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44/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April 2025.
1. 被告人廖賀東先生被控以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他在本席席前承認控罪,即他承認在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一名稱為“阿志”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銀行帳戶(帳戶號碼012-666-1-024641-9)的總額港幣10,679,692.86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1]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