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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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 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 第4(1)(a)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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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7/2022 [2023] HKDC 7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6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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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控罪一所涉危險藥物為18.7克可卡因。控罪二所涉危險藥物為5.08克可卡因、3.57克氯胺酮及6克草本大麻。 案情 3.2022年4月21日,警方在九龍深水埗白田邨進行反毒品巡邏。 4.約22:02時,警員看見登記號碼XW513私家車(“該車輛”)駛至白田邨麗田樓外迴轉處停泊,被告人從司機位下車。被告人四處張望,急步行往昌田樓方向,形跡可疑。約22:03時,警員覺得被告人可疑,於是在昌田樓外截停被告人。 控罪1 5.經搜查,在被告人褲袋發現一張白色紙巾,包着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18.7克可卡因。 6.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啲可樂係有人俾五百蚊我,拎嚟白田邨俾人嘅”。 控罪2 7.警員在該車輛上發現,一包載有6.00克草本形態的大麻、3包共重3.57克氯胺酮、34包共重5.08克可卡因、現金港幣4,307元及兩部iPhone。 8.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車上面啲可樂、K仔同埋大麻係收人五百蚊,拎去旺角俾人㗎”。 9.涉案危險藥物的毒品總重量為23.78克可卡因、3.57克氯胺酮及6克草本大麻,估計市值港幣約50,472.67元。 刑事紀錄 10.被告人曾有3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兩項有關應課稅物品罪及一項藏毒罪。但被告人在3次刑事定罪中的最後兩宗案件,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 求情 11.被告人現年23歲 ,單身,曾接受中二教育程度。他與母親、姊姊及嫲嫲同住。案發時在運輸公司做運貨員散工,賺取約每月15,000元,每月給母親家用3,000元。 量刑 12.販運危險藥物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終身監禁。 13.本案牽涉販運之毒品為23.78克可卡因(18.7 + 5.08)、3.57克氯胺酮及6克草本狀大麻。 14.因6克草本狀大麻的份量輕微,本席不予以考慮,本席以本案中的23.78克可卡因和3.57克氯胺為量刑基礎。 15.根據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量刑起點為5至8年: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及R v Lau Tak Ming and another [1990] 2 HKLR 370。本案涉及23.78克可卡因,根據案例,量刑起點約為72個月。 16.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定下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販運1克至10克氯胺酮,應判予2至4年監禁。在本案中販運3.57克氯胺酮應判31個月監禁。 17.若採用「個別方式」判刑,販運兩樣毒品的總刑期為103個月,明顯地過高。本案適合使用「綜合方式」判刑。 18.如果案中涉及兩種危險藥物的情況,在HKSAR v Chan Yuk Leong (陳旭亮) CACC 318/2013一案,所提及的三種測試方法,包括「荒謬法」(Absurdity test),「轉換法」(Conversion test)和「比例法」(Ratio Test)以計算判刑。 「荒謬法」 19.兩種毒品的總重量為27.35克(23.7克+ 5.08克)。若涉案毒品全部均為可卡因的話,量刑起點大概為75月監禁;若全數是氯胺酮的話,量刑起點約為58個月監禁。 「轉換法」 20.若以轉換法考慮本案,法庭將以涉案毒品中毒性較強的毒品,即可卡因作為量刑的基礎毒品。3.57克氯胺酮等如約1.90克可卡因,加上原本的23.78克可卡因,換算後共為25.68克可卡因(23.78 + 1.90),量刑刑期為74個月。
21.本案可卡因與氯胺酮重量比例約為0.87:0.13,按「比例法」計算,量刑起點約為72.79個月監禁。
22.本席明白判刑指引的目的在於避免出現不公平的情況及使案情相近的案件在判刑上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然而,量刑不應純粹以數算方式計算,而上述各種測試只是作為法庭量刑時的參考而已。 23.基於以上,本席以74個月監禁作為整體的量刑起點。 加刑因素 24.第一,法庭還須顧及被告人因為販運多種毒品以至比較單販運一種毒品的情況有更闊的客源這個加刑因素。第二,被告在兩宗案件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因此本席將刑期上調3個月,最終以77個月監禁作為整體的量刑起點(74 + 3),認罪下扣減三分一為51.3個月。 25.因本案其實涉及兩項販毒罪,本席計算出整體的量刑起點後,才將兩項控罪的毒品逐一處理,本席認為這才是較妥善準確的計算方法。如前述,全部毒品的量刑起點應為77個月監禁,認罪下扣減三分一為51個月(若準確計算應為51個月9日)。 26.倘若逐一計算每一項控罪的量刑點,如下:-
27.為達至總刑期為51個月監禁,控罪二的其中6個月監禁與控罪一的45個月監禁分期執行(45 + 6)。 28.因此,兩項販毒罪的總刑期為5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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