干犯「入屋犯法」罪,原審法官採用4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3年。上訴法庭認為雖然申請人利用他對認識該餐廳的情況去犯法,但這是有別於R v. Barrick (1985) 7 Cr. App. R(S) 142所指的「違反誠信」的加刑因素。就算法庭需要因為這點調高刑期,也應該只是輕度的調高。在律政司司長訴曾漢賢CAAR 5/2004一案,上訴法庭就前僱員利用受僱時的知識犯案涉及的「違反誠信」採用同樣的法律原則。

3)  請人在2011年8月及9月分別干犯本案及DCCC 1139/2011的「入屋犯法」罪,犯罪日期距離甚近。申請人根據原判需要服刑3年4個月,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刑期的總量刑基準為5年監禁,本庭認為這是明顯過高的。

7.本庭認為本案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3年監禁,給予認罪的 ⅓ 扣減後,申請人的刑期應定為2年監禁,這刑期的其中的8個月監禁與被告人在DCCC 1139/2011的刑期分期執行,即申請人需要服2年10個月監禁的刑期。

總結

8.本庭批准申請,視申請為正式上訴及根據上述討論更改刑期。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冰華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鄭陳律師事務所轉聘彭亮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