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冯全军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2/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March 2023.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及一項非法人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92/2022[2023] HKDC 33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Ma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2/2022

[2023] HKDC 3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冯全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日期:  2023年3月3日
出席人士:  楊嘉雯女士,為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富樂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王林律師行 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Hong K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及一項非法人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

案情

2.住在沙田廣場寶星閣2504室(該單位)的方先生於2021年4月25日下午2時30分左右鎖好鐵閘及大門後離開該單位。

3.方先生於同日下午接獲保安通知,於5時返抵該單位時,發現其大門被撬開,屋內有被搜掠痕跡,點算後發現原本存放在櫃內之抽屜的港幣66,000元現金及一個內有港幣2,000元現金的鐵盒失竊。案件報警處理。

4.位於該單位客廳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及另一名男子於2021年4月25日下午3時28分在該單位內徘徊。

5.寶星閣的閉路電視則拍攝到被告人及另外兩名男子在方先生於當日外出期間進出該大廈。

6.被告人於2021年5月11日上午11時08分左右,在港鐵屯門站附近被警員截查。查問下,被告人表示自己從內地爬山來港。

7.於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從深圳徒步進入香港,沒有經過海關或入境檢查,他聲稱他先被帶到屯門,晚上在山上休息。

8.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人自2019年12月18日離開香港後,便再沒有出入境紀錄。

被告人的背景

9.被告人現年38歲,在江西省出生並在該省就學至小學二年級,他已離婚,育有兩名分別是8歲和13歲的兒子。他的兒子、父母親及姊姊均居於內地。被告人曾於2016至2020年在江西省任職建築材料供應商代理,月入約人民幣8,000元,但於疫情期間失業,於案發時仍然無業。

10.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1.代表被告人的方富樂大律師指出,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並援引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以指出常規的判刑起點已包括一般程度的計劃和預謀。方大律師繼而援引 R v So Man King [1989] 1 HKLRD 142,以顯示非法入境後而未獲授權留港罪, 認罪後的刑期是15個月監禁, 亦援引HKSAR v Lau Pang (劉鵬)  [2004] 3 HKLRD 565以顯示入屋犯法罪及非法入境後而未獲授權留港罪的刑期應分期執行。

12.以入屋犯法罪而言,被告人的犯案手法並不複雜,除夥同他人犯案外,沒有其他加刑因素。

13.方大律師希望法庭鑑於整體量刑原則,下令兩罪的刑期部份同期執行。

判刑考慮

14.闖入住宅犯法罪如不涉加刑因素,3年監禁的判刑起點適用於一名成年初犯者[1]

15.被告人夥同他人爆竊該單位,加重了他的刑責。就此,本席採納3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6.考慮過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與及被告人的求情信內容,本席認為被告人承認控罪是唯一的減刑理由,就此他可獲1/3的刑期扣減,扣減後第一項控罪的刑期是2年2個月。

17.就第二項控罪而言,正如辯方大律師陳述,15個月監禁是認罪後的適當刑期。

18.本案案情或被告人的個人或家庭狀況沒有甚麼殊之處,足以令法庭採納一個低於15個月的刑期。

19.就被告人干犯的兩項罪行,法庭多次說明,兩者的刑期應該分期執行。顧及整體量刑原則,及有見被告人是初次犯案,本席下令第二項罪行刑期中的3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達至一個3年2個月的總刑期。

20.被告人就他所承認的兩項控罪被判監禁共3年2個月。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