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697/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pril 2024 before 周廷勵暫委法官.

Family Law – Custody and Access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Care and Control – Joint Custody – Supervision Order – Psychological Counselling – Child's Wishes – Welfare Reports – Parental Conflict – Child's Fear of Father – Mother's Fear of Father – Shared Parenting Support Centre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 13) s.3 – PD v KWW [2010] 4 HKLRD 191 – WSM v FSY [2005] 3 HKC 319 – H v N [2012] 5 HKLRD 498 – WKW v OS [2021] HKFC 98 – YSYM v LHB [2020] HKCA 586 – 林對關 [2020] HKFC 114 – Child aged 11 expressed preference to live with mother and fear of father – Mother unable to control negative emotions towards father affecting child's relationship with father – Court ordered mother to retain care and control to avoid pressure on child – Access arranged on first Saturday of month at Tong Sun Yuen Centre with social worker coordination – Joint custody maintained with communication protocols – 12-month supervision order and psychological counselling ordered for child and mother – Costs not awarded against either party – Mother's costs taxed under Legal Aid Regulations

Legal issues: 照顧及管束權 · 探視安排 · 共同管養權及溝通 · 監管令及心理輔導

Outcome: 女方保留照顧及管束權,男方保留共同管養權及探視權。頒布監管令及心理輔導安排。

Cites 6 cases

Case No.FCMC 10697/2018[2024] HKFC 6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6 Apr 2024
Judge周廷勵暫委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0697/2018

[2024] HKFC 6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 1069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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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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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周廷勵暫委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3年9月25-26日
判決日期: 2024年4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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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更改管養、照顧管束及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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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引言

1.此審訊有關答辯人(下稱「男方」) 發出的兩張傳票:

1.1.  於2021年9月15日發出的傳票(下稱「2021 傳票」),要求法院命令呈請人 (下稱「女方」) 執行男方對現時11歲的女兒(下稱「女兒」) 享有探視權的判令,即由彭家光法官(下稱「彭法官」)於2020年8月3日頒下的同意命令(下稱「2020年8月命令」);

1.2.  於2022年11月21日發出的傳票 (下稱「2022 傳票」),要求更改2020同意命令有關管養權的安排,以“分權令”取而代之。

2.如下文所提,2020年8月命令處理的是照顧管束及探視事宜,而彭家光法官早於2020年4月3日的同意命令中頒下共同管養令(下稱「2020年管養權命令」)。就此,男方於開審第一天確認他撤回更改管養權的申請,接受該共同管養令,而他的申請只限於照顧管束及探視安排。

3.爲期2天的審訊當中,雙方答應給予法庭及對方各項承諾,亦同意各種事項[1]如下:

(1)  女方(呈請人)及男方(答辯人)繼續享有女兒共同管養權;

(2)  女方須向女兒就讀學校填報男方的資料於學生手冊及學生資料表,並在以後每個學年填報或更新;

(3)  雙方須經童心圓共享親職支授中心(下稱「童心圓」)的社工協調下,視乎該子女的學校親子活動或家長講座的性質,而決定由父或母出席,達至雙方均等參與的大前提;

(4)  雙方須就女兒的生活重大事宜,在童心圓的社工協助開設的共同電郵通訊群組中通知對方,而該通知在具有對女兒享有管養權的父母為女兒作出重大決定前,須在合理時間內,將其作出該決定的意向,以書面通知具有對該子女的父母責任的其他人。重大決定意指對該子女的健康、發展和一般福利有長遠後果的決定,包括關於以下事宜的決定:

(i)  就該子女進行重大手術或長期醫學或牙科治療;

(ii)  該子女就學情況的重大改變;

(iii)  按某特定宗教撫育該子女;

(iv)  同意該子女結婚;

(v)  改變該子女的居住地;

(vi)  將該子女帶離香港不超過1個月; 或

(vii)  改變該子女的居籍或國籍;

(5)  雙方接受不少於每月一次童心圓的「親職協調服務」的會面;

(6)  安排女兒接受心理學家的心理輔導,以繼續舒緩該女兒的情緒反應;

(7)  女方承諾出席社工建議的心理輔導或專業人士提供的輔導,以改善女兒的心理健康;

(8)  女方承諾提供女兒新校電子課/電子入口網站密碼 (e-class and e-portal passwords) 給男方;

(9)  男方亦承諾出席社工建議的輔導或專業人士提供的指導課程。

4.有鑒於此,本席就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安排等爭議事宜作出以下判決。

B.  家庭背景

5.男方與女方於2012年4月21日在香港合法結婚,雙方於2012年10月1日誕下女兒。三人曾居住於屯門一私人單位,但男方與女方的關係基於各種原因而破裂。

6.2017年初,女方認識了新的異性朋友,其後發現自己懷了該男友的孩子,於是在2018年自行遷出屯門單位,並於2018年6月初搬進屯門公屋單位 (下稱「女方住所」)。2018年7月17日,她誕下一名兒子(下稱「兒子」)。

7.2018年8月21日,女方以「兩年分居」為由提交一份離婚呈請書, 並于2019年7月3日再提交一份經修訂的呈請書。法院在2020年9月11日頒發絕對離婚令。

8.審訊時,女方與男方分別為41和43 歲。女方現時是一名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的無業人士,與女兒以及兒子居住於女方住所。男方任職兼職巴士司機,現在獨自居住於屯門。

C.  有關女兒的申請和命令

(一).    2020年的命令

9.2020年4月3日,彭法官頒下2020年管養權命令,批予男方及女方女兒的共同管養權。

10.2020年8月3日,法官頒下2020年8月命令,批予女方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男方則享有界定探視權如下: [2]

「2. 答辯人享有該家庭子女的界定探視權如下:

(i) 隔個星期五該家庭子女放學後至星期一該家庭子女上學前作留宿探視;

(ii) 隔個星期日上午10時至星期一該家庭子女上學前作留宿探視;

(iii) 若星期五或星期一為公眾假期,則交接時間為下午2時。」

3. 學校長假期包括農曆新年、復活節、暑假及聖誕節雙方各佔一半時間; 除在雙方同意下另有安排,該家庭子女交替由雙方照顧如下:

(i) 農曆新年假期答辯人佔上半段時間,呈請入佔下半段時間;

(ii) 復活節假期呈請人佔上半段時間,答辯人佔下半段時間;

(iii) 暑假期間,答辯人及呈請人雙方隔個星期輪流照顧該家庭子女,答辯人佔第一個星期時間,呈講人則佔第二個星期時間,如此類推;

(iv) 聖誕節假期呈請人佔上半段時間,答辯人佔下半段時間;

(v) 以上交替安排翌年轉換一次; 以及

(vi) 在非照顧日子,呈請人可以每星期最少一次與該家庭子女視像會面,每次15分鐘,時間於晚上8時至9時之間;

(vii) 答辯人於非照顧日子,他可以逢星期三與該家庭子女視像會面,毎次1小時,時間於晚上8時至9時之間。

4. 如雙方同意 , 以上照顧及探視的日子及安排可作彈性處理。」

( 二 ).    傳票及有關命令

11.其後,雙方對女兒的探視安排產生爭議。女方於2021年3月左右向社會福利署投訴男方虐待女兒。社會福利署於2021年4月展開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並提供日期為2021年4月28日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報告 (下稱「2021年4月28日報告」) 及日期為2021年4月29日的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紀錄 (下稱「2021年4月29日紀錄」)。

12.2021年4月28日報告由一名助理社會工作主任羅主任 (下稱「助理主任」) 撰寫。 報告提到探視安排實施初期,女兒沒有拒絕會面男方,直至2021年3月女兒到男方的家中留宿探視近20天。[3]根據女兒的說法,期間男方捏她臉頰、打她臉、又用力打她膝蓋。根據女方,此事令她感到害怕又不快,事件發生以後,女兒拒絕和男方會面,雙方沒有任何聯絡。[4]女方也應女兒的要求,向警方報案(下稱「留宿事件」)。

13.2021年4月28日報告及2021年4月29日紀錄均指出沒有證據支持男方虐待女兒的指控。雖然如此,出席成員一致認為女兒的情緒狀態應被密切監察, 需修補男方和女兒的關係,以及男女方共同撫養女兒方面出現困難。[5]

14.助理主任亦提出提議如下:

14.1.  給女兒提供輔導服務;

14.2.  加強女兒自我保護意識;

14.3.  留意監察女兒的情緒和心理狀態;

14.4.  如有需要,轉介至臨床心理服務部門;

14.5.  為家長提供共同親職輔導服務;

14.6.  為父親提供有關子女管教的輔導服務; 及

14.7.  找方法促成男方對女兒探視安排。[6]

15.於2021年9月15日,男方發出2021傳票,要求女方執行男方根據2020年8月命令中享有的探視權。彭法官於2022年1月24日頒令暫緩執行2020年8月命令。男方獲頒的中期探視安排為每月第一、第二及第三個星期日上午10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及男方到女方住所接送,直至另行有命令為止(下稱「2022年1月24日中期探視安排命令」)。[7]

