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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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95/2022 [2024] HKDC 12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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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於本案面對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及 (3) 條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控罪 (1)及控罪 (2))。 2.被告人不認罪,審訊後被定罪。 案情 3.相關的案情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故不在此贅。 4.簡單而言,被告人持有兩銀行帳戶(即控罪 (1)的天星帳戶及控罪 (2) 的眾安帳戶)。該兩帳戶均在同一天建立。在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間,港幣共1,572,131.25元分14次交易經銀行轉賬存入天星帳戶,相同金額分16次交易經銀行轉賬從天星帳戶提取(主要交易集中於2020年8月17日、2020年8月19日及2020年8月25日)。在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間,港幣共1,205,800.37元分12次交易經銀行轉賬存入眾安帳戶,相同金額分26次交易經銀行轉賬從眾安帳戶提取(主要交易集中於2020年8月26日至 9月16日期間)。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5.被告人現年60歲。他念畢中二後便再沒讀書,後於1982年(約18歲之齡)因犯下搶劫罪被判七年監禁。 6.就工作方面,除了短暫在一間會計師樓做文員,被告人主要從事運輸、木工學徒、車房學徒、裝修、司機等工作。近十年,被告人主要做裝修工人及Uber司機,月入約2萬至3萬元,沒有其他收入,沒有報稅。 7.被告人有兩段婚姻,與第二段婚姻妻子(黎玉冰)2003年結婚,育有一對子女,約2013年離婚。 8.辯方冀法庭考慮:涉案的「黑錢」數額約為150萬元及120萬元。案中的證供反映了一個清水般的洗黑錢模式,箇中並不涉及任何家庭因素。 判刑考量 9.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Liao Liting)CACC 334/2015中就「洗黑錢」控罪的判刑考量(在判詞的21至23段)作出如下總结:
判刑 10.於本案,本席考慮到:沒有證據證明 (i) 被告人知道黑錢的來源為何、(ii) 被告人曾參與相關的犯罪行為或 (iii) 於控罪所指期間的交易涉及跨境犯罪元素。 11.此外兩項控罪所涵蓋的時間少於一個月,當中涉及的存款交易宗數分別為30宗及38宗,而其總數分別約為150萬元及120萬元。 12.考慮到相關控罪的犯案背景及性質、被告人的個人背景,本席認為控罪 (1)及 控罪 (2) 恰當的量刑起點應是36個月的監禁。 13.控罪 (1)及控罪 (2) 的刑期均為36個月監禁。 刑期的執行 14.本席考慮到,兩控罪的帳戶均於同一天建立,相關的交易涵蓋約一個月的時段。經小心考慮兩項控罪的罪責不同之處,亦顧及判刑的累計總數原則,本席認為一個總數為39個月的監禁,足以反映兩個控罪的嚴重性。為達致目的,本職下令控罪 (2) 的刑期其中的3個月應與控罪 (1)的刑期分期執行。 總結 15.本席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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