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嘉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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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兩項控罪,控罪一是作出某項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控罪二是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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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3/2023 [2024] HKDC 4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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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兩項控罪,控罪一是作出某項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控罪二是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2.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控罪一 3.2020年2月19日大約下午5時,被告人在油麻地長樂街與彌敦道交界附近被警方截停。警方在被告人的手袋內發現一個電子磅連一枚電池、五個可再封口綠色膠袋、兩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四個藍線可再封口膠袋及一個可再封口黑色膠袋。警方亦在被告人的底褲內發現一個用紙巾包住的膠袋,載有一些晶狀固體(證物一)。 4.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該袋「冰」毒屬於她所有。 5.經進一步搜查,警方發現被告人管有港幣1,852.2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6.被告人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一些事情,其中包括證物一是「冰」毒,屬於她所有。 7.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證物一是22.8克晶狀固體,不含任何受《危險藥物條例》管制的物質。 8.在2020年2月份,22.8克「冰」毒估計市值12,198元。當時「冰」毒平均純度為百分之九十七。 控罪二 9.被告人在2020年3月28日獲法庭批准保釋,並須於同年5月11日到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但被告人沒有按照指定出庭應訊,法庭發出拘捕令。 10.2022年12月21日,被告人在尖沙咀被警方截停,並再被拘捕。 11.她在警誡會面中說「我當時知道要上法庭,但跟住唔記得上,所以就一直唔敢再上喇。」 12.被告人有七次刑事紀錄,其中兩次是販毒罪。 13.代表被告人的林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44歲,中一程度,在2022年再被拘捕之前,她獨居於尖沙咀,從事散工,月入大約5,000元。她曾經在2000年結婚,並誕下兩名兒子。由於前夫有醉酒惡習,虐打被告,二人最終在2009年離婚。被告人於2014年跟當時男友誕下一名兒子,兒子由男方取得管養權,但這幼子將要入讀特殊學校。 14.大律師說,被告人因為家暴與前夫分居之後染上毒癮,因而犯下數宗跟毒品有關罪行。於控罪一案發當天,一名叫「阿琪」的人向被告人聲稱某人於購買「冰」毒之後要求退還。被告人因而按照阿琪的指示到長樂街「木的地」酒店取回涉案物品,她並沒有收取任何報酬。被告人後來獲法庭批准保釋,她忘記按指示到法庭應訊之後,由於害怕再被羈押而一直未敢投案。 15.至於量刑方面,就控罪一,林大律師呈交了五宗案例。他陳詞說,上訴庭在鄭玲玲[1]一案中指出,法庭於處理有關控罪的判刑時,應該先以被告人誤信其所販運的危險藥物的應得刑罰作為參考,再基於案中的「無害元素」而進行扣減。涉案物質跟毒品性質分別越大,折扣也越大。辯方大律師亦援引何家銘[2]、魏海峰[3]和Ye Wing Leung[4]案,去顯示法庭因為此無害因素所給予的不同扣減。 16.林大律師指出,本案涉及的物質是22.8克的晶狀固體。以案發時「冰」毒一般純度是百分之九十七計算,本案的物質相等於22.1克的「冰」毒。根據上訴庭於譚伊真[5]案定下的量刑指引,量刑基準大約是七年九個月監禁。大律師強調本案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涉案物質可製成或攙雜任何危險或受管制藥物。 17.至於控罪二,大律師陳詞說,這控罪沒有量刑指引,最高刑罰是罰款及12個月監禁,法庭可以酌情作出判罰。 18.大律師呈交了被告人的求情信。 19.林大律師總結說,被告人是適時承認控罪,充分反映其悔意。她現在已經成功戒除惡習,在還押期間更加積極進修,並且考取了多項證書,計劃出獄之後重新做人。林大律師請法庭體諒到被告人是單身母親,還押期間更加得悉其長子的未婚妻意外流產,而幼子亦需要入讀特殊學校,現在她非常憂心,她希望盡快能夠跟家人團聚,並了解情況。辯方請求兩項控罪的刑罰可以全數或者部分同期執行。 20.控罪一罪行與真正販毒罪同樣是十分嚴重罪行,因為犯案者與真正毒販一樣,有著販毒的犯罪意圖。在道德上,兩者罪咎相同,最高刑罰亦都是終身監禁。本案涉及的相信為「冰」毒的物質數量多,判處監禁是唯一選擇。 21.至於量刑方面,根據上訴庭案例,法庭首先要認定被告人所相信的毒品類別及一般純度,並且按照相關的量刑指引計算出量刑起點 ,並因為被販運物質不會帶來真正傷害(即是所謂「無害因素」),再作出適當減刑。減刑幅度要視乎每宗案件的個別情況,但是刑罰必須要反映罪行嚴重性,及要有阻嚇力。 22.本案檢獲而被告相信為「冰」毒的固體物質重量共22.8克。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控方案情,當時的「冰」毒一般純度是97 %,所以應該以22.1克計算量刑起點。依照上訴庭在譚伊真案有關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林大律師計算出的量刑起點大約是七年九個月禁監。譚伊真案的判刑指引是適用於販毒鏈中最低角色,例如,送遞及保管。法庭接納辯方大律師求情所說,被告人只是按指示去取回涉案毒品。本席接納被告人只是扮演運送角色,所以七年三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適合的。 23.法庭進而考慮無害因素去下調這個量刑起點。在林大律師呈交的鄭玲玲案中,上訴庭援引李靄儀案CACC 362/2010,該案所涉及的是39.5克的被告人相信為「冰」毒的物質。經審訊之後被定罪。原審法官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上訴庭在判詞第4段說,如果這些物質確是「冰」毒,量刑起點是八至八年半監禁,並且在判詞第13段說,即使判處被告人5年監禁,亦無可批評。 24.本案涉及的物質如果是「冰」毒的話,量刑起點是大約七年九個月,與李靄儀案假設為「冰」毒的量刑起點八至八年半監禁相差不遠,所以可以作參考。法庭亦要考慮被告人有兩次販毒紀錄。本席以51個月監禁為控罪一量刑起點。 25.至於減刑方面,被告人的個人及家庭狀況並不是減刑理由。唯一減刑理由是被告人坦白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所以控罪一刑期調低至34個月監禁。 26.至於控罪二,並沒有量刑指引。被告人明顯地是為了逃避控罪一罪責而不歸押。最後,她並不是自動投案,而是兩年七個月之後在街上被截查才被拘捕,越押時間為時頗長。本席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減三分之一,減為監禁4個月。 27.最後,法庭要顧及整體量刑原則。本席認為兩項控罪性質完全不同,刑罰應該是分開執行,而整體刑期亦都不算過重,所以下令兩項控罪刑罰分期執行。 28.因為以上理由,判刑如下:控罪一,判處監禁34個月;控罪二,判處監禁4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是3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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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