16.2022年5月17日,彭法官再次修改中期探視安排,改為每月第一個星期六上午10時30分至上午11時30分,女方須按時帶女兒到社工辦事處,讓男方探視女兒,直至另有命令為止(下稱「2022年5月17日中期探視安排命令」)。2022年5月17日中期探視安排命令亦附註加罰則通知。[8]

17.彭法官將有關2021傳票的審訊原訂於2022年12月28日開審。[9]

18.2022年11月21日,男方再發出2022 傳票,申請更改2020年的管養安排,「由共同管養,轉為‘分權令’,即決定權力由本人(即男方)行使」。

19.2022年12月28日,彭法官將有關2021傳票和2022傳票的審訊再次押後到2023年9月20日(下稱「2022年12月28日命令」)。

D.  男女方案情

( 一 ).    男方案情

20.簡單來說,男方案情如下:

「呈請人以各種不合理的理由,甚至無任何理由之下,拒絕執行判令中答辯人享有的探視權,即使後來經社署社工,駐校社工,社福機構的社工協調,也不能按照判令的內容安排探視,且探視的時間甚少,答辯人無商討空間,與判令的要求相距甚遠」;[10]

由於2021年9月15日(及另一關於探視的傳票)後,[11]有多項事件發生,如呈請人單方面要求女兒轉校及其他有損女兒利益的情況所以現在就更改管養權安排提出申請[12]

21.具體來說,男方在2021年9月15日、2021年11月17日、2022年6月24日及2023年2月22日存檔四份誓章,提出以下理據,支持其案情。

22.其一,女方不跟從2020判令的探視時間安排。[13]

22.1.  女方不按判令中的探視時間交接女兒給男方。例如,於2020年10月5日,女方突然要求男方接女兒放學,並帶她去補習。男方「欣然答允」。 但到該月24日時(亦即是探視時間),女方以之前男方已經在5日接女兒放學為由,拒絕交接女兒給男方。相同的情況亦於2020年11月29日和2021年3月5日發生。

22.2.  女方會經常無視男方提醒她交接女兒的WhatsApp 訊息。根據男方所指,上述的情況於2020年11月15日,11月29日及12月4日發生。

22.3.  2020年11月18日,男方跟女兒視像; 女方20分鐘後要求女兒取回手機,結束視像,女兒無奈接受。

22.4.  從2021年4月左右,女方「報警誣告我(即男方)打過女兒」, 也藉此原因阻撓男方與女兒的探視。男方於是在同年5月開始尋找駐校社工幫忙,但也只能每星期在當時學校(下稱「舊校」)見到女兒一次。

22.5.  2021年7月,女兒放暑假,男方沒辦法在舊校裡探視她。儘管男方參加了聖雅各福群會「童心圓」的親子計劃,希望藉此增加與女兒相聚的機會。男方在2021年8月19日到2021年10月31日期間也只能探視女兒六次。

23.其二,女方於2021年9月27日突然為女兒轉校至現時就讀學校 (下稱「新校」) (下稱「轉校事件」)。男方是在2021年9月20日通過一名舊校的社工電話通知他才得知此事。[14]

24.男方立即嘗試了解此事,希望說服女方回心轉意時,女方卻向他出示傳票的照片,回覆他指「法律解決」。男方因為各種原因,認為轉校對女兒 「造成客觀的利益損害」。而且新校誤以為男方只有「探視權」,沒有「監護權」,因此拒絕他跟女兒有任何接觸。

25.其三,女方忽視女兒學業。 例如: [15]

25.1.  男方由幼兒園開始主要負責女兒的學業,包括每天簽署手冊、回條及體溫卡,跟進功課,幫她溫習,購買課本文具,參加課外活動如賣旗等等。母親對以上事項不會「主動監督」。2020年11月29日,男方更加發現女兒在該月27日(也是女方照顧下的一天)時欠交多項功課,也遺失了課本。

25.2.  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2日是女方照顧女兒的日子,但女方沒有盡責跟女兒「溫習備考,看書和做功課」,也稱因為「呢幾日節目太豐富」,沒有看女兒舊校的通告,因此令女兒忽略交功課日期。

26.其四,男方無法進行探視。例如,男方於2022年2月6、13和20日,3月6日,3月13日,3月20日,4月3日,4月9日,4月17日,5月1日和5月8日的探視要求都被女方拒絕或無視。 [16]

27.因此,男方的公開建議如下:

27.1.  共同管養令下,男方和女方均享有照顧及管束權:

27.2.  探視以下列固定漸進式時序恢復2020年8月命令有關探視的安排。安排如下:

27.2.1.  第1 至4 個星期為星期日上午10 時正至下午10 時正;

27.2.2.  第5 至8 個星期為星期日上午10 時正至星期一上學;

27.2.3.  第9 個星期完全恢復。

27.3.  即時恢復每逢星期三的視像會面;

27.4.  男方生日和西曆女兒生日作全日探視,上午10時正至下午10時正;

27.5.  女方即時撤銷對新校發出所有禁止男方接觸女兒的指令;

27.6.  新校立即取消執行上述女方的指令,恢復男方作為家長應有的權利,包括接收學校訊息、參與學校活動丶家長簽署及接送學生上學放學等;

27.7.  雙方均有權聯絡女兒就讀學校以及參與其舉辦之活動。如活動有兩個名額,雙方可同時出席,如活動只得一個名額,雙方將輪流交替出席,由女方出席首次單一名額活動。若任何一方未能出席活動,另一方可以補上;

27.8.  中一派位選擇學校表格由男方填寫;

27.9.  維持離境限制;

27.10.  女兒之旅遊證件包括特區護照和回鄉證由男方保管。如女方有需要須於出發前72 小時提出,女方在回港後48 小時內歸還;

27.11.  女方不可讓女兒與外弟的父親有任何接觸;

27.12.  女方需執行法庭命令,否則將作藐視法庭論(罰則通知)。

28.經過2天審訊,男方於2023年10月10日提供書面結案陳詞,修改其公開建議如下:

“就社工報告(即下稱「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建議第23點:

(a) 應加上「作為家長(監護人)的資料」,而表明關係,非一般次要或後備的聯絡人;

(b) 雙方均享有照顧及管束權;

(c) i 界定探視應繼續於星期六上午進行,並可在這基礎上多加一個星期三接放學的時間,而星期六上午的探視地點,應為童心圓中心,因為這裏曾經有數次順利探視的經驗和陳姑娘所推薦的,然後經過兩次探視之後,可根據童心圓社工的建議,是否適合於公共場所作探視和哪個公共場所作探視,這是根據羅姑娘認為在公共場所探視,關係可能會有突破,並建議初頭數次有童心圓社工陪伴;

(c) ii應加上「八號強風信號、黑色暴雨警告和極端情況等」,而探視會順延至該月的第二個星期六進行;

(c) v 輪流參與家庭子女的學校親子活動或出席家長講座,更改為整年的學校親子活動及家長講座由雙方均等參與。排除雙方一同出席,我是贊成的,羅姑娘亦稱雙方出席會引起女兒有發生衝突的擔憂。

(c) vi 參考《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的第2部第10條(3),而當中的合理時間,應提供可討論、可提出反對和計劃可被中止的時間;

報告建議中有母親參與的項目,需附加罰則通知。”

( 二 ).    女方案情

29.女方於2022年6月24日和2023年2月17日存檔兩份非宗教式誓詞。[17]

30.首先,女方指出自己有配合2020年探視權命令所要求的探視安排。例如,女方有讓女兒與男方進行網上探視(以Zoom 軟件進行),以及讓男方到舊校接女兒放學。由2021年1月至3月期間,女方也有在舊校社工的協助下完成探視安排。

31.其二,女方指出,探視安排未能順利執行是源於男方對女兒探視時施加暴力。

31.1.  自2021年3月發生留宿事件,女兒對男方感到抗拒,女方沒法強行要求女兒必須回覆男方的WhatsApp 訊息,或跟男方進行探視安排。因此,於2021年4月到8月期間,女方確實沒法根據命令配合男方要求安排探視。

31.2.  此外,在2021年12月1日時, 女兒在屯門良景邨巴士站看見男方後,就立即跑到女方旁邊「表示害怕」。

31.3.  女方有鼓勵女兒主動與男方溝通,包括但不限於WhatsApp及/或視像通話,惟在女方多次的勸導下,女兒仍對男方表現抗拒,並不願意與男方接觸。

32.其三,女方又描述,新校的學習模式適合女兒,對她有利無害。

32.1.  女兒轉校到新校時, 「亦很快便適應新校的教學方式」, 不但積極參與校內活動。此外,女兒能通過新校提供的免費游泳班學習新技能。

32.2.  除此之外,女兒在新校亦能得到老師的輔導和幫助,與舊校不同。新校的老師會在下課後留下來解答女兒在課業上的問題,女兒也會參與新校舉辦的課後輔導班,解決女兒在英語及數學科功課上的疑難。 這些原因都使女兒在新校中取得不錯的成績,更加在英語科目中獲得全部A級的成績。 新校對女兒的評語正面,形容女兒「敦厚好學,力爭上游,工作敏捷,勇於服務」。除了學術方面,女方覺得女兒在就讀新校後更主動分享,也勇於與新校的外籍老師交流。[18]

