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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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4年2月6日下午約6時05分,警員(控方第二證人)身穿便裝與其他警務人員在旺角巡邏時,見到被告人在深圳街的垃圾收集站附近一直注視他人的財物。控方第二證人感到可疑,於是尾隨被告人行向長旺道,並通知隊員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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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5/2024 [2025] HKDC 2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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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控罪。 案情 2.2024年2月6日下午約6時05分,警員(控方第二證人)身穿便裝與其他警務人員在旺角巡邏時,見到被告人在深圳街的垃圾收集站附近一直注視他人的財物。控方第二證人感到可疑,於是尾隨被告人行向長旺道,並通知隊員提供協助。 3.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在被告人身後約一米,光線充足。控方第二證人見到被告人望著身前的女士(控方第一證人)。當控方第一證人在九龍旺角塘尾道22號H舖外停下時,被告人靠近控方第一證人,並用右手由左至右拉開控方第一證人背囊最大間隔的拉鍊,然後將右手伸進背囊內四處翻動。控方第一證人感覺到背囊有動靜,便立即轉身,發現背囊被打開了。 4.被告人其後試圖逃往亞皆老街,但被控方第二證人截停。被告人隨後被拘捕,罪名是“企圖扒竊”。 5.2024年2月6日,警方向控方第一證人錄取供詞。總括而言,控方第一證人表示:
6.2024年2月6日,被告人在越南語傳譯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了警誡會面,並否認偷竊。在會面期間,被告人進一步表示,他當時想在魚檔買魚,但找不到好的,因此走到馬路的另一邊,隨後便被警方拘捕。 求情 7.被告人現年66歲,約在1993年以難民身份來港,認識一名難民女士後結婚及育有一名兒子,這位女士及兒子在1996年去了澳洲定居。2010年,他在本港與一名女子一同生活,育有一名兒子,現年14歲,母子同住。他稱不懂本地話,因健康問題,聽力只餘少許,近年已沒有工作能力,依靠社會福利金過活,他的88歲父親在越南,他希望可回鄉探望父親。他企圖盜取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機變現。 8.他有以下盜竊罪紀錄:
9.單是扒竊便有13項,屬於嚴重慣犯,這反映之前的監禁刑期阻嚇力不足,這是加刑因素。 判刑考慮 10.扒竊的量刑起點是12至15個月監禁,在人多地點犯案、以及身為慣犯,均是加刑因素(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11.辯方大律師援引HKSAR v Au Kin Wah CACC 148/202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萍CACC 147/2012作為加刑幅度的案例。 本案判刑 12.被告人在人多地點犯案,本席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身為嚴重慣犯,本席加刑9個月。以27個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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