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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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兩宗性侵案(HCCC 73/2022和HCCC 74/2022)的被告。他承認HCCC 74的六項控罪,和HCCC 73有關的八項則於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原審法官(張慧玲法官)就兩案把他判囚共22年。申請人不服,就HCCC 73的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同時也就HCCC 73 和HCCC 74的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單一法官駁回有關定罪的申請,有關判刑的申請則直接交由合議庭處理。

Cites 7 cases

Case No.CACC 77/2023[2025] HKCA 3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5 Ma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77/2023 及 CACC 78/2023,[2025] HKCA 300

原案件:[2023] HKCFI 1098

CACC 77/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7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22年第73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L.C.  

__________________

CACC 78/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78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22年第74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L.C.  

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審理)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2025年3月7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3月25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是兩宗性侵案(HCCC 73/2022和HCCC 74/2022)的被告。他承認HCCC 74的六項控罪,和HCCC 73有關的八項則於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原審法官(張慧玲法官)就兩案把他判囚共22年。申請人不服,就HCCC 73的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同時也就HCCC 73 和HCCC 74的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單一法官駁回有關定罪的申請,有關判刑的申請則直接交由合議庭處理。

涉案人物

2.有關兩案有兩名事主,她們是姐姐(Y)和妹妹(X)。Y和X的出生日期分別是2005年3月18日和2007年5月30日。2015年,二人的生母(LM)和申請人結婚,申請人便成為了Y和X的繼父。申請人來自雲南,是內地人,在香港時會住在葵涌LM三母女的公屋單位。LM三母女在雲南時亦會住在申請人的家。

其他資料

3.HCCC 73只涉及Y一人,HCCC 74則同時涉及Y和X兩人。兩案的總犯案時段分別是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6日和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22日,也就是Y十三至十四歲而X是十至十二歲期間。

4.事情最終得以曝光是因為學校發現X鎅手,之後再經社工和警方的介入才逐步揭發X和Y兩人的情況,導致申請人被捕,當時是2019年11月22日。

5.有關兩案的具體控罪有‘猥褻侵犯’、‘強姦’和‘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後簡稱‘猥褻兒童’)[1]三種。它們部分發生在葵涌的公屋單位,部分發生在雲南。最後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後簡稱‘色情物品’)[2],就是申請人的手機被發現存有X的不雅照片,但那已經是申請人被捕之後。

6.上述所有控罪原本都被包括在一個案件編號之內,只是由於申請人承認當中的部分控罪,其他的控罪才被分拆成另外一案,直至審訊過後才兩案合併判刑。

案情撮要

7.為了方便陳詞,申請和答辯方都各自準備了有關兩案的案情撮要,但由於大家都是取材自原審法官的口述判刑,所以內容其實是相當一致的。以下的是答辯方的版本。

8.HCCC 73[3]

「 7. 2018年7月至8月期間,L.M.帶同X及Y至申請人位於雲南的住所居住,Y當時是13歲。在這段期間,申請人共六次性侵Y。當中三次發生在申請人駕駛電單車而Y坐在他後面時,申請人每次均用右手握着軚盤,而左手則伸向後面摸及撩Y的私處(控罪一至三)。另一次發生在雲南一間藥材舖內,申請人從後用手攬着Y及揸她的乳房,並將他的陽具在Y的背後磨擦她的臀部(控罪四)。

8. 有一天當Y在申請人位於雲南的家中睡覺時,她突然感到一些動作而醒來,Y睜開雙眼時發現自己全身赤裸,而申請人則下半身赤裸。申請人當時正在摙及吸啜Y的乳房及乳頭,而申請人的陽具亦已插入在Y的體內。當申請人發現Y醒來時,便立刻將他的陽具退出來(控罪五)。最後一項發生於雲南的事件同樣發生於申請人的家中,當時Y正躺在床上查看自己的電話,申請人突然將他的陽具放近Y的右邊面,企圖將其放入Y的口中。即使Y當時咬牙切齒,申請人最終仍然成功將Y的口擘開並將陽具放入她的口中。申請人之後以手按着Y的額頭及膊頭,強迫Y與他進行口交,最後Y成功踢開了申請人(控罪六)。