33.女方的公開建議如下:

33.1.  撤銷男方2021 傳票及2022傳票;

33.2.  女方及男方享有女兒的共同管養權; 女方須向女兒學校填報男方的資料於學生手冊及學生資料表,並在以後每個學年填報/更新;

33.3.  女方享有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

33.4.  男方享有女兒的界定探視如下:

(1)  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三下午或星期六上午在屯門富泰商場進行不少於一小時的日間探視,女方須按時帶女兒於指定地方出席探視;

(2)  如指定日期為公眾假期,則探視會順延至該月的第二個星期三或星期六進行;

(3)  所有探視的安排,確實時間和地點由童心圓社工協調及安排;

(4)  若其中一方未能出席原定的探視,必須在48 小時前 透過「WhatsApp」通知對方,並由童心圓社工協調商討替補安排;

(5)  雙方須經童心圓的社工協調下,輪流參與女兒的學校親子活動或出席家長講座;

(6)  雙方須就女兒的生活重大事宜在童心圓的社工協助開設的共同電郵通訊群組中通知對方;

33.5.  雙方接受不少於每月一次童心圓的「親職協調服務」的會面,目的協助嚴重衝突的家長經過交流及共識後更易順利處理法令;

33.6.  安排女兒繼續接受心理學家的心理輔導,以繼續紓緩她的情緒反應;

33.7.  頒布為期9 個月的監管令,並在監管令屆滿前1 個月向法庭呈交進度報告;及

33.8.  由男方支付上述兩張傳票之訟費(包括早前保留待決的費用及是次審訊的費用),而女方本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34.經過2天審訊及雙方達成的同意事項,女方於2023年10月10日提供書面結案陳詞,修改其公開建議如下:

“(1) 撤銷男方2021 傳票及2022傳票,男方須支付有關訟費,而女方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2) 呈請人享有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

(3) 答辯人享有家庭子女的界定探視如下:

i. 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三下午或星期六上午在屯門富泰商場進行不少於一小時的日間探視,呈請人須按時帶女兒於指定地方出席探視;

ii. 如指定日期為公眾假期或天氣原因,則探視會順延至該月的第二個星期三或星期六進行;

iii. 所有探視的安排,確實時間和地點由童心圓共享親職中心社工協調及安排;

iv. 若其中一方未能出席原定的探視,必須在48小時前透過「Whatsapp」通知對方,並由童心圓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社工協調商討替補安排。”

E.  審訊概要及爭議焦點

35.是次審訊一共有四個證人: 男方,女方,社會福利署社會工作主任陳思敏(下稱「陳主任」)和臨床心理學家羅考恩女士(下稱「心理學家」)。

36.男女方明顯非常疼愛女兒,並向法庭提供了真實可靠的證詞和答案,值得讚揚。陳主任及心理學家的供詞分別圍繞有關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及心理報告的内容和建議,具參考作用。

37.如上文第3段所提,經過審訊後雙方對多項事宜達成重要的共識。因此,爭議焦點只剩以下兩項:

37.1.  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 - 本席應該接納男方的公開建議,更改現時女方單獨享有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讓雙方均享有此權利嗎?

37.2.  女兒探視具體安排:

(i)  時間:探視應否如女方建議,於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三下午或星期六上午進行,或如男方建議,只在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六上午進行;

(ii)  地點:探視應否如女方建議,於富泰商場進行,或如男方建議,首先于童心圓中心進行,然後經過兩次探視之後,根據童心圓社工的建議,考慮於公共場所作進行(初頭數次有童心圓社工陪伴);

(iii)  是否應男方要求增加一個星期三接放學的時間。

38.處理這兩項事宜前,本席將分析此案所適用的法律原則。

F.  適用的法律原則

39.法庭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考慮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及探視安排:

「3.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 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 題─

(a) 在任何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庭是否第2條所界 定的法庭) –

(i) 法庭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 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 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 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庭的任何報告; 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 題上,法庭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 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 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40.《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1)(a)(i)(B)條所載,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亦是法庭在考慮最佳利益時須給予適當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儘管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只是眾多考慮因素之一,但亦具有重要的分量,因為報告包含了有關人員親自進行背景調查而得出的觀察和建議,這些均是法庭無法透過其他途徑獲得的細節。 假若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的建議沒有被採納,法官應明確說明為何沒有採納。從而可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重要性: WSM v FSY (A Minor: Custody Appeal) [2005] 3 HKC 319, §§22-23 (張舉能法官, 當時官階)。

41.本席採納以下各項,由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因素: [19]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這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及

(i)  法院根據本條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42.H v N [2012] 5 HKLRD 498 一案中,高等法庭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 確認,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法庭可以,但並非必要只考慮上述清單。由於這個清單並非涵蓋全面和所有事項,在應用這個清單時,法庭並不需要逐一考慮清單中的每一個因素。法庭要顧及清單內沒有提及的因素,包括個案的所有情況。

G.  專家報告

43.法庭索取了以下報告:

43.1.  2019年6月11日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下稱「2019社福報告」);

43.2.  2020年1月24日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下稱「2020年1月24日社福報告」);

43.3.  2020年7月20日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下稱「2020年7月20日社福報告」);

43.4.  2022年5月3日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下稱「2022年5月3日社福報告」);

43.5.  2022年12日13日心理報告 (下稱「2022年12日13日心理報告」);

43.6.  2022年12月14日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下稱「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43.7.  2023年6月23日更新心理報告(下稱「2023年6月23日心理報告」);及

43.8.  2023年6月23日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下稱「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44.2022年12月後提供的4份報告較近期,而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及當中的建議更是專門為是次聆訊準備,因此參考價值和關聯性較高。本席會詳細說明及細心考慮此等報告內容。

( 一 ).    2019和2020年社福報告

45.社會福利署社會工作主任梁桂園(下稱「梁主任」) 向法庭提供了一共三份報告。由於三份報告撰寫的內容都是有關4至5年前女兒還是6到7歲的情況,本席只會總結梁主任的觀察和建議,不會深入探討內容。

46.在2019社福報告,梁主任表示:[20]

46.1.  女兒「與父母雙方感情俱佳,她亦已接受父母分開的事實,然而她希望自己能繼續與父母維繫感情」。

46.2.  女方在女兒 「的照顧及成長上曾有積極參與,自她遷出婚姻居所後也有繼續與[女兒]維繫感情,當入住公屋後,更努力爭取與[女兒]相處的時間,縱然她需要照顧年幼的兒子,亦努力兼顧[女兒]的成長及社交需要,這點是值得肯定的,相信她在[女兒]未來的成長路上的參與亦不可或缺」。

46.3.  男方亦在女方2018年1月搬離婚姻住所後,能為女兒提供妥善的照顧和穩定的居所,又願意投放工餘時間為她的成長及學習需要作出支援及悉心指導。

47.因而,梁主任提出以下建議:[21]

47.1.  男方女方共同享有女兒的管養權;

47.2.  男方享有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及

47.3.  女方享有女兒的界定探視權如下: 逢星期五女兒放學後至星期日中午作留宿探視; 及在學校長假期,即聖誕、農曆新年、復活節及暑假,可享有不少於一半假期作留宿探視。

48.於2020年1月24日社福報告,梁主任留意到女方跟女兒互動之間的進步和改變。就如報告裡第23至24段所述:[22]

在過去數月,[女方]接受了多位專業人士的意見,積極提升自己的能力及優勢。她擴闊了自己的社交圈子,平伏了內心對陳先生的負面情緒,更學會專注孩子的需要。[女方]不時聆聽[女兒]傾訴心事,了解她的情感需要,並給予她適切的關懷及支持,因而建立起更親密的母女關係。此外,[女方]學會同時兼顧 [女兒]及兒子的需要,並協助他們建立起融洽的姐弟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女方]用多了時間陪伴[女兒]以及督促及指導[女兒]的功課。從親子互動環節中,亦反映[女方]與[女兒]的溝通及管教模式有明顯進步。作為全職的家庭主婦,[女方]能為女兒妥善預備有營養的膳食,注意她的健康發展,能妥貼照顧女兒成長需要; 而事實上,隨著[女兒]長大,她亦更加需要母親照顧她的生理及心理需要

現時,[女兒]較喜歡與母親傾訴心事,又關始注重自已的儀容及飲食的健康; 雖然[女兒]在祖父母家中完成功課後,可自行使用電子產品,但她更需要一個玩伴; 由於她與弟弟的感情日漸增加,弟弟已成為她的玩伴,讓她享受共同生活及遊戲的樂趣: 加上母親的居所較為整潔寬敞,玩具、畫具齊備,[女兒]喜歡在母親家中畫畫及與同學玩耍。另一方面,[女兒]不時需要放學後到祖父母的居所,等待父親放工用膳,有時會感到疲累及苦悶。縱然[女兒]與父母雙方關係良好,她現時較喜歡與母親一起生活,亦希望可以增加與母親相處的日子。因此,[女兒]與母親及弟弟一起生活,可以切合她的成長需要,議她健康快樂地成長。」(強調後加)

