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99/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September 2024.
2. 就本案的案情和證據詳見裁決理由書。簡而言之, 盛怡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 盛怡 」)是文具製造商及供應商,於本案相關時間,被告人受僱於 盛怡 為船務文員,職責之一是向本地供應商採購用來製造文具的外地入口膠粒,運往內地廠房加工。 盛怡 規定就每項採購,被告人必須從多於一個本地供應商要求報價,於提交給 盛怡 的電郵中列出各供應商的報價,並選取價格最低的供應商進行採購。於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5月12日期間,就涉案34項膠粒採購交易(下稱「 該34項交易 」),被告人於提交予 盛怡 的報價電郵中訛稱已向電郵中所列出的本地供應商要求報價,捏造這些供應商的報價價錢,虛假地表示 金龍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 金龍 」)的報價於不同膠粒供應商中屬最低,成功誘使 盛怡 按被告人建議向 金龍 購買該34項交易的膠粒,總額港幣7,204,270元。但其實 金龍 的唯一董事及唯一股東是被告人的丈夫,而 盛怡 從來未獲告知被告人與 金龍 之間的關係。事實上,是被告人通過 金龍 向某兩本地供應商以總額港幣5,517,681.50元購買該34項交易的膠粒,並以總額港幣7,204,270元轉售予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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