9. 另外兩項控罪發生於上述葵涌公屋單位內。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間的某天,Y正躺在床上,申請人突然進入Y的房間並脫去內褲。當Y嘗試離開房間時,申請人捉着Y的雙手及把她推到下格床上,然後強行與Y發生了性行為(控罪七)。在同一期間的某天,申請人與X及Y在同一張床上睡覺,當時被告人捉着Y的手放在他的陽具上並上下郁動,使Y替他手淫(控罪八)。」

9.HCCC 74[4]

「 10. 六項控罪均發生在上述葵涌公屋單位內。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6日期間的某日,X及Y與申請人在單位內睡覺,期間申請人突然捉住X的右手去(觸)摸他的陽具,並上下移動。申請人同時亦有對X說:『叔叔教你』(控罪一)。X記得2018年至2019年3月期間的某日,L.M.聲稱要教X和Y如何懷孕或避孕,於是叫二人觀看她及申請人在床上赤裸性交(控罪二)。Y記得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某日,L.M.聲稱要教X及Y性教育及如何性交,於是叫二人觀看她及申請人在床上性交,並向她們示範如何為申請人手淫和口交(控罪三)。

11. Y亦記得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某日,L.M.教X及Y如何使用避孕套,並向她們示範如何把避孕套套上申請人的陽具(控罪四)。於或約於2019年4月22日的晚上,當X與L.M.及申請人在睡房睡覺時,X突然感到有人用手揭開她的襯衫並(觸)摸她的胸部。L.M.之後按着X的小腿,脫去X的褲子及內褲,之後叫申請人舔X的私處。申請人照辦並用手握陽具觸碰X的私處上下移動(控罪五)。2019年11月22日,警方在申請人的流動電話上發現51幅照片,其中50幅屬兒童色情照片。當中32幅描劃X的全裸或半裸影像,包括兩幅拍攝到X及L.M.的半裸影像。其他照片則顯示X看似在吸啜或撫摸一名女子的胸部,包括4幅照片顯示X吸啜L.M.的乳頭(控罪六)。」

10.申請人沒有在HCCC 73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輕判請求

11.申請人判刑時四十七歲,在內地出生及受教育至中三程度,職業是「農夫」。他被捕前剛取得俗稱的‘單程證’,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表示,申請人為「道德上冇教好X同Y」和令家庭遭到拆散而非常後悔。辯方強調:不雅照片只涉及X和LM二人,沒有真正的性行為,X面帶笑容亦顯示她並非被迫而更像是在嬉戲,而且照片也沒有向外發布;申請人對未成年少女有興趣,只是臨床心理學家的一個「懷疑」(見下),那並不是一個真正客觀的評估。

專家報告

12.原審法官在判刑前下令索取有關申請人的心理學家報告。

13.報告複述申請人對案件的說法如下:他否認X和Y的所有指控,把問題歸咎於二人的性好奇和近年的大量不當舉動,例如是脫申請人的褲子和觸摸申請人的下體;他確曾在LM的協助下撫摸X的胸部,但那是因為靈媒(psychic)表示這樣會治好(cure)X在性方面的不當行為;他跟LM教導兩女兒怎樣用避孕套的事無關,LM和X的不雅照片也是由X自拍;在內地,他有非法經營雛妓賣淫的朋友,另外也有經常邀請他光顧成年妓女的友人,但他只會和妓女們談天;申請人指自己從來都性慾不大。

14.臨床心理學家的結論是:申請人相當自我中心,行事衝動,責任感不足,強烈傾向把自己描繪得很正面;由於申請人矢口否認所有控罪,所以無法得知他的犯案動機和導致他犯案的心理因素,但衝動的性格可能也和犯案有關;他懷疑申請人滿腦子是和性有關的事情(sexually preoccupied)及對未發育和正值青春期的少女有性方面的興趣;申請人重犯機會至少是中等範圍的較低程度。