49.基於上述的因素和轉變,梁主任向法庭提出以下的建議:[23]

49.1.  男方女方共同享有女兒的管養權;

49.2.  女方享有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 及

49.3.  男方享有女兒的界定探視權如下:

逢星期日上午十時至星期一女兒上學前作留宿探視; 若星期一為公衆假期,則交接時間為下午五時; 在學校長假期,即聖誕、農曆新年、復活節及暑假,可享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日子作留宿探視; 交接地點為兆康西鐵站; 在非探視日子,每天可與女兒通話15 分鐘,時間為21:00至21:15; 及 如雙方同意,探視的日子及安排可作彈性處理。

50.於2020年7月20日社福報告,梁主任留意到家庭情況惡化,男女方為了爭取較多照顧女兒的時間,更互數對方的不足之處; 又不時向女兒追問有關對方照顧她的情況,令女兒左右為難和恐懼。雙方面對一次又一次的調査程序及法律程序,都承受了很大的壓力。 女兒尤其受到影響,對梁主任的提問表現不耐煩; 使她生活在夾縫中,不敢向父母透露真相,間中又為了討好父母而扭曲自己的想法,處處擔心自己的說話可能對父或母不利而顧左右而言他。[24]

51.梁主任亦描述男女方在2020年6月18日時在女兒舊校對罵。女方認為男方已經在前一晚見過女兒,不應該再在舊校出現,並阻止他接近女兒。男方不滿意並且反駁,亦向舊校的其他家長指責女方對他不忠與霸佔公屋。這件事情令女兒恐懼又難過。[25]

52.在此,梁主任認為女方跟女兒關係比較親密,照顧比較細心妥貼,女方居所也較多活動空間。[26] 於是,梁主任建議:[27]

52.1.  女方享有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 及

52.2.  男方享有女兒的界定探視權如下:

52.2.1.  隔個星期五女兒放學後至星期一女兒上學前作留宿探視;

52.2.2.  隔個星期日上午10時至星期一女兒上學前作留宿探視;

52.2.3.  若星期五或星期一為公眾假期,則交接時間為下午2時;

52.3.  在學校長假期包括農暦新年、復活節、暑假及聖誕節,雙方各佔一半時問。除在雙方同意下另有安排,女兒交替由雙方照顧如下:

52.3.1.  農曆新年假期男方佔上半段時間,女方佔下半段時間;

52.3.2.  復活節假期女方佔上半段時間,男方佔下半段時間;

52.3.3.  暑假期間,父母雙方隔個星期輪流照顱女兒,男方佔第一個星期時間,女方則佔第二個星期時間,如此類推;

52.3.4.  聖誕節假期女方佔上半段時間,男方佔下半段時間;

52.3.5.  以上交替安排翌年轉換一次; 以及

52.3.6.  在非照顧日子,雙方可以每星期最少一次與女兒視像會面,每次15 分鐘,時間於晚上8 時至9 時之間。

52.4.  如雙方同意,以上照顧及探視的日子及安排可作彈性處理。

( 二 ).    2022年5月3日社福報告

53.社會福利署社會工作主任陳思敏(下稱「陳主任」) 於2022年5月3日提供報告,當時女兒只得9歲。[28]

54.女方與兒子和女兒一起居住於女方住所。陳主任形容女方住所「家居環境整潔,家居設備齊全」。陳主任又形容女方跟其父母關係密切,在長假期或週末是會帶兩名小孩探望居住於馬鞍山的父母,和參與親友聚會。有時候,也會安排女兒在外祖父母家中留宿。報告也描述女方依靠綜緩生活,每月約有HK$12,000生活費。

55.男方獨自居住,間格和佈置沒有重大改變。男方兼職巴士司機,每天工作約6小時,月薪大約為HK$13,000,工作時間有彈性,男方依然會保留一間睡房給女兒。男方也有進修日文和考取大型貨車駕駛執照,增值自己。[29]

56.至於女兒,她跟女方關係深厚。女兒於2021年9月23日轉到新校後,很快適應新校生活,家長也能配合跟進學習進度。[30]

57.報告也詳述留宿事件對探視的影響。此事不但有損男方和女兒的親子關係,更進一步加劇了父母之間的猜忌。自此,女方以女兒的恐懼而拒絕了男方的探視要求。男方後來尋求舊校社工劉玉英姑娘(下稱「劉姑娘」)的幫助,於2021年5月27日至6月18日期間成功在舊校做數次見面。在另一位社工羅錦儀姑娘 (下稱「羅姑娘」)的幫助下,男方成功在2021年8月19日,8月24日,9月3日和9月12日進行探視。[31]

58.女兒轉校之後,探視情況進一步惡化。女方相信男方一定反對女兒轉校,也害怕男方會自行到新校接觸女兒,影響她學業情緒,要求新校禁止男方接觸女兒。男方最終要透過童心圓的社工多番協調,才能於2021年10月22日、10月31日和11月2日進行日間探視。

59.2022年1月24日中期探視安排命令頒布後,雙方亦未能執行探視。女方會以女兒拒絕見面為由推卻探視,男方也會因為疫情嚴重等原因沒有堅持執行探視安排。[32]

60.報告也詳述三方對探視安排的看法。

61.女方認為男方沒有從女兒的利益作出發點。面對女兒堅決不願意跟男方見面,女方「也感到無奈」。2022年1月24日中期探視安排命令頒布後,女方曾嘗試鼓勵女兒答應與男方見面,但面對女兒強烈的反對。女方希望男方能尊重女兒的意願,不要強迫她,以免令他們的關係進一步惡化。但亦明白到女兒需要與男方定期接觸,以維繫雙方感情,所以她希望日後可在探視中心進行日間探視。另外,她認為沒有留宿探視的需要,至於長假期的安排,希望讓女兒將來自行決定。[33]

62.男方表示自已一向盡心盡力照顧女兒的需要,所以堅持在警方調查完結後如期執行探視安排。男方也表示留宿事件及其指控是「無中生有」,認為女兒可能受到他人影響誤會了他。男方也表示轉校事件令他非常憤慨,認為女方是故意令他不能在新校接觸女兒,行為非常自私。男方也表示,若堅持執行探視安排,可能令女兒造成壓力,所以尊重女兒的意願暫時不作留宿安排。他希望能維特每個週末有一次日間探視,同時希望女方接受心理輔導服務,以了解她抗拒探視的壓力來源和紓解壓抑的情緒。[34]

63.女兒跟陳主任單獨見面的時候表示希望能與女方一起快樂生活。她渴望自己能成為男孩,認為這樣才可以保護女方。女兒承認自已抗拒與男方見面,甚至希望男方不要再管她。女兒也提到男方會在廳中拿著手提電話觀看影片,而她獨自睡在床上想念著女方; 自己很怕床旁的雪櫃會漏電而電死她。

64.基於上述資料,陳主任總結如下: [35]

64.1.  男方與女方對於女兒的照顧和探視安排爭論不休。一直以來,他們會分別向女兒追問有關對方照顧的情況,令女兒左右為難。陳主任也認為,女方以女兒不願跟男方見面及疫情嚴重為理由,拒絕男方探視的要求,令女兒和男方的親子關係造成負面影響。

64.2.  雖然女兒堅持希望不跟男方再見面,她與男方仍能夠和平相處,只是沒有以前般熱切,表現得有點冷淡。

64.3.  假若雙方可以放下成見,男方多聆聽和尊重女兒的意願,女方對女兒多加鼓勵,對日後恢復探視安排一定有幫助,也會重新建立女兒對男方的信心。

65.陳主任建議男方可享界定探視,安排如下: [36]

65.1.  每月第一個星期進行一小時的日間探視;

65.2.  在頒令後的第七個月起,每月第一及第二個星期進行1.5 小時的日間探視;

65.3.  以上兩項的確實日期和地點由童心圓社工協助父母雙方協商;

65.4.  若因任何原因取消探視,雙方須於探視前一天通知對方,並確定對方知悉。

( 三 ).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66.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由臨床心理學家羅考恩女士(下稱「心理學家」)提供。報告從四方面探討女兒的心理狀況: 一,女兒對探視安排的意見;二,父母與女兒的關係的性質,三, 父母照顧女兒的能力;四,女方是否有阻撓探視的行為表現。[37]

67.心理學家從觀察女兒的行為,認為女兒是一個友善和順從的孩子,善於觀察別人的感受,也很體貼別人,整體上是一個快樂和積極的女兒。但當她想到與男方見面時,她的壓力就會較為明顯增加。[38]

68.對於男女方關係破裂的原因,女兒的想法明顯站在女方一邊,強調自己不喜歡男方,和他一起的時候讓她感到不自在,傷心和悲痛: [39]

