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植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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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條,被告人同意了相關案情摘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8 cases

Case No.DCCC 708/2023[2024] HKDC 82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May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08/2023

[2024] HKDC 8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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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植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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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日期:  2024年5月23日
出席人士:  劉少儀女士,為律政司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禮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Leung & Lau, Solicitors LLP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 (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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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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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條,被告人同意了相關案情摘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4月6日在香港,偷竊7.4公斤牙香樹(俗稱土沉香)的木片,而該等物品為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相關案情

3.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摘要,2023年4月6日下午5時15分左右,警員在大埔汀角路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把他截查。

4.警員在被告人的背囊內發現兩個黑色膠袋載着後來證實為土沉香的木片,一個載着12塊,另一個載着33塊,背囊內還有另外兩個新的黑色膠袋及一張八達通卡。

5.初步查問期間,於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當日下午2時左右在八仙嶺山頭斬下涉案沉香木,打算帶回內地出售。

6.於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進一步承認,因一時貪心才斬下涉案沉香木用來出售,請求給予機會。

7.翌日即4月7日,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說出了一些事情,包括:

(a)  2023年4月6日,被告人獨自經羅湖管制站來到香港旅遊散心。

(b)  他入境香港後,乘搭港鐵前往大埔墟,再乘搭「中巴」到達大美督下車。

(c)  他沒有特定目的地。下午3時左右,他走到山腳路邊散心,撿拾到上述兩袋木片,他打開膠袋知道內裏載着的是土沉香,相信具有藥用價值,打算帶回家煲湯及自用。

(d)  土沉香在家鄉廣為人知,他知道沉香木的用途及價值。

(e)  他打算即晚返回內地,沒有預訂酒店。

8.據被告人的出入境記錄及八達通記錄,他於2023年4月6日早上7時41分經羅湖管制站入境香港,上午8時14分通過港鐵大埔墟站的轉旋轉閘,上午8時17分登上小巴。

9.據警方調查,有一條20C號小巴路線,由港鐵大埔墟站開往大美督。

10.據漁護署曾博士的專家意見,涉案兩袋木片是土沉香,共重7.4公斤,估計價值港幣140萬元。過去10年,本港非法開採土沉香以獲取沉香木的情況十分普遍,非法開採的案件大多涉及雙程證持有人,也涉及一些非法入境者及少數本港居民。過去三年(2020年至2022年),由於內地與香港之間的邊境管制站關閉,案件數目大幅下降。不過,隨着邊境管制站於2023年2月重開,案件數目又再急增。本港非法砍伐和採割土沉香的問題可能會對本地林木群落帶來生態影響,非法開採會危及原生植物土沉香的自然生存。

過往定罪紀錄

11.被告人過往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12.根據辯方梁大律師求情,被告人現年45歲,內地居民,已婚,育有2子2女,12至18歲。小五教育程度,自小雙耳失去大部份聽力,在內地做散工,月入約人民幣3,000元,是家庭經濟支柱。

13.梁大律師求情指,因經濟環境差,被告人失業,聽覺缺陷令他更難找到工作,為了養妻活兒,犯下本案。

14.梁大律師強調,被告人獨自犯案,初犯,沒有證據顯示沉香樹被破壞的程度,亦不知道是否被破壞前已經枯萎。

15.梁大律師為被告人呈交一封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達悔意,希望法庭酌情輕判,讓他早日歸家照顧家人。

16.梁大律師呈交七宗案例/判案書: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HKSAR v Xie Jinbin [2011] 2 HKLRD 63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廣秀 (Yang Guang Xiu) CACC 469/201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有光CACC 46/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亞廣及另外2人DCCC 64/201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鎮南及謝關興DCCC 626/201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利忠DCCC 491/2023。

17.梁大律師希望法庭根據上訴庭判刑案例,採用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並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扣減。

控方的加刑申請

18.控方劉大律師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向法庭提供資料,旨在證明有關指明的罪行即偷竊土沉香的普遍程度;及因最近發生的偷竊土沉香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及對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帶來的總利益(不論是否財務上的利益)的性質及程度。

19.相關資料由漁護署曾博士提供,其專家證人口供已經呈堂,日期為2024年5月9日,當中重點已納入控方擬備的案情摘要(見上文),辯方對其專家身份及意見沒有爭議,本席接納為可靠資料。

20.梁大律師不反對加刑申請,唯表示希望加刑幅度不多於25%。

判刑

21.根據同意案情,被告人於2023年4月6日早上入境香港,隨即乘撘兩程公共交通工具去到大埔大美督,同日下午在大埔汀角路被發現攜帶着兩袋用黑色膠袋載着的沉香木,當時身上還帶備另外兩個新的黑色膠袋。從環境證據看來,被告人專程來港犯案,梁大律師的陳詞也確認被告人承認他因經濟原因來港偷竊沉香木。沉香木由被告人砍伐,即使沒有證據顯示相關沉香樹被破壞程度或被破壞前是否已經枯萎,但本席認為這因素對判刑不具舉足輕重的影響。

22.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其風Lu Qifeng CACC 42/2013指出,「砍伐沉香樹木是極為嚴重的罪行,而國內訪港者非法砍伐、盜取沉香樹木的行為極為普遍,必須阻嚇,以避免沉香樹滅絕,對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

23.上訴庭在Wen Zelang案指出,土沉香是瀕危樹木,法庭必須傳達一個清晰而強烈的訊息,以阻止內地居民來港損壞這種瀕危的樹木和本地的自然生態。一般而言,三年的量刑起點和25%的加刑比例並不明顯過重。該案上訴人聯同另外3人包括上訴人的叔父持雙程證專程來港盜取土沉香,砍伐了5.6公斤土沉香木,上訴庭認為以三年監禁為起點並不明顯過重,只因上訴人在該案中有特殊情況,指他年紀尚輕,只得17歲,他可能受到身為長輩的叔父(也是同案被告之一)相當程度的影響而犯案,故他的罪責相對其他同案被告低,應獲得較輕的判處,以監禁兩年為量刑起點。

24.就本案,基於案情和上述判刑案例,本席以三年(3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應獲得三分之一折扣扣減,至24個月,按中沒有進一步減刑的理據。另因應偷竊土沉香的罪行已為該物種以致本港的自然生態帶來巨大和難以補救的傷害,並於疫情過後自從本港與內地再度通關開始內地人來港進行非法砍伐的個案有上升趨勢,本席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申請,並按上訴庭案例所見的一般上調幅度加刑25%,至30個月。

總結

25.被告人被判處監禁30個月。

( 香淑嫻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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