15.臨床心理學家指出:申請人曾經在收押期間割脈以證明自己清白,在定罪之後則表示難以接受這個事實和相關判刑;現在自殺的念頭雖然已逐步消退但仍然有在獄中自殘的風險;懲教署已把他的情況轉介至精神科跟進。臨牀心理學家建議當局繼續留意申請人的心理狀況。

具體量刑

(量刑因素)

16.原審法官援引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漢華 [2011] 4 HKLRD 307,認為但凡是涉及兒童的性侵事件,都普遍適用以下的量刑因素:犯案手法、嚴重程度、犯案時段、涉案雙方的關係、涉案雙方的年齡差距、是否涉及濫用身份、有沒有破壞誠信、有沒有威迫利誘、有沒有不必要暴力、有沒有用上安全措施、有沒有旁觀者和拍照等不當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身體及/或心理創傷、案犯是否有戀童癖,以及案犯的重犯機會。

17.原審法官援引律政司司長 訴 黃龍威 [2009] 3 HKLRD 130 、HKSAR v Kong Yun Chiu [2007] 4 HKC 391和HKSAR v KKK [2013] 2 HKLRD 676,強調:兒童是弱勢社群,容易受到傷害,尤其是父母或監管人等的傷害,而且經常因各種理由不敢張聲,不敢揭發,所以特別需要保護及對案犯重判;重判的目的是以儆效尤、反映社會對這類案件的厭惡,和安撫受害人和他們的家人。

(不雅照片)

18.就‘色情物品’一罪,原審法官直接指出[5]

「 首先,就睇番呢個兒童色情物品嗰個控罪,因為根據呢個防止有兒童色情物品嘅條例,呢個嘅案例就係一個叫萬廣財嘅案件。咁萬廣財嗰件案件,一方面就係將呢個兒童色情物品係作咗四項嘅分類,然後亦都就呢四項嘅分類係畀咗呢個量刑指引。

總共有五十張相,有啲就係X就係半裸,有啲全裸,應該都係,如果淨係半裸同全裸,我覺得落去屬第一類,即係話內容刻劃裸體兒童作出帶色情成份嘅姿勢,呢個都幾吻合。不過,我就認為顯示到佢有啜佢媽媽個乳頭、有去摸或者吸啜另外一個女性嘅乳頭,就應該係去到第三類,第三類就係話內容刻劃裸體兒童與成年人之間一些非侵入性嘅性行為。我就唔接納呢一啲照片係影咗嚟係玩嘅,我認為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12個月。」

(HCCC 74)

19.把剛才提到的量刑因素適用到申請人承認的首五項控罪,原審法官則有以下觀察[6]

「 好喇,呢四項控罪,考慮到被告你當時四十幾歲㗎喇,兩個細路都係16歲以下嘅,被告你係佢哋兩個細路嘅後父,嚴重違反誠信,頭先都講咗喇,唔去保護佢哋不特止,仲要去性侵佢哋。雖然我都考慮到就冇證據話有氹佢咁嘅情況或者話威脅佢,但係好明顯,你當時嘅身分就係佢哋媽媽嘅丈夫或者係男朋友都好喇,變咗某程度上係對呢兩個細路仔有一啲嘅壓力,即係你去侵犯佢哋嘅時候,係有某程度上係有壓力嘅。仲有,好明顯,你就係利用你自己當時嗰個地位,畀到嗰個機會,去令到X可以去同你手淫,又同兩個細路嘅媽媽進行性行為畀佢兩個睇,同埋係點樣阿媽係將嗰個避孕套擺上去你嗰個陽具嘅時候,同埋同你係進行呢個口交,亦都係畀兩個細路女睇住。