「在她眼中,媽媽是爸爸身體和言語暴力的受害者。在面談中,她會憶述媽媽在家裡被罵或者在學校門口被爸爸追罵的情景。她還認為父母離異是因為她爸爸把媽媽趕出家門。此外,她認為媽媽很可憐,原因是媽媽被趕走後需要住在一間可怕的石屋裡。同時,她認為既然爸爸不喜歡媽媽,爸爸也不會喜歡她。她又透露她從爸爸搬到媽媽家裡住是因為爸爸不想要她,認為她煩。」[40]

69.第一,女兒表明自己不想與男方見面,原因是她不想生氣,並說與男方見面時不開心。她亦提到自己遵守法庭的要求只因為她擔心女方會被法官責罰而見不到女方。當被問及她想怎樣渡過探視的時間,她只回答說「我唔想過」,接著重覆表達她完全不想見男方,及投訴他會無緣無故打罵她。[41]

70.心理學家亦留意到女兒說男方的樣子很恐怖。[42]這跟女方與心理學家單獨會談說的話一樣。女兒明顯對男方的印象非常負面,指出男方在探視時間帶來生日蛋糕和她喜歡的玩具,都是別有用心。[43]

71.第二,根據心理學家的描述,儘管女方於2017年突然離家而去,女兒跟女方的關係一直密切。女兒更會將女方的照片收藏在女兒的毛公仔裡,在想念女方的時候可以拿出來看。[44] 最值得一提的是,女兒將自己視為女方的「守護者」:

在她記憶中,她很小的時候,父母曾經發生過激烈的衝突,令 [女兒] 覺得媽媽很慘,她便走到媽媽身邊坐下,以此來支持和保護媽媽。她認為自己當時非常勇敢,而這個維護媽媽的角色似乎一直持續到今天。在面談時, [女兒] 聲稱她願意遵守法庭的探視安排是因為擔心媽媽被法官責備和懲罰。此外,據媽媽說,[女兒] 曾因這一次的法庭判令而安慰媽媽,叫媽媽可以放心,因為 [女兒] 會幫她。是次評估的親子觀察中,心理學家也留意到 [女兒] 照顧媽媽的用心和決心。例如,母女倆玩氣墊球遊戲的時候, [女兒] 哈哈地笑個不停,顯然玩得很開心,但是她玩到一半就突然停下來,對媽媽說「呢個太細唔啱你玩」,然後就轉玩另一個遊戲。事實上,類似的情況在母女相處時都會偶爾出現,而 [女兒] 給心理學家的印象就是她會為了滿足媽媽所需或讓她開心而願意放下自己的需要和願望。值得一提是媽媽似乎也高興 [女兒] 對她如此照顧和維護,例如 [女兒] 有一次在外祖母責備媽媽時為她媽媽辯護。」(強調後加)[45]

72.此外,女方自己也留意到女兒認為自己和她的經驗一樣。 [46]

73.心理學家也研究了女兒跟男方的關係。女兒聲稱自己對男方沒有美好的回憶,也不喜歡男方。心理學家也留意到女兒傾向對男方隱瞞訊息,對男方隱瞞自己的厭惡,更會傾向負面地解讀和拒絕男方的好意。但心理學家亦指出從女兒所畫的全家福,留意到女兒還是會將男方視為自己的家人。[47]

74.雖則如此,心理學家概括女兒「對父母的兩極化看法相當明顯」。女方就是女兒心中的「天使」,形容她有愛心,對人好,有禮和謙虛。相反,男方就是「魔鬼」,沒有任何優點。 [48]

75.第三,心理學家肯定雙方都是「非常關心和欣賞孩子」。但從2022年12月3日的探視之中,心理學家看見女兒跟男方和女方相處的分別。

75.1.  例如,儘管男方「堅持不懈而溫柔地邀請[女兒]玩他帶來的禮物,或鼓勵[女兒]說出她為何如此不高興,但[女兒]幾乎沒有回應,表現得不理不睬,甚至用外套和帽遮蓋自己全身,用口罩遮住眼睛,及雙手插在衣袋裡」。[49]

75.2.  相反,心理學家留意到女兒「似乎很努力讓她的媽媽享受與她一起玩的時光」。[50]

76.最後,心理學家也細心研究女方是否有阻撓探視的行為表現。女兒和女方都坦言女兒抗拒男方是女兒自己的選擇。但報告亦指出女方加劇了女兒對男方的反感,導致探視安排無法實現:[51]

「7.2…從心理角度來看,[女兒]很有可能希望這些衝突能夠早日停止,好讓她不用承受巨大的壓力,而其中的一個應對方法或許就是選擇只站在其中一方,情感上只忠誠於其中一方,並否定或排斥與另一方的情感聯繫

7.3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是次評估沒有顯示媽媽刻意阻撓探視,但她如何回應[女兒]對爸爸的負面看法和感覺有可能維持女兒對爸爸抗拒的態度。[女兒]明確地向心理學家表達了她害怕和不想與爸爸一起在遊戲室裏玩耍,並流下了眼淚一段時間。儘管心理學家再三勸說,媽媽仍拒絕協助鼓勵女兒出席父女互動的觀察,她反而質疑強迫孩子見爸爸是否有點自私。這或許反映黃女士[即女方]想保護[女兒]的決心,以及認為她和[女兒]懷有如此強烈的恐懼和抗拒感覺是有充分原因的。儘管如此,她支持[女兒]避開爸爸恐怕不是最有效協助[女兒]克服相關的恐懼或紓解她所呈現的不安的方法,相反可能會加劇和延續她對爸爸的負面和排斥態度。黃女士[即女方]某程度上意識到,鑑於她自己對陳先生[即男方]的恐懼,她無法幫助[女兒]處理她的恐懼。儘管如此,黃女士[即女方]似乎暫時未有採取任何行動來處理自己的恐懼,以便能夠有效地安撫[女兒]。

7.4 心理學家留意到黃女士[即女方]曾不斷迴避陳先生,結果似乎令他們緊張的關係再升級。據陳先生[即男方]說,黃女士[即女方]過去曾拒絕調解,也不願與他商討或解釋她為[女兒]做出的決定。因此,[女兒]有時候不得不與爸爸溝通,例如她最近要親自通知爸爸她將會停止參加由爸爸付款的功課輔導班。在最近一次探視中,心理學家觀察到[女兒]不情願地向爸爸解釋她停止功輔班的原因。媽媽斷絕與爸爸溝通,這不僅讓[女兒]承受著與爸爸溝通的壓力,也加劇了陳先生[即男方]的無助和焦慮感,繼而令陳先生[即男方]進一步要求更多與[女兒]接觸的機會。這可能導致[女兒]對爸爸更反感,更不想與爸爸會面或交談。

7.5 除了對爸爸產生了發自內心的負面看法和抗拒,[女兒]似乎有時會過度關心父母之間的訴訟。據她所說,她最近在家中閱讀過有關爸爸提出更改管養權申請的法庭文件,然後根據她從學校或其他人所得到的有限知識形成了自己的見解,並對爸爸更加不滿。明顯地,[女兒]得悉不適合她知道的資訊,導致她不安和焦慮增加,父母及照顧者應多加留意。」 (強調後加)

77.因此,心理學家得出以下的總結和建議: [52]

77.1.  多種因素促使女兒對男方評價負面,包括她對男女方衝突的看法; 她認為自己和女方同樣受到男方的負面對待; 她守護女方的使命; 女方自己對男方的恐懼; 女方的恐懼影響了女兒對男方的回應; 以及男女方對離婚後事務的處理方式等。

77.2.  假若女方不能控制自己的恐懼,她便不能夠協助女兒建立更好應對恐懼的方法。在這般互相保護的關係中,母女倆一直維持著大家的恐懼和迴避的處事模式。

77.3.  除非父母雙方都讓女兒感到爸爸是安全的,否則要求女兒停止迴避只會令她很有壓力。心理學家建議父母邁出第一步,嘗試擺脫自己對彼此的負面情緒和偏見,向孩子傳達一種信心,即父母雙方即使可能曾經犯錯,但也有改進的可能性。

77.4.  因此,女方應學習更有效的方法,保護女兒免受情緒壓力,幫助她克服恐懼並鼓勵女兒繼續在社工的協助下與男方保持定期見面。心理學家鼓勵女方考慮接受專業輔導來應對自己的恐懼和焦慮,這樣才有機會更有效地幫助女方走出目前的困境。

77.5.  男方亦應該嘗試更深入了解女兒對他的看法和感覺,亦可考慮接受專業人士的協助,學習如何更有效回應女兒,並探討修復父女關係的方法。

( 四 ).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78.報告是由陳主任提供,主要針對2022年5月到2022年12月期間的更新資料,並就有關探視安排作出評估及建議,當時女兒10歲。[53]

79.男女方的情況沒有重大變化。女方目前仍然為全職家庭主婦,負責兒子和女兒的起居生活。男方繼續在巴士公司工作。

80.根據2021/2022 年度第三學期的成績顯示,女兒學業成績理想。根據新校社工馮姑娘的觀察,女兒與老師和同學相處融洽,情緒穩定,表現愉快開朗。[54]

