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沛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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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控方指稱被告人在2019年11月16日,在九龍灣觀塘繞道近大老山隧道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TC9760的公共巴士,引致四名乘客身體受嚴重傷害。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384/2020[2021] HKDC 9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Jul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84/2020

[2021] HKDC 9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8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鄺沛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日期:  2021年7月23日
出席人士:  梅松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耀良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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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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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控方指稱被告人在2019年11月16日,在九龍灣觀塘繞道近大老山隧道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TC9760的公共巴士,引致四名乘客身體受嚴重傷害。

2.被告人在案發相關時間駕駛一輛屬於九龍巴士公司的307號雙層公共巴士,沿觀塘繞道的左一車道向大老山隧道方向行駛。該路段的觀塘繞道為雙程行車道,車速限制為時速70公里。該巴士於相關路段以時速60多公里行駛。在約1837時,該公共巴士原應在觀塘繞道左一線直行前往大老山隧道方向,但卻偏向左行,在左邊分隔線之路上的虛線上行駛,直至右後車輪踏在左邊支路的影線上,而左邊車身則完全在左邊支路範圍內。之後被告人突然扭軚向右,該公共巴士在撞上了一個位於觀塘繞道左一車道(向大老山隧道方向)和一條通往太子道東的支路(向旺角方向)之間的風琴式防撞欄(以下稱為「意外地點」)。意外路段路面乾爽且狀況良好,交通流量正常,街燈照明充足,視野清楚。在意外現場並沒有發現剎車痕。

3.在警誡下,被告人表示:「我駕駛九巴 TC9760沿觀塘繞道西行第一線駛至意外地點時,因發一發呆,架巴士就撞了埋去路中分岔路。」被告人在意外後進行了酒精呼氣測試,並沒有發現任何酒精在樣本中。

4.該公共巴士在意外後的檢查,發現除了意外造成包括車頭位置的嚴重損毀外,機件操作正常,沒有任何機械故障。

5.意外現場的風琴式防撞欄被損壞。此外,被告人及車上三十一名乘客受傷,受傷乘客的年齡由23歲至73歲。當中四名乘客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傷勢如下:—

(1)  周寶怡在意外時26歲。她的第八節胸椎骨爆裂性骨折及眼部裂傷。她在2019年12月7日出院,獲發病假至2020年1月29日。目前無須覆診,但胸椎仍不時感到痛楚及麻痺,提取重物亦有困難。右眼角亦因意外遺下疤痕。自意外之後,對乘搭巴士或閱讀關於交通意外的新聞時仍有陰影;

(2)  吳玉芯在意外時65歲。她有顱內出血、肋骨骨折、胸骨骨折、肝臟裂傷及腹膜積血。在進行緊急剖腹手術時發現右肺葉有兩處裂傷及滲出少量液體,右側亦有兩處非擴張型血腫。最後需施行肝周填塞程序。診斷亦發現左膝有異物。她於2019年12月23日出院,獲發病假至今。目前仍需就骨科、腦科及內科接受覆診,亦需進行職業治療。醫生要求她在疤痕上每天24小時穿著壓力衣物;

(3)  馬致遠在意外發生時48歲。在意外中他的鼻骨骨折、右邊第三至第七肋骨前方骨折、L1至L3脊椎右橫突骨折、右手腕橈骨遠端骨折。他在約2020年1月10日出院,獲發病假至2020年9月1日。他目前仍需就骨科及鼻骨的情況進行覆診。他在意外後需進行物理治療及按摩,右手食指、中指及無名指不能同時伸直,拿重物或寫字均有困難,因此不能繼續在案發前舞台攝影師的工作;

(4)  廖祥在意外時70歲。他的左邊肋骨第一至第六節骨折、左肩胛骨及肩峰骨折、C5棘突骨折、脾臟破裂。他在2019年11月30日出院,獲發病假至今。目前仍需接受骨科覆診,兩邊肩膊高低不平均,左肩有痛楚,左臂不能舉高。左手並不能提取重物,亦不能接觸到背部。由於意外後行動不便,故此需要使用雨傘協助步行;

(5)  其他受傷乘客的資料及傷勢亦列在承認事實中。

辯方求情

6.被告人三十七歲,已婚,他受中學教育,自2012年獲九龍巴士公司聘用為車長。在案發後一直放病假,在本案完結後不會駕駛巴士。妻子現在懷孕,將於今年9月臨盤。被告人亦有一名四歲的女兒。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2014及2015年有不遵守交通標誌及不小心駕駛的定罪。

