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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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但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並於審訊後被裁定後者罪成。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704/2022[2024] HKDC 108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Jul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04/2022

[2024] HKDC 10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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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錦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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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日期:  2024年7月2日
出席人士:  陳曉毅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漢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蔡翁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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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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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但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並於審訊後被裁定後者罪成。

案情

2.2022年4月2日晚上,警員23999(「控方第一證人」),警員6835(「控方第二證人」)及其他警務人員在九龍油麻地一帶進行反罪惡巡邏。

3.2022年4月3日凌晨12時44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在碧街與新填地街交界一帶巡邏時,看見被告人從的士下車後四處張望。被告人見到控方第一證人後便低下頭來,急步走向窩打老道。

4.控方第一證人在油麻地新填地街197號外面截停被告人。經初步搜身,被告人身上沒有發現可導致入罪的物品,被告人其後被警方帶返油麻地警署作調查。

5.於同日凌晨01時14分左右,控方第二證人在油麻地警署1號搜身室向被告人搜身,在被告人的灰色內褲裏面近陰囊位置搜獲一張紙巾,該張紙巾包裹著一個膠袋,載有內含13.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3.5克晶狀固體(冰毒)。

6.於同日凌晨01時18分左右,控方第二證人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阿Sir,我差好多街數,壓力好大,我要食冰毒黎減壓。」

7.同日上午9時17分至9時39分,警方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他於會面時一再表示涉案毒品「咪攞嚟自用,自己食」。

8.所搜獲的毒品於案發時的平均零售市值約港幣7,550元。

9.懲教署於2022年4月5日所採取的被告人尿液樣本對冰毒呈陽性反應。

10.研究顯示本地冰毒濫用者的每日冰毒使用量的中位數值為0.9克。按此計算,涉案冰毒可供約14至15日之用。

11.被告人的收入不足以支持他的毒品開支;他需要靠借貸及向任職髮型師的太太討錢,以幫補他在毒品上的使費。

被告人背景

12.被告人有5項定罪紀錄,當中2項是管有危險藥物。

13.他現年48歲,已婚,育有兩名已成年子女,一家四口同住在葵涌邨。

14.被告人案發時是一名運輸/貨櫃拆卸員,月入約10,000元。

15.戒毒所報告指出,被告人自1998年從戒毒所獲釋後再沒有服用毒品,直到2021年開始吸食冰毒。在案件還押前,他幾乎每天都吸食冰毒,最後一次吸食是本年6月中旬。

求情

16.代表被告人的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一開始便坦白承認管有危險藥物。

17.被告人雖然有數項刑事定罪,但最近一次的定罪已是25年前之事,而同類型的兩次定罪分別是在1998及1997年,故此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被告人已有二十多年沒有犯事而對他作出較寬鬆的處理。

18.方大律援引了兩宗上訴案件,供法庭在考慮監禁刑罰時作量刑參考。在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261案,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15.724克冰毒罪成,被判監禁3年。上訴法庭批准其判刑上訴,改以2½年為量刑起點。上訴法庭指出,對真正使用者通常會持有的分量的管有危險藥物罪行而言,其量刑起點應該在12-18個月的範圍內,而起點則主要取決於毒品分量。該案的適當起點是18個月;另外,因存在社交形式散播毒品的風險,需加刑12個月。考慮到該案的求情因素,上訴人最終被判監禁2年。

19.HKSAR v Jarhia Kuldeep Singh CACC 96/2006案,上訴人就其販運6.82克冰毒的判罪上訴得值,改判管有毒品罪成。上訴法庭採用15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就潛在風險加刑12個月。

20.戒毒所報告指出被告人是一依賴毒品人士,並認為他適合在戒毒所接受戒毒。被告人表示願意入戒毒所戒毒。他本人及家人均認為入戒毒所後受監管是對被告人改過自新最有效的安排。辯方認為戒毒所羈留令是一個最恰當的判刑。

判刑考慮

21.撰寫戒毒所報告的主任表示,被告人在會見時表現合作,亦顯現出將來必定要遠離毒品及其他癮君子的堅強決心,又對自己的不當行為表現出莫大悔疚,並表示希望可以在戒毒所戒毒。

22.報告指出,根據醫學檢查及驗尿結果,被告人確實是一名吸毒者。鑑於他意志薄弱,戒毒中心又有空位,加上被告人的吸毒問題,再接受一段強制戒毒治療加上密切監管對他有裨益。故此認為被告人適合在戒毒所接受戒毒。

23.本席完全認同戒毒所報告所作出的觀察,並接納其建議,因此下令羈留被告人在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療及康復護理。被告人的定罪須予以記錄。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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