81.探視方面,在2022年5月17日中期探視安排命令頒布後,男方進行了7次界定探視: 分別為2022年6月4日,7月9日,8月13日,9月3日, 10月8日,11月5日及12月3日。這些探視都在陳主任的辦公室進行。[55]

81.1.  首次探視過程時,女兒初期顯得有點不自在,交流不多,但當男方主動詢問女兒的近況或邀請她一同參與遊戲,女兒亦有給予回應。

81.2.  但在12月3日的探視中,女兒變得很被動及鬱鬱寡歡,亦拒絕接受男方送給她的禮物。女兒亦傷心地哭著向陳主任及心理學家表示不願再與男方見面,每次見面令她感到莫名恐懼,亦令她回憶起父母以往爭執的情景。

82.根據報告:

82.1.  男女方與女兒的互動方面沒有太大變化。報告指出女方,女兒和兒子繼續享有「頗深的感情依附」。[56]

82.2.  相反,在2022年6月4日和10月8日的探視中,陳主任觀察到女兒對男方同場互動交流表示抗拒。女兒有時表現生硬,沒有太多非言語動作或表情,只是默默地坐在兒童椅上,全程沒有離開坐位,甚至閒談中並沒有與男方作眼神接觸。[57]

83.報告也詳述三方對探視安排的看法。

84.女方表示女兒對男方還有恐懼,不願意跟男方在探視時單獨見面。因此,女兒要求陳主任或其他社工在場陪伴是合理的。但在陳主任和童心圓社工郭羨先生 (下稱「郭先生」)的鼓勵下,逐漸接受未來探視地點為童心圓或家中附近的公眾地方的建議,讓女兒在輕鬆的環境下面見男方,增進男方女兒的感情。[58]

85.女方也表示自己已經盡力鼓勵女兒與男方保持聯繫。同時,女方也承認自己對男方繼續感到非常恐懼,她也相信女兒已經知曉2022傳票及其內容,相信女兒會更加抗拒男方。最後,基於不想影響女兒的心理狀態,女方希望繼續維持一個月一次的探視。[59]

86.男方對2022年5月17日頒布的中期探視安排命令表示無奈,因為他根本沒辦法在有限的時間裡與女兒建立良好親子關係。男方相信假若增加探視時間和日期,讓他有足夠時間與女兒相處,能重建父女親密關係。[60] 男方已表達希望女兒繼續接受心理輔導,對女方拒絕接受調解服務感到失望。[61]

87.女兒與陳主任會面中,她向陳主任表示現在和女方一起生活覺得十分快樂,認為女方是她最愛的人。至於對男方的感覺,女兒仍然認為男方個性固執和專橫,什麼事也要管,對男方原本反對她轉校的決定感到非常反感,拒絕讓男方到新校接觸她的老師,避免她可能被標籤為「問題學生」。女兒又提到她與男方一起時有無形壓力。[62]女兒表示她在留宿事件後,偶然回憶起小時候目睹父母爭執的情景而産生恐懼,才如此抗拒父親。[63]女兒也認為現行的探視時間已經足夠,希望可以維持現狀。[64]

88.報告也提到陳主任於2022年12月3日的探視後與女兒的溝通。女兒表示對2022傳票感到非常不安,亦覺得男方在「欺負」女方,因此不願意與他在探視期間溝通。她表示感到心痛及不斷落淚,希望以後不會再見到男方,亦堅拒與男方作視像探視。[65]

89.基於上述理由,陳主任得出以下結論: [66]

89.1.  男女方多年來缺乏互信和良好的溝通,因此影響了今年的探視安排。再者,女兒的恐懼可能是女方對男方恐懼表現的寫照。

89.2.  女方強調自己從來沒有阻撓女兒與男方見面,強調女兒不欲與男方見面是女兒個人的意願。但陳主任亦認為,若女方在探視上能正面鼓勵女兒和作出積極安排,將有助重建修補女兒與男方的關係。

89.3.  然而,假若女兒自己在沒有充足的心理準備下會見男方,效果只會適得其反,帶來長久的負面影響。

89.4.  因此,陳主任鼓勵雙方接受「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的服務,以加強共享親職對兒童心理發展的理解,從而建立更順暢的探視安排。

90.陳主任也提出以下的建議: [67]

90.1.  男方享有女兒的界定探視如下:

(1)  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六上午十時至中午十二時之間,進行不多於兩小時的探視;

(2)  如指定日期為公眾假期,則探視會順延至該月的第二個星期六進行;

(3)  所有探視的安排,可在但不限於童心圓進行,確實時間和地點由童心圓社工協調及安排;

(4)  若其中一方未能出席原定的探視,必須在48 小時前透過WhatsApp通知對方,並由童心圓社工協調商討替補安排;

90.2.  建議男女雙方接受不少於每月一次童心圓的「親職協調服務」的會面,目的是協助嚴重衝突的家長經過交流及共識後,更易順利處理法令;

90.3.  建議安排女兒繼續接受心理學家的心理輔導,以繼續紓緩她的情緒反應; 及

90.4.  建議頒布為期12 個月的監管令。

( 五 ).    2023年6月23日心理報告

91.報告由心理學家所提供。報告分為四大部分: 與男方的會談; 與女方的會談; 與女兒的會談; 及心理學家的總結。[68] 這一份報告是最近提供的,亦是專門為是次聆訊準備,因此參考價值和關聯性較高。

92.在心理學家與男方的會談中,男方強調自己已經沒有繼續追究女方禁止新校與他分享女兒的訊息,並跟隨探視中心的意見透過電郵聯絡女方。他也積極嘗試反思自己如何改善與女兒的關係,並表明自己會在未來的探視中「先考慮女兒的感受,而不是急於表達自己的觀點」。 他亦重申,每月一小時的探視並不足以了解女兒對他的負面印象,反而是彼此之間的誤解逐漸加深的其中一個原因。[69]

93.更重要的是,心理學家在與男方的會談中,釐清了男方申請更改管養權的目的: [70]

此外,他澄清他想更改管養權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得[女兒 ]的單獨管養權。相反,他需要一個渠道來討論他應以什麼方式參與共同管養 [女兒 ]。作為父親,他並不滿足於每月一小時的探視,希望可以擴大他的參與度,尤其著緊想參與選擇合適的中學給[女兒 ],擔心黃女士[即女方 ]會單純以女兒的意願做出這重大的決定,同時也憂慮 [ 女兒 ]會疏忽學業。陳先生[即男方 ]似乎仍然對黃女士[即女方 ]處理女兒教育事宜的能力持有一定程度的不信任,希望尋求更有效和具透明度的溝通,以確保女兒的最大利益能得到保障」(強調後加)

94.在心理學家與女方的會談中: [71]

94.1.  女方表示自己為女兒安排了一位補習老師,證明自己非常重視女兒的學業發展。

94.2.  女方亦表示自己仍然視男方為一個不正常和報復心重的人。女方亦提到女兒也認同這個說法。而且,女兒覺得男方不但沒有變好,甚至「衰落去」,影響了她們,因此要疏遠父親。她更認為女兒需要明白並接受,即使是親生父親也不一定是好人。

94.3.  女方也表示自己非常不願意與男方直接溝通,即使有探視中心支援,幫助他們溝通與孩子有關的重要事情,但都無法消除她的抗拒感。另外,她責怪男方現時沒有在經濟上支持女兒,認為若然男方沒有付出,就沒有資格得到相關的權利。

94.4.  最後,女方也非常抗拒以專業輔導緩解對男方的恐懼和負面情緒,反而認為「再花精神在男方身上是浪費時間,並聲稱她能依靠朋友的安慰來獲得情感上的支持」。

95.在心理學家與女兒的會談中,心理學家的觀察如下:

95.1.  她留意到女兒表現正面,並樂於交流,但在整個過程中缺乏眼神接觸。當談到男方時,她的不安感變得更加明顯。[72]

95.2.  女兒繼續通過不回應男方和拒絕他的禮物來表達她對見面的反感; 強調自己不想看見男方,也只想保持現有的方式。心理學家表示,女兒對男方的絕望和不原諒的態度與女方非常相似。[73] 她也表示,只會想從男方拿回自己的東西時,才會與男方對話。

95.3.  雖然心理學家表示女兒以前與男方祖父祖母有良好的關係,但女兒聲稱自己對他們沒有感覺。[74] [75]

95.4.  女兒承認聽到男方承諾讓她繼續和女方一起生活的時候,感到稍微放鬆。 女兒也表露自己不想與男方一起生活的另一種說法: 小時候,男方從來沒有帶她離港度假,更形容自己白過一年,有抱怨男方帶她吃不健康的飯菜。她更直言,小時候沒有畏懼男方,但自從看到男方用粗言穢語責罵女方之後,便開始對他反感。[76]