你其實係侵犯咗一連串嘅性侵嘅行為,即係嗰兩個細路女都係你嘅繼女。你嗰啲嘅行為,我就認為好明顯係會令到X同Y係受到創傷嘅,精神上嘅創傷。而X所受嗰個傷害,嗰個創傷去到嘅程度,佢終於係忍受唔住要𠝹手,即係學校度𠝹,畀學校睇到佢𠝹手,好彩就學校睇到佢有𠝹手嘅情況,結果先至係能夠去報警,最後呢件事先至係揭發到出嚟。

被告你自己就話,你之所以做啲咁嘅嘢,因為兩個細路女就係對性好有興趣,本席唔接納一啲咁樣嘅解釋。雖然個心理學家就話懷疑,但係你咁多次去侵犯呢兩個咁細嘅細路女,好明顯,本席就覺得你應該對呢個直情完全未發育嘅少女同埋係已經發育期間嘅少女係有性興趣,亦都接納呢一個臨床心理學家話,你再重犯嗰個機會起碼係喺中等程度嘅較低嗰個,即係最低嗰個部分。

我考慮咗之後,我就認為呢個恰當嘅量刑起點,第一項控罪係兩年、第二項控罪都係兩年、第三項控罪係兩年半、第四項係兩年,呢個起點。好喇,第五項控罪,我就認為嗰個案情更加嚴重,因為有太太幫手,直情撳住個細路女,夾硬除佢啲衫、除佢嗰啲衫褲,即係底褲同埋面褲,被告你仲要係用個舌頭去舔佢個私處,仲有就係將你自己嘅陽具係喺佢個私處前面嗰度係上下郁動。根本好難去想像當時呢個X係嗰個受驚嘅程度去到邊,同埋佢受嗰個創傷去到咩嘢程度,所以我就認為恰當嘅量刑起點係三年半。

你認罪喇,都係最早嘅時候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除咗呢個認罪之外,本席睇唔到有其他嘅減刑嘅因素。」

20.經過一輪扣減,再考慮到該案的整體刑期,以及加上‘色情物品’的八個月,HCCC 74的總刑期就是5年。

(HCCC 73)

21.至於HCCC 73的八項控罪,原審法官表示[7]

「 好喇,講到第2022年73號,被告你其實係超過一段時間去性侵呢個Y嘅,喺呢段時間,初初就係去掂佢嘅私處,跟住就變本加厲,可以講,跟住就用手去摙佢嘅乳頭,又用自己嘅陽具去磨擦佢個臀部,跟住就強姦佢,又逼佢口交,又逼佢同個被告你係手淫。我接納雖然對Y用嗰個武力就唔係話超過咗犯呢啲罪需要用嘅武力,但係被告你兩次強姦Y嘅時候係冇用到避孕套,呢個係加刑因素。

證供亦都顯示,其實Y一路受到性侵之後,佢係啞忍嘅,佢係直至到X同警察講咗關於X嗰方面係點樣畀你性侵之後,佢先至和盤托出其實佢係點樣畀被告你性侵嘅。而根據啲資料話,X喺知道原來唔係凈係自己,原來Y一路都係受到性侵,令到X都好唔開心。我亦都肯定X同Y嘅親生爸爸同埋其他嘅屋企嘅親人或者係朋友,都會係因為被告你對X同Y做咗呢一啲咁嘅罪行係感到唔開心同埋受到影響。我就冇要求到控方係攞任何嘅報告,關於Y,但係好明顯,喺被告手上,佢咁長時間嚟受咗咁多次嘅性侵,一定係會喺呢個精神上係受到創傷嘅。

有一方面,被告其實當時已經係起碼同佢哋兩個嘅媽媽係男、女朋友關係,甚至結埋婚添喇,咁即係話有個太太喺度或者係女朋友喺度,就有一個好正常、合法嘅途徑嚟發洩佢嘅性慾,點解仲要選擇去侵犯Y,係一個16歲以下嘅細路女呢?所以咁樣睇落,你話佢唔係對一個發育期間嘅女孩子有性興趣,我唔知係乜嘢喇。

