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嘉楠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29/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May 2022.
1. 被告人於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b)及(4)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8月14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即九龍油麻地佐敦道14號地下(“該舖位”),偷竊兩部電動磨機、兩把電動螺絲批、5枚電池、一個螺絲批頭及一把捲尺。
Cites 5 cases
|
DCCC 929/2021 [2022] HKDC 4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於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b)及(4)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8月14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即九龍油麻地佐敦道14號地下(“該舖位”),偷竊兩部電動磨機、兩把電動螺絲批、5枚電池、一個螺絲批頭及一把捲尺。 案情 2.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撮要顯示,該舖位於相關時段正進行裝修工程,舖位用木板圍封,有掛上鎖保安,但掛鎖日久而間中失靈。 3.於2021年8月14日凌晨0145時,警員於油麻地區截停被告人,並於其當時所攜帶的兩個袋內發現控罪詳情中所指的財物。其後警方人員帶同被告人到達位於尖沙咀區的該舖位。從控方提供的相片(相片2及3)可見,該舖單位當時用木板圍封,附有掛鎖,但沒有鎖上。 4.警員其後以「爆竊」罪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沒有錢,所以於該舖位內偷竊相關財物。 5.相關財物總值為港幣$3,680。 被告人背景 6.被告人現年26歲,未婚,於中國內地出生,曾接受中二程度教育,於2008年到港定居。其父親已離世,母親患病亦失業。 刑事紀錄 7.被告人於2021年1月12日於區域法院就一項 「入屋犯法罪」判監16個月。該宗案件發生於2020年8月23日,案情與本案類似。 求情 8.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求情時指出,被捕時被告人剛出獄約1個月,正努力尋找工作。但由於新冠病毒疫情影響,未能找到工作。被捕時被告人身上只有港幣$11.5及人民幣$2。被告人因生活困苦而犯上本案。 9.張大律師陳詞指案發時該舖位並沒有上鎖,被告人並非破門而入,亦沒有攜帶任何武器,屬乘機犯案。相片6綠色袋為被告人的,相片7黑色袋被告人於現場取得。張大律師引用多宗案例,要求法庭把量刑起點從一般的2年半向下調。 量刑 10.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一般為2年半監禁(見HKSA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上訴庭於HKSAR v Sim Ka Wing unrep, CACC 450/2000中指出,如犯罪者是乘機犯案,量刑起點可向下調(判詞第9段)。 11.該舖位為地舖,本案案發時雖有木板圍封及有掛鎖,但掛鎖沒有上鎖;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攜帶一般爆竊用的工具。本案可被視為乘機犯案。但被告人於凌晨時分攜帶袋犯案,可見被告人某程度上亦有預謀犯案。 12.上訴庭於HKSAR v Cheng Wai Kai unrep, CACC 338/2007指出,有同類前科可被視為加刑因素(判詞第15段)。被告人有一同類前科,本席接受當時被告人剛出獄1個月,加上新冠病毒疫情,重新出發實在比較困難。考慮過上訴庭於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834 A 至 C)及HKSAR v Yeung Kam Tung unrep, CACC 427/2012 就此議題的意見,本席不會視被告人為慣匪,不會就被告人的刑事紀錄作為加刑因素。 13.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本席以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1/3扣減。被告人就其面對的「入屋犯法罪」判刑16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