95.5.  女兒也聲稱自己有信心這次訴訟很快告一段落。心理學家亦觀察到她現在能比較冷靜看待有關訴訟的事情。心理學家認為,這可能反映女兒嘗試從壓力中學習抽離,並轉移視線到她的學習中。[77]

96.根據以上的觀察,心理學家認為是次評估「沒有跡象顯示目前的探視安排對她造成顯著的負面心理影響」。[78]女兒對男方的負面看法自上一次心理評估至今並沒有太大改變。但在這次的會談中,女兒也沒有提及任何令父女關係惡化的不愉快處境,並形容近月的探視為「平常」,沒有憶起任何使她特別困擾的狀況。[79]

97.心理學家亦表示,假若男女方都繼續同意共同管養女兒的話,她建議:

… 設立可行的渠道讓非同住的家長定期得到有關女兒生活的重要消息,例如學校表現和醫療需要等。

至於探視安排方面,心理學家理解陳先生[即男方]渴望父女多些見面去化解誤會,以及讓女兒對他產生較正面的感覺,然而鑑於[女兒 ]對父親依然持有相當的負面看法和抗拒感,如現階段增加探視時間或許會適得其反。故此,陳先生[即男方]不妨先透過社工的指導和協助去進一步了解女兒,並探索更有效促進父女關係的相處模式。

( 六 ).    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98.報告是由陳主任提供,內容主要針對2023年1月到2023年6月期間的更新資料,並就有關探視安排作出評估及建議。這一份報告是最近提供的,亦是專門為是次聆訊準備,因此參考價值和關聯性較高。

99.根據報告,男女方近況沒有重大變化。[80] 女兒學業操行表現良好,新校老師評價她是一位「熱心服務,敏而好學,虛心受教」的學生,在校內與老師和同學相處融洽,情緒穩定。[81] 女兒亦更加懂得安排自己的生活作息,自行回校,在家裏也會協助家務,間中也會與女方一起接兒子放學。[82]

100.自2022年12月28日命令後,男方一共進行了6次探視,日期分別為2023年1月7日,2023年2月4日,2023年3月4日,2023年4月1日,2023年5月6日及2023年6月3日。基於女方對童心圓的恐懼,探視地點繼續在陳主任的辦公室進行。[83]

101.根據報告,陳主任的整體觀察如下: [84]

101.1.  女方與女兒的關係明顯密切,感情上更是互相依賴。

101.2.  相反,男方與女兒的關係持續冷淡。雖然男方很努力地找不同的話題與女兒閒談,表現非常有耐性,亦會給予空間讓女兒表達意見,女兒對男方的提問一般以「唔知」或者「不是」回應,有時只點點頭示意,女兒與男方亦很少作眼神接觸。

102.陳主任特定事件的觀察如下: [85]

102.1.  男方於2023年4月1日和5月6日的探視裡努力向女兒解釋2023年3月4日的探視當天,男方看見女兒掛在頸上証件套的佛像相片而問她是什麼東西只是希望了解她的生活,並不是要阻止女兒對宗教信仰的追求。男方嘗試與女兒看有關佛教的頻道,與女兒分析對此宗教的不同看法。雖然兩人沒有太多對答,氣氛相對輕鬆。

102.2.  2023年2月4日和6月3日的探視裡, 男方也邀請女兒一同致電祖父母作祝賀。女兒沒有抗拒,表現合作,在電話裡有禮貌地向祖父母問候,語氣溫和。

103.報告亦詳細描述男女方對管養權和探視安排的意見。

104.女方表示: [86]

104.1.  因為男方沒有支付女兒的生活費用,所以在女方眼中,男方一直沒有履行照顧女兒的責任。她更直言,她與男方溝通一直遇到很大的困難,面對尖銳言詞讓她感到很大壓力,甚至影響她心情,令她不想與男方做任何形式的聯繫。

104.2.  雖則如此,她一直鼓勵女兒在WhatsApp上與男方溝通,但表示女兒同樣害怕男方的操控而拒絕與男方接觸。女方表示女兒已經長大,有自己的想法,不可以勉強女兒做一些她不願意的事情。

104.3.  對於轉校事件,女方表示女兒曾經很擔心男方會到新校騷擾她。為了尊重女兒反對女方告訴男方的想法,女方選擇不跟男方商量轉校的事宜。

104.4.  重要的,女方也明白男方也很關心女兒,而且女兒仍然需要父愛,故此她不反對繼續以「共同管養」模式一同照顧女兒。

104.5.  女方亦表示,女兒一直得到她合適的照顧,與自已屬同一性別,不論在日常照顧上或心靈交流上都比較順暢。因此她希望自已仍然得到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

104.6.  女方重申,探視沒能如期進行,不是因為她個人阻撓,是因為女兒極力反對所致。她也表示,隨著女兒長大,她會有自己社交圈子,功課量也會增多,女兒也要兼顧不同類型的課外活動和補習。基於上述種種原因,她認為維持每個月1次,每次1至2小時的探視已經非常足夠。

105.男方的意見如下: [87]

105.1.  他同意與女方溝通有困難。他一直對女方沒有讓他共同處理女兒的學業和健康事宜一直耿耿於懷。再者,他認為女方一直拒絕跟他溝通,不讓他在女兒生活上的安排給予意見,從而令他未能參與陪伴女兒成長和了解她的需要,嚴重阻礙他履行父親的責任。

105.2.  他同意共同管養是對女兒的最佳利益著想,亦希望他能夠參與女兒的成長需要,特別在學習,健康醫療和宗教等決定。他明白女兒已經進入青春期,有自己的想法,但希望能夠給予適量的意見,讓女方和女兒參考而作出適當的決定。

105.3.  至於照顧和管束,男方表示有信心自己能夠獨立照顧好女兒。但他明白女兒需要女方的照顧,在情感上得到滿足,所以他不反對女方繼續照顧女兒。

105.4.  男方表示希望能夠回復執行之前的探視安排,藉此重建父女關係。但他亦留意到女兒對她的抗拒,亦明白父女關係只能通過有質素的探視才能改進,因此希望將來能逐漸增加探視時間。男方也表示他會學習更有效的溝通技巧,減少女兒在探視時的壓力。

106.女兒對探視安排的意見如下: [88]

106.1.  女兒表示與女方關係密切,希望繼續與女方及兒子生活,認為女方能夠妥善和體貼地照顧她。她亦表示,無論在學習,社交生活及健康等遇上問題,她只會請教女方,而女方亦能給予她適當的指導和協助。

106.2.  相反,她明確表示不希望男方參與她的生活事宜,因為女兒認為男方個性執着,所有事也要管,並會干預她與女方的決定,不斷向她們提出質問而令她感到煩擾。所以,她認為維持1個月最多1小時在陳主任的辦公室的探視已經足夠,並且希望不用在其他地方進行探視,因為他根本不想與男方外出遊玩。

107.報告也提到郭先生2023的上半年為此家庭提供探視安排服務,也與男女方接觸,了解他們的情況。在接觸中,郭先生也留意到女方對輔導服務較被動。再者,他也邀請雙方和他一同建立了一個電郵群組,讓大家就女兒的事宜交流資訊,希望為日後協調他們執行共同管養及探視安排的細節做準備。[89]

108.郭先生也建議男女方接受童心圓提供由心理治療師及法律專業人員組成的「親職協調服務」,透過定期會面協助家長交流及取得共識後更易順利處理法庭命令。[90]

109.基於上述觀察,陳主任得出以下結論: [91]

109.1.  雙方非常疼愛女兒。

109.2.  男方在女兒成長之時擔任了重要的角色,更在女兒接受教育和醫療上均盡心盡力。他對女兒的愛和重視程度是「不言而喻」的。

109.3.  雖然雙方關係破裂,但男女方都能夠以女兒的利益為大前提,盡力為女兒的事宜商討和協議。例如,於2023年初,兩方都能夠對女兒回鄉卡的續期事宜達成協議,反映他們能夠和平解決問題。

109.4.  再者,陳主任認為雙方的溝通問題主要源於對對方的既有看法而產生的誤解而已。男方一直只想透過溝通了解女兒的想法,陪伴她的成長。另一方面,女方也需要學習更有效的方法保護女兒免受情緒壓力,嘗試用理性丶和平的方式與男方溝通,正面面對她恐懼的來源,才可令她冷靜地解決問題和衝突。

109.5.  男方亦明白到2022傳票令女兒更加反感,因此沒有在堅持爭取獨有管養權或他認為的「分權令」。男方只希望在有關教育,宗教,和醫療等重大事宜上有機會參與和給予意見。

109.6.  雖然男方不了解女兒在探視時冷淡的表現,他也沒有放棄每次探視的機會。

110.因此,陳主任建議: [92]

110.1.  男女方享有女兒的共同管養權; 女方須向女兒學校填報男方的資料於學生手冊及學生資料表,並在以後每個學年填報/更新;

110.2.  女方享有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

110.3.  男方享有女兒的界定探視如下:

110.3.1.  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三下午或星期六上午在屯門富泰商場進行不少於一小時的日間探視」,女方須按時帶女兒於指定地方出席探視;