好喇,考慮番晒,因為本席已經講咗喺判刑方面有啲乜嘢嘅元素要考慮㗎喇嘛,嗰個量刑起點如下:

『 一至三,即係話喺嗰個電單車上面去非禮Y,全部都係用18個月做量刑起點;第四項控罪,即係喺呢個藥材鋪嗰單就兩年;第五項控罪,即係喺雲南屋企強姦,7年;第六項控罪,喺雲南嘅屋企逼Y口交,三年半;第七項控罪,喺香港葵涌嘅公屋強姦,7年;第八項控罪,就係話逼Y同你手淫嗰個係兩年半。加埋晒之後,我就係計過就係二十六年半,被告因為唔認罪,就冇可能係得到認罪嘅扣減。』」

22.適用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此案的總刑期就是20年。

(綜合兩案)

23.原審法官最後認為,HCCC 73和HCCC 74的合共刑期應該是22年。

(一覽表)

24.以下是所有控罪的具體刑期分佈和整體結果:

控罪(罪名、時間、地點) 關鍵內容 刑期
                    HCCC 73(不認罪)
1 ‘猥褻侵犯’
 
2018.7.1– 2018.8.31某日
雲南
三次摸和「撩」Y的下體 18個月
2 18個月(與控罪1同期)
3 18個月(與控罪1和2同期)
4 ‘猥褻侵犯’
 
2018.7.1– 2018.8.31某日
雲南
攬着Y「揸」她的乳房;用陰莖磨擦她的臀部 2年(其中1年與控罪1至3分期)
5 ‘強姦’
 
2018.7.1– 2018.8.31某日
雲南
「摙」和吸啜Y的乳房;強行和Y性交 7年(與控罪1至4分期)
6 ‘猥褻兒童’
 
2018.7.1– 2018.8.31某日
雲南
強逼Y為他口交 3年半(其中1年半與控罪1至5分期)
7 ‘強姦’
 
2019.1.1– 2019.11.6某日
葵涌
強行和Y 性交 7年(與控罪1至6分期)
8 ‘猥褻兒童’
 
2019.1.1– 2019.11.6某日
葵涌
使Y替他手淫 2年半(其中2年與控罪1至7分期)
      總刑期20年
                    HCCC 74(認罪)
1 ‘猥褻兒童’
 
2018.8.1– 2019.11.6某日
葵涌
使X替他手淫 16個月
2 ‘猥褻兒童’
 
2018.1.1– 2019.3.31某日
葵涌
讓X和Y觀看他與LM性交 16個月(與控罪1同期)
3 ‘猥褻兒童’
 
2018.7.1– 2019.3.31某日
葵涌
讓X和Y觀看他與LM性交、手淫和口交 20個月(與控罪1和2同期)
4 ‘猥褻兒童’
 
2018.7.1– 2019.3.31某日
葵涌
LM向X和Y示範如何把避孕套套上申請人的陰莖 16個月(與控罪1至3分期)
5 ‘猥褻侵犯’
 
2019.4.22日
葵涌
在LM的幫忙下,舔X的下體和用陰莖觸碰X的下體和上下移動 28個月(其中20個月與控罪1至4分期)
6 ‘色情物品’
 
2019.11.22日
香港
管有50幅兒童色情照片,其中32幅涉及X 8個月(其中4個月與控罪1至5分期)
      該案總刑期5年
HCCC 74的其中2年和HCCC 73的刑期分期執行,兩案合共判囚22年

是次上訴

25.劉少儀大律師代表申請人提出兩項上訴理由。

(理由1)

26.理由1投訴:原審法官沒有充份考慮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以致刑期沒有合符比例地反映申請人的刑責,以及申請人沒有前科和重犯機會只屬中間偏低等事實。

27.關鍵陳詞:

有關兩案的情節雖然惡劣,但也未至屬於最壞的類別。例如,申請人沒有使用暴力,令受害人受傷。在HCCC 73控罪5,雲南的一次強姦,Y就不知道申請人是何時進入,知道她已醒來後申請人亦即時抽身。此外申請人沒有引誘或威脅兩名受害人,Y也沒有因姦成孕。

