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沛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84/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uly 2021.
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控方指稱被告人在2019年11月16日,在九龍灣觀塘繞道近大老山隧道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TC9760的公共巴士,引致四名乘客身體受嚴重傷害。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
DCCC 384/2020 [2021] HKDC 9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8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控方指稱被告人在2019年11月16日,在九龍灣觀塘繞道近大老山隧道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TC9760的公共巴士,引致四名乘客身體受嚴重傷害。 2.被告人在案發相關時間駕駛一輛屬於九龍巴士公司的307號雙層公共巴士,沿觀塘繞道的左一車道向大老山隧道方向行駛。該路段的觀塘繞道為雙程行車道,車速限制為時速70公里。該巴士於相關路段以時速60多公里行駛。在約1837時,該公共巴士原應在觀塘繞道左一線直行前往大老山隧道方向,但卻偏向左行,在左邊分隔線之路上的虛線上行駛,直至右後車輪踏在左邊支路的影線上,而左邊車身則完全在左邊支路範圍內。之後被告人突然扭軚向右,該公共巴士在撞上了一個位於觀塘繞道左一車道(向大老山隧道方向)和一條通往太子道東的支路(向旺角方向)之間的風琴式防撞欄(以下稱為「意外地點」)。意外路段路面乾爽且狀況良好,交通流量正常,街燈照明充足,視野清楚。在意外現場並沒有發現剎車痕。 3.在警誡下,被告人表示:「我駕駛九巴 TC9760沿觀塘繞道西行第一線駛至意外地點時,因發一發呆,架巴士就撞了埋去路中分岔路。」被告人在意外後進行了酒精呼氣測試,並沒有發現任何酒精在樣本中。 4.該公共巴士在意外後的檢查,發現除了意外造成包括車頭位置的嚴重損毀外,機件操作正常,沒有任何機械故障。 5.意外現場的風琴式防撞欄被損壞。此外,被告人及車上三十一名乘客受傷,受傷乘客的年齡由23歲至73歲。當中四名乘客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傷勢如下:—
辯方求情 6.被告人三十七歲,已婚,他受中學教育,自2012年獲九龍巴士公司聘用為車長。在案發後一直放病假,在本案完結後不會駕駛巴士。妻子現在懷孕,將於今年9月臨盤。被告人亦有一名四歲的女兒。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2014及2015年有不遵守交通標誌及不小心駕駛的定罪。 7.辯方陳述案件的嚴重性低,被告人是錯誤判斷,而加重嚴重性的因素只是包括被告人當時駕駛公共巴士以及案件引致乘客嚴重受傷。 8.辯方希望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而辯方亦認為本案中的低刑責,以及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他在案中受傷,可作為考慮即時監禁以外的判刑之特別因素(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判刑考慮 9.首先法庭必須表明辯方呈上的區域法院判刑並不約束本席,但法庭會參考相關區域法院案例所引述之法律原則。 10.法庭考慮了控方呈上的兩個案例,分別為HKSAR v. Man Chun Pun [2019] 4 HKLRD 426以及HKSAR v. Chan Kwok Fai [2012] 2 HKLRD 25,以及辯方呈上的所有案例。Man Chun Pun一案引用了Chan Kwok Fai案中提及在危險駕駛的判刑中需要考慮的因素及法律原則,尤其是公共交通司機罔顧乘客安全的嚴重加刑因素。這亦獲辯方呈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金雀(DCCC1080/2017)的第27段支持,現引述李金雀案例的第27段部分內容:—
11.Man Chun Pun亦提及即使被告人在案件的責任(culpability)是判刑的主要考慮(the dominant factor),但潛在或實際的傷害(the potential harm and the actual harm caused)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這亦是辯方呈上的李金雀案支持的。 12.另外,辯方呈上的李金雀案亦在第24段提及:—
13.本案案情非常嚴重,被告人的罪責相當大。意外時路面乾爽及狀況良好,交通流量正常,前車與該公共巴士距離相當遠,街燈照明充足,視野清楚。在多於半分鐘的行車時間內,有多組交通指示牌及地面的虛線、箭嘴提示,被告人仍然駛錯了行車線,在最後一刻甚至罔顧乘客安危,以雖然並不超速,但在需要緊急轉線下仍屬高速的60多公里時速,在相當接近風琴式防撞欄之時,把載著幾十名乘客的雙層公共巴士突然扭軚轉向右邊,引致猛烈碰撞。從相片可見,風琴式防撞欄插入了左邊車頭及車廂內相當深入之處,樓梯變形,座位壓前,景象相當恐怖,可見衝力之猛。事件中,被告人及三十一名乘客受傷,有四名乘客身體受嚴重傷害。 14.證據顯示被告人對該巴士路線並不熟悉。在這情況下,駕駛重型並載著乘客的雙層巴士更加要在快速行車的道路上小心謹慎,留意路面和其他交通指示,若有不確定時,應該在交通狀況容許的情況下,採用相對較慢,但不會阻礙後面車輛的車速行駛。 15.本席接納在本案中有嚴重加刑因素。在辯方呈上的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C 258的第80段列出的加刑因素中,在本案出現的包括巴士乘客的嚴重傷勢、安全被危害的人士多少,及罔顧警告。前兩者顯然易見,而第三項的考慮是相關路段上有多個高掛指示牌及地上的影線和箭嘴,但被告人仍然把巴士駕駛跨過錯誤的行車線,引致本案的意外。 16.而另一個本席認為令案件更加嚴重的因素,是被告人在發現巴士在錯誤的行車線上之後,當風琴式防撞欄已出現在不遠處,急速扭軚轉右。此舉完全罔顧乘客的安全,是極端魯莽的行為。 17.法庭不認同這是罪責不嚴重的案件。參考過相關案例,被告人當時駕駛公共巴士,加上他的駕駛態度,他在案中的刑責在同類案件中屬中等。 18.考慮了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交通紀錄不算差劣,但與本案控罪有相類似之處,及所有求情理據,法庭決定採納兩年監禁為量刑基準。本席認為沒有其他因素可進一步減輕刑罰,故判處被告人兩年監禁。此外因案情嚴重,被告人需被吊銷駕駛資格三年,並在停牌期的最後三個月內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38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