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學文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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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扒竊」案,涉及兩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780/2021[2022] HKDC 17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Feb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80/2021

[2022] HKDC 1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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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學文(第一被告人)  
  王洪建(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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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日期: 2022年2月15日
地點: 西九龍法院大樓
出席人士: 黃達明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美華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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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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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扒竊」案,涉及兩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了相關案情摘要,本席裁定第一被告人罪名成立。

3.第二被告人否認控罪,原定今天進行審訊,但由於控方證人列表上的7位證人之中,有3位未能到庭,當中兩位是主要證人,包括案中事主及報稱目擊事發經過的警員,故未能開審;又由於各種原因,未能重新定下確實審期,控辯雙方同意本席今天首先處理第一被告人的判刑。鑑於第一被告人就本案已被還押多時,顧及他就本案的可能刑期,本席認為今天聽取第一被告人的求情陳詞及判刑是適合的。

4.第一被告人承認的控罪的罪行詳情指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於2021年6月2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南昌街與大埔道交界附近,偷竊現金港幣600元,而該筆款項為屬於馮文輝的財產。

5.根據第一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摘要,在2021年6月21日下午12時55分,第一被告人及另一男子並肩而行尾隨着事主馮文輝(「馮先生」)。期間,第一被告人及該男子不時四處張望,又窺視着馮先生的腰包。走到深水埗南昌街及大埔道交界附近時,第一被告人伸手入馮先生的腰包,從腰包偷去六張港幣100元鈔票放進自己的右前褲袋,同時該另一男子則在該處把風,阻礙後方途人的視線。第一被告人得手後連同該另一男子被在場目擊一切的警員截停,當時,第一被告人的右前褲袋內有八張港幣100元鈔票,當中六張就是上述屬於馮先生合共600元的現鈔。

6.第一被告人現年45歲,中國大陸出生,兩歲時來到香港定居,教育至中二程度,2005年離婚,有一名女兒,22歲。第一被告人被捕前與母親和女兒同住,他是一名清潔散工,月入大約一萬元,每個月給予母親3,000元作家用。

7.第一被告人過往有35次法庭定罪紀錄,涉及41項控罪,當中11項與不誠實有關,其中3項與本案同屬「扒竊」罪。第一被告人對上一次被定罪的日期為2020年6月8日,同屬「扒竊」罪,被判處入獄12個月,於同年12月3日刑滿出獄,即本案案發前大約6個月。其餘案底大多涉及毒品,另外還有涉及色情物品、侵權作品及暴力等定罪紀錄。

8.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大律師援引了兩宗案例:在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一案,上訴庭就在公眾地方干犯「扒竊」罪行定下判刑指引,根據該指引,初犯者,適當的量刑基準是12至15個月即時監禁,如有其他加重刑責因素,判刑則要向上調,該案列明,重複犯罪是加重刑罰因素之一;在HKSAR v Au Kin Wah CACC148/2021一案,原審法官因上訴人惡劣的定罪紀錄而加刑9個月,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納的基本量刑基準及按各加刑因素而把刑期往上調的幅度均恰當。

9.本案中,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大律師於求情陳詞中強調,本案被盜的是現金600元;而且已悉數起回;雖然第一被告人與他人一同犯案,但其犯案手法簡單;第一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不及Au Kin Wah一案中的上訴人惡劣;第一被告人坦白認罪,深感後悔,希望法庭寬大處理。

10.本案中,本席同意,第一被告人犯案手法簡單,然而,他與另一男子夥同作案,本席認為以15個月監禁作為基本的量刑基準,實屬恰當。

11.就加刑因素而言,雖然第一被告人在該另一男子用身體掩護下犯案,但他們談不上是有組織性的職業團夥;案中也沒有證據指事發地點人多擠迫。

12.不過,第一被告人過往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11項與不誠實相關,當中3項同屬「扒竊」,本案就發生在他對上一次刑滿出獄之後短短大約6個月,這明顯是加刑因素,本席認為應該把基本的量刑基準的15個月往上調9個月,達至24個月監禁。

13.第一被告人適時認罪,應獲扣減三分之一,據此,第一被告人被判處16個月監禁。

  ( 香淑嫻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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