由於以上的原因,申請人每項‘強姦’被處刑7年是恰當的。但兩案的總刑期高達22年,就是一個「毀滅性」的判刑(crushing sentence)。再者原審法官也沒有解釋需要這樣重判的理由。這個幅度的總刑期也漠視了申請人沒有前科和重犯機會不算高等事實。事實上,所謂重犯機會也只是出於心理學家的懷疑,沒有實證。

HKSAR v Chan Kim Kwan [2005] HKCU 818的被告在九個月內十三度強姦他年僅九歲的契女,而且被臨床心理學家評為患有‘戀童癖性障礙’(sexual disorder of pedophilia),然而上訴法庭卻認為15年的總刑期是恰當的。上訴法庭甚至補充,對初犯者而言這刑期是適用範圍的頂端。

(理由2)

28.理由2投訴:即使申請人涉及多項控罪,但和其他同類案例相比,他的總刑期還是明顯超出合理的範圍。

29.關鍵陳詞:

可以借鑒的案例包括SJ v Chau Chi Yan [2009] 5 HKLRD 230(被告沒有佩戴安全套,分別和十三及十六歲以下的兩名繼女非法性交,刑期經律政司成功覆核後增加至兩罪合共4年6個月(認罪後))和HKSAR v Xia Hongjun(夏紅軍)[2012] HKCU 1342(被告在其十七歲繼女的哭泣和震抖下向後者施暴,並於她體內射精,翌日想重施故伎時則被後者成功掙脫,結果‘強姦’和‘企圖強姦’兩罪分別被判囚8年6個月和4年6個月及兩罪合共9年半(審訊後))。

上述兩案的案情,和申請人的犯案情節大致相若,但刑期卻有天淵之別。當然,申請人被裁定多項控罪罪成,但一般而言,即使是嚴重罪行,有關的刑期都不會全數分期執行,反觀申請人兩項‘強姦’合計已經是14年(每項7年)。至於其他所有控罪,它們的罪名雖然較輕,但也有多項的刑期須部分分期執行,以致22年的總刑期明顯過重。

最後是KKK(同上)。該案被告承認於女兒X和Y十一至十四歲期間六度強姦她們,其中一次更發生在她們的母親面前而另一次則導致X懷孕。此外被告亦承認強迫小女兒Z替他拔陰毛。案中同時顯示X在暴力和恐嚇下已被迫和被告進行性行為六年,而Y則曾被要求替被告口交和觀看被告和她母親性交,至於Z就是被迫喝下尿液。最後,被評定為高度變態和重犯風險屬中至高度的被告被裁定須服刑18年。上訴法庭指出,原審判下的總刑期23年7個月並無留下足夠空間處理更嚴重的個案,所以需要下調。

非常明顯,KKK的情況比申請人惡劣得多,申請人22年的總刑期明顯過重。

分析討論

30.申請方援引的案例,沒有一宗是對申請人有利的。

31.KKK案的案情,確實是比申請人犯下的兩案嚴重。也是這個原因,該案的原審法官表明曾一度考慮判處法定最高刑期,即終身監禁。不過就算他最終頒下的23年7個月,上訴時被大幅下調至18年,那又說明什麼?就是一個仍然高達27年的量刑基準才能反映該案被告的罪責,而這個額度的基準也仍然要比申請人在HCCC 73的20年高出五年,亦即是25%。這絕對不是一個小數目,尤其是以二十或以上的年期來作基數的話。

32.同樣,本庭也看不出Chau Chi Yan和夏紅軍 可如何顯示申請人的刑期過重。先說夏紅軍,十七歲的受害人雖然哭泣震抖,但除了被抱緊和推入房間之外就沒有遭到任何暴力,但被告僅因為該項‘強姦’就被判囚8年6個月;再加上‘企圖強姦’便是9年半。這絕對不是一個輕的刑期而該案被告最終亦放棄判刑的上訴。至於Chau Chi Yan,上訴法庭認為光與時年十一歲的繼女性交一罪已當用上6年作基準,只是因為認罪和額外的減刑因素才下調至3年8個月而兩罪併罰就是4年半。