7.辯方陳述案件的嚴重性低,被告人是錯誤判斷,而加重嚴重性的因素只是包括被告人當時駕駛公共巴士以及案件引致乘客嚴重受傷。

8.辯方希望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而辯方亦認為本案中的低刑責,以及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他在案中受傷,可作為考慮即時監禁以外的判刑之特別因素(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判刑考慮

9.首先法庭必須表明辯方呈上的區域法院判刑並不約束本席,但法庭會參考相關區域法院案例所引述之法律原則。

10.法庭考慮了控方呈上的兩個案例,分別為HKSAR v. Man Chun Pun [2019] 4 HKLRD 426以及HKSAR v. Chan Kwok Fai [2012] 2 HKLRD 25,以及辯方呈上的所有案例。Man Chun Pun一案引用了Chan Kwok Fai案中提及在危險駕駛的判刑中需要考慮的因素及法律原則,尤其是公共交通司機罔顧乘客安全的嚴重加刑因素。這亦獲辯方呈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金雀(DCCC1080/2017)的第27段支持,現引述李金雀案例的第27段部分內容:—

「其中一個應被視作加重罪責的因素,是當駕駛者自私地漠視其他道路使用者或其乘客的安全,又或帶有魯莽的成份;而另一個加重罪責的情況,就是涉案的車輛是接載公眾的車輛,職業司機更應敏銳地知道不能以其他人的性命或安全來冒險。」

11.Man Chun Pun亦提及即使被告人在案件的責任(culpability)是判刑的主要考慮(the dominant factor),但潛在或實際的傷害(the potential harm and the actual harm caused)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這亦是辯方呈上的李金雀案支持的。

12.另外,辯方呈上的李金雀案亦在第24段提及:—

「判刑的最主要考慮點就是駕駛者駕駛行為的罪責,在類似危險駕駛的案件裡,被告人大部分時間都是一些奉公守法的公民,只不過第一次因危險駕駛而被檢控,但他們不應得到在普通情況下如其他的罪行般一些初次犯罪者的考慮,就他們的良好品格作正面的扣減,因為對於危險駕駛的控罪性質及案情而言,罪犯的改過自新(rehabilitation)相對來說並不重要,重要的判刑原則是懲罰(retribution)、阻嚇(deterrence)及譴責(denunciation)。」

13.本案案情非常嚴重,被告人的罪責相當大。意外時路面乾爽及狀況良好,交通流量正常,前車與該公共巴士距離相當遠,街燈照明充足,視野清楚。在多於半分鐘的行車時間內,有多組交通指示牌及地面的虛線、箭嘴提示,被告人仍然駛錯了行車線,在最後一刻甚至罔顧乘客安危,以雖然並不超速,但在需要緊急轉線下仍屬高速的60多公里時速,在相當接近風琴式防撞欄之時,把載著幾十名乘客的雙層公共巴士突然扭軚轉向右邊,引致猛烈碰撞。從相片可見,風琴式防撞欄插入了左邊車頭及車廂內相當深入之處,樓梯變形,座位壓前,景象相當恐怖,可見衝力之猛。事件中,被告人及三十一名乘客受傷,有四名乘客身體受嚴重傷害。

14.證據顯示被告人對該巴士路線並不熟悉。在這情況下,駕駛重型並載著乘客的雙層巴士更加要在快速行車的道路上小心謹慎,留意路面和其他交通指示,若有不確定時,應該在交通狀況容許的情況下,採用相對較慢,但不會阻礙後面車輛的車速行駛。

15.本席接納在本案中有嚴重加刑因素。在辯方呈上的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C 258的第80段列出的加刑因素中,在本案出現的包括巴士乘客的嚴重傷勢、安全被危害的人士多少,及罔顧警告。前兩者顯然易見,而第三項的考慮是相關路段上有多個高掛指示牌及地上的影線和箭嘴,但被告人仍然把巴士駕駛跨過錯誤的行車線,引致本案的意外。

16.而另一個本席認為令案件更加嚴重的因素,是被告人在發現巴士在錯誤的行車線上之後,當風琴式防撞欄已出現在不遠處,急速扭軚轉右。此舉完全罔顧乘客的安全,是極端魯莽的行為。

17.法庭不認同這是罪責不嚴重的案件。參考過相關案例,被告人當時駕駛公共巴士,加上他的駕駛態度,他在案中的刑責在同類案件中屬中等。

18.考慮了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交通紀錄不算差劣,但與本案控罪有相類似之處,及所有求情理據,法庭決定採納兩年監禁為量刑基準。本席認為沒有其他因素可進一步減輕刑罰,故判處被告人兩年監禁。此外因案情嚴重,被告人需被吊銷駕駛資格三年,並在停牌期的最後三個月內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黃雅茵)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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