110.3.2.  如指定日期為公眾假期,則探視會順延至該月的第二個星期三或星期六進行;

110.3.3.  所有探視的安排,確實時間和地點由童心圓協調及安排;

110.3.4.  若其中一方未能出席原定的探視,必須在48 小時前透過「WhatsApp」通知對方,並由童心圓協調商討替補安排;

110.3.5.  雙方須經童心圓的社工協調下,輪流參與女兒的學校親子活動或出席家長講座;

110.3.6.  雙方須就女兒的生活重大事宜在童心圓的社工協助開設的共同電郵通訊群組中通知對方;

110.4.  建議雙方接受不少於每月一次童心圓的「親職協調服務」的會面,目的協助嚴重衝突的家長經過交流及共識後更易順利處理法令;

110.5.  建議安排女兒繼續接受心理學家的心理輔導,以繼續紓緩她的情緒反應; 及

110.6.  建議頒布為期9 個月的監管令,並在監管令屆滿前1 個月向法庭呈交進度報告。

H.  本席的意見

(一).    詳細考慮及尊重女兒的意見

111.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紀錄女兒希望繼續與女方及兒子生活,並認爲維持1個月最多1小時在陳主任的辦公室的探視已經足夠,不用在其他地方進行探視。

112.本席認為女兒懂事和有足夠的成熟,以表達自己對是次照顧和管束權,和探視安排的看法。

112.1.  第一,女兒已經11歲,並即將12歲。 多個案例中均強調,一旦孩子達到10歲,他們的意見具有相當分量 (“ carrying considerable weight”): WKW v OS [2021] HKFC 98, §§59-65 (區域法院勞杰民法官) (引用 YSYM v LHB [2020] HKCA 586, §71 (關淑馨副庭長))。本席將采納此等重要案例的原則。

112.2.  第二,女兒已學會承擔與她年齡相符,甚至超乎她年齡的責任。 她在新校的學習一直有良好的成績,還在家中和學校承擔額外責任; 在家裡幫女方做家務,如果可以的話更會接弟弟放學。這些都顯示了女兒是一個茁壯成長的成熟孩子。

112.3.  第三,儘管她在父母離婚後經歷了相當大的折磨,而且對男方確實有著複雜或不穩的情緒,但正如心理學家在2023年6月23日的心理報告中所觀察般,與以前相比,女兒能夠比較冷靜看待有關訴訟的事情。心理學家認為,這是因為女兒能夠從壓力中學習抽離,並轉移視線到她的學習中。[93]

(二).    照顧和管束權

113.男方的公開建議提出更改現時女方單獨享有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讓雙方均享有此權利(shared care and control)。嚴格而言,2021傳票或是2022傳票都並非要求更改在2020年8月命令第1段中授予女方的照顧和管束權,而是要修改在2020年管養權命令中授予的共同管養權。但有見及各社福報告皆對此事項提出觀察及建議,而女方也就此作供、作出盤問及陳詞,因此一併處理此爭議點。

114.「照顧和管束權」 與「管養權」 一直以來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正如夏正民法官在 PD v KWW [2010] 4 HKLRD 191第32段所述:

“32. By contrast, the decisions to be made by a parent who (at any time) has care and control of the child are of a more mundane, day-to-day nature, decisions of only passing consequence in themselves but cumulatively of importance in moulding the character of the child. They include a host of decisions that arise out of the fact that the parent has physical control of the child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attending to the child's immediate care. They include decisions as to what the child will wear that day, what the child may watch on television, when the child will settle down to homework and when the child will go to bed. They also include the authority to impose appropriate discipline.”

115.換句話說,有照顧和管束權的家長為子女作出的決定只會產生短暫的影響,性質亦較為平凡和日常性的,如子女當天穿什麼衣服,能看什麼類別的電視節目等,子女何時起床等等。明顯的,擁有照顧和管束權的家長與子女的生活和關係必須比較密切。

116.鑒於「照顧和管束權」的性質,本席認為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應繼續授予給女方。

117.本席接受並重視2023年6月23日社會福利報告中陳主任的證詞和盤問供詞。她指出,在考慮到女兒與女方和男方關係下,給予男方的照顧和管束權不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118.根據2022年和2023年間不同探視時間中的觀察,女兒經常不願意與男方交談,對他的回應也顯得直截了當及不耐煩。 此外,在這些探視之後,女兒會情緒失控,其中最近一次就是在2023年4月3日。

119.女兒在多個場合坦率地表示她不喜歡男方及不願看見他。她在多個場合表示她寧願不見男方,被逼見他的原因只是為了讓女方不受法庭的責罰。 簡而言之,她不願意與男方一起生活。

120.另一方面,她與女方的關係非常緊密。例如,女兒表示希望「與女方一起快樂生活,喜歡在家與女方和兒子玩耍,跟女方一同準備食物」。女方和女兒被描述為有著「頗深的感情依附」。

121.臨床心理學家在2022年12月13日的心理報告中準確地概括女兒對男方和女方持極度相反的觀點:

「整體來說,[女兒] 對父母的兩極化看法相當明顯。她所繪畫的全家福和家庭關係測驗 (Family Relations Test) 結果都清楚地顯示了她如何將媽媽視為完美的「天使」,形容媽媽有愛心、對人好、有禮和謙虛,反而她將爸爸描繪成「魔鬼」,沒有任何優點。在全家福裏,她特別把小小的自己畫在爸爸身旁,並向爸爸說「傻B 」。她聲稱這是她對不喜歡的人的稱呼,從而表達對他的憤怒。當提到家庭旅行時,她對父母的兩極化思想亦顯易而見…」(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第5.7段)

122.本席明白男方感到懊惱,不明白女兒為何對他產生負面看法, 尤其是這些負面看法似乎由2022年2月開始莫名其妙地出現。此外,本席亦了解到他在與女兒進行探視會議時一直保持耐性。

123.本席肯定及欣賞男方多次及持續努力地改變女兒對他的看法。例如:

123.1.  他願意放棄要求法庭立即大幅度增加探視頻率,優先考慮與女兒會面的質素;

123.2.  放棄堅持爭取單獨管養權或他認為的「分權令」; [94]

123.3.  向法庭承諾出席社工建議的輔導或專業人士提供的指導課程;

123.4.  表示會學習更有效的溝通技巧,減少女兒在探視時的壓力; [95] 積極反思自己如何改善與女兒的關係;

123.5.  接受陳主任於2022年5月3日社福報告的意見,多聆聽及尊重女兒的意見,[96]並表示在未來的探視中會「先考慮女兒的感受,而不是急於表達自己的觀點」;[97] 以及

123.6.  確切嘗試聆聽及尊重女兒的意見。例如,儘管他可能不認同佛教,男方在2023年4月1日和5月6日的探視強調他不會嘗試阻止女兒探索其他宗教,及嘗試與女兒觀看有關佛教的電視頻道,與女兒分析對此宗教的不同看法。[98]

124.本席明白男方爭取照顧和管束權背後的其中一個原因是為了更全面地「參與」女兒的教養。正如2023年6月23日社會福利報告所說,男方是一位深愛並深切關心女兒的父親。然而,這不表示他目前適合擁有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

125.從2019社福報告所見,女兒並不是長期對男方持負面看法。[99] 因此,梁主任建議男方可有女兒的照顧和管束權,特別是女兒當時與男方一起同住。然而,女兒對他人的觀念可以隨著時間改變,因此本席將較重視最新的報告和建議。本席亦需指出,自 2020年1月24日社福報告起,[100] 梁主任已經建議女方享有照顧和管束權,因為女方與女兒居住期間,建立了密切的關係,女方變得更適合照顧她的生理及心理需要 。

126.本席跟陳主任探討過改變照顧和管束權,授予男女方共享該權利(shared care and control),但此方案不合符女兒的最大利益:

126.1.  根據陳主任的供詞,女兒對男方的本能反應和不願意與他一起生活。女兒希望由女方照顧和管束她,如果改變此現狀,女兒可能拒絕跟男方生活,並增加女兒對男方的憎恨及壓力。

126.2.  共享照顧和管束權的前提是女兒分別與父及母生活的時間充足,達至差不多均等分配。考慮到本席在下文擬定的探視安排,授予共享照顧和管束權並不切實際。

(三).    有關探視安排

127.關於探視安排,考慮到陳主任及心理學家的建議,[101]以及男女方的想法,本席的判決如下。

時間

128.儘管男方希望增加探視以增加與女兒共處的時間,並改善他們之間的關係,本席知道男方明白到現時大幅增加探視可能會適得其反,令他與女兒之間產生更多敵意。本席對男方此立場表示讚賞。

129.女方建議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三下午或星期六上午進行不少於一小時的探視。男方則建議訂於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六上午進行,無需增加星期三選項。本席認爲男方建議較合適:

129.1.  現時探視於星期六進行,而男方認爲行之有效, 因為女兒平日可能有學校以及功課方面帶來的壓力 ,在平日進行探視的時間會較緊張。女方亦沒有表達反對