33.當然,申請方聲稱Chau Chi Yan和夏紅軍 兩案的判刑和申請人有‘天淵之別’,主要是指各有兩項控罪的Chau案和夏案都有較大幅度的刑期同期執行,藉以批評原審法官下令HCCC 73兩項‘強姦’的7年刑期全數分期執行,認為這是導致HCCC 73的總刑期明顯過高的原因,不過這樣的比較和批評其實是毫無意義的。例如,申請人犯案時已屆中年,卻侵犯自己有監護責任及年齡只有十三四歲的繼女,這就隨時可被判至8年而申請人亦無可投訴。也就是說,兩項‘強姦’罪的基數本身其實是有上調空間的。

34.不過,最重要的,還是本庭在聆訊中多次指出而申請方又無法不接受的一點。那就是,在涉及多項控罪的案件,法庭最為關注的始終都是‘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totality principle),亦即要得出一個既能反映被告整體罪責,但又不會嚴苛得不成比例的總刑期;至於個別控罪的刑期當如何同期或分期執行來達致這個總額,就是再次要不過的事。把上述的原則適用到只涉及兩項控罪的案件,例如是Chau案和夏案,或許都會出現刑期部分甚至全部同期執行的情況,但如果涉及數項或更多控罪,就不一定了,完全要視乎總刑期可如何執行。把多項控罪的其中兩項抽空出來議論對錯是不會成立的。

35.提到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申請方曾援引Chan Kim Kwan 案(同上),力求借助該案的15年總刑期以說服本庭降低申請人的刑罰。不過,正如申請方承認,法庭對兒童性侵案的懲治,現在是要比當年(2005年)嚴峻得多。這是第一點。其次是:該案只有一名受害女童;她只是被告不同住一屋的所謂契女;或許是出於他的病態,被告確實喜愛受害女童,打算和受害女童建立‘長遠關係’(longstanding relationship);該案不涉及任何暴力、恐嚇和變態行為。簡單說就是跟申請人是兩回事。

36.總括而言,本庭認為,HCCC 73的總刑期20年,是無可批評的;加上HCCC 74的部分刑期變為22年,也不明顯過重。相關的理由,原審法官其實已逐一指出過,而不是如申請方所指的沒有說明,只是沒有以明確的標題獨立成章而已。現在再簡單列出:申請人比X和Y年長三十歲;犯案時段不短;嚴重違反誠信;繼父的身份對X和Y造成壓力;連同LM在X和Y面前進行各種性行為;LM甚至曾經參與制服X;沒有用避孕套;對X和Y造成心理創傷,令X割手;對X和Y的其他家人造成影響;申請人懷疑對未或未完全發育的女童有興趣,有一定的重犯風險。

37.就最後一點,申請方批評原審法官在缺乏實據下妄作猜測,但本庭不同意。臨床心理學家無法了解申請人的犯案原因,是因為後者否認自己有罪,所以才用上「懷疑」這字眼。至於原審法官,她其實也是解釋過的。據本庭了解,就是指申請人不抗拒稚女,不認為噁心,相反還變本加厲,對X和Y兩人而非一人性侵超過一年,所以當屬對這個年紀的女童‘有興趣’。

判決

38.本庭拒絕申請人的判刑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相關的上訴,申請人的原有判刑維持。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彭寶琴)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代表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麥樂賢周綽瑩司徒悅律師行轉聘劉少儀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和第153P(2)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3]  答辯方2023年9月27日的書面陳詞。

[4]  答辯方2023年9月27日的書面陳詞。

[5]  上訴卷宗64E – I。

[6]  上訴卷宗65O – 66J。

[7]  上訴卷宗66Q – 67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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