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劍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50/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anuary 2022.

2. 2021年3月19日,警員15565(“控方第一證人”)、警員15795(“控方第二證人”)及隊員在九龍旺角花園街145-161號僑明大廈2樓(1/F)R室(“R室”)進行反毒品行動。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550/2021[2022] HKDC 9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a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50/2021

[2022] HKDC 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劍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22年1月20日
出席人士:  蕭朝堅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潤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經營煙窟(Keeping a divan)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於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同意䅁情

2.2021年3月19日,警員15565(“控方第一證人”)、警員15795(“控方第二證人”)及隊員在九龍旺角花園街145-161號僑明大廈2樓(1/F)R室(“R室”)進行反毒品行動。

3.下午約5時42分,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一名男子拿著外賣行近R室。R室鐵閘打開,男子內進。控方第一證人及隊員隨即跑向R室,但未能阻止鐵閘鎖上。由於R室木門當時仍然開著,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人站在R室正門位置。

4.控方第一證人其後出示警察委任證,警方隨之進入R室。案發期間,另有兩名男子及一名女子在R室裡面。

5.警方執行搜查令,被告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是R室負責人。警方搜查R室,檢獲以下物品:3個打火機;4張用過的錫紙;一張燒過的錫紙;一袋飲管;一個玻璃瓶,插有兩支飲管及一支玻璃管;一個玻璃瓶連一支飲管及一支玻璃管;兩卷錫紙;兩個電子磅;一些膠片;7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及兩張價目表。

6.R室大約700平方尺,有1個大廳、1個開放式廚房、2間房間(後稱A房和B房)及2個廁所(其中一個在A房內)。而A房再被分間成1個廳、1個睡房和1個廁所。B房沒有被分間。上述所提及的檢獲物品,是警方在R室的大廳內檢獲的。

7.下午約5時48分,被告人被拘捕,罪名是 “經營毒窟”。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是R室負責人,這都是為“搵食”。

8.下午約5時49分至下午5時52分,警方向被告人搜身,在被告人右前褲袋發現以下物品: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8排錫紙包,有共8片內含0.09克咪達唑侖的片劑(“證物2”);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2.45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3.08克混合劑(“證物3”);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83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1.04克混合劑(“證物4”);及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5個膠袋,載有內含0.6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0.70克晶狀固體(“證物5”)。

9.下午約5時53分,被告人再被拘捕,罪名是“販毒”。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將“啲嘢”(證物2至5)賣給客人。

10.被告人在2021年3月20日進行警誡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  被告人在R室工作,負責開門給客人;

(b)  被告人在警誡下提及 “啲嘢”,指的是“白粉”,藍色藥丸則指“藍精靈”;

(c)  被告人認得一些客人,會開門給對方;

(d)  案中毒品由上一更拍檔“啊明”交給被告人;

(e)  案中檢獲的兩張價目表寫著 “100蚊1喱”,意即毒品售價每0.1克港幣100元;

(f)  案中檢獲的兩個玻璃瓶供客人吸毒用;

(g)  案中檢獲的兩個電子磅用來秤量毒品;

(h)  案中檢獲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客人可用來帶走吸剩的毒品;

(i)  案中檢獲的錫紙用來吸毒;

(j)  被告人有吸食海洛英的習慣,每日花費港幣300元吸毒;

(k)  被告人每日在R室工作12小時(上午9時至晚上9時),日薪港幣800元,人工從營業額扣除。

11.被告人的尿液測試報告顯示被告人所提供的尿液樣本驗出安非他明及鴉片劑。

12.3.28克海洛英鹽酸鹽、0.6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8片咪達唑侖片劑的估計市值分別為港幣約4,483.76元、港幣約407.1元及港幣約400元。

13.案發所有期間,被告人在R室經營煙窟,即在該煙窟中出售危險藥物(即咪達唑侖、海洛英鹽酸鹽及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以供人在其內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及被告人管有證物2至5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的背景和刑事紀錄、減刑陳詞

14.被告人現年58歲,在中國內地出生,1979年來港定居。被告人未婚,接受教育程度至小學五年級,被告人被還押期間,年邁母親由外甥女代行照顧。被告人自1989年至2016年有17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有兩項紀錄和毒品相關,2016年曾因經營煙窟罪被判入戒毒所。代表被告的黃大律師擬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當中引述案例和論述充足。他的陳詞重點有3項:第一,經引述案例,就第一項控罪建議量刑基準為12至24個月。第二,就第二項控罪而言,量刑基準約為41個月監禁,不應超過54個月監禁。第三,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及早認罪,有悔意,總刑期不至於過長。

量刑

15.就第一項控罪而言,本席參考了上訴庭案例Lam Lai Chu Patsy CACC56/2013,經考慮本案犯案情節,包括警方進入單位後,發現有3名人士和一些吸食毒品工具,即該處所可供3人吸食毒品。單位內亦發現控罪二的毒品,包括冰毒、海洛英及咪達唑侖。本席以12個月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可惜,第一被告有此項控罪的前科,本席按案例把第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上調至15個月監禁,扣減認罪的三分一,第一項控罪的刑期為10個月監禁。

16.就第二項控罪而言,控罪涉及3種毒品,即冰毒、海洛英及咪達唑侖,重量分別為0.69克、3.28克及0.09克。本案的咪達唑侖涉及份量較少,毒性也較低,本席根據案例對這些微不足道而毒性較低的毒品不予考慮,把焦點落在毒性較高的毒品,即冰毒及海洛英。根據案例,3.28克的海洛英的刑期約為32個月監禁,接近1克冰毒的刑期。而1克的冰毒的刑期約為36個月監禁。換言之,本席衡量的刑期不應多於相等於1.69克的冰毒的刑期(即假設3.28克的海洛英接近1克冰毒,再加原有0.69克的冰毒)。而1.69克的冰毒可引致約39個月的刑期,以綜合方法來處理同一案件不同毒品的量刑較為合理和相稱: HKSAR v Cheung Wai Man [2019] 1 HKLRD 817。亦根據有關案例Islam SM Majharul [2020] 3 HKLRD 146,本案涉及多於一種毒品,本席把原本的量刑基準39個月的刑期上調至42個月,扣減認罪的三分一,第二項控罪的刑期為28個月監禁。

17.經考慮總刑期的原則,避免總刑期過長,本席把控罪一的5個月監禁和控罪二的28個月監禁同期執行。換言之,總刑期為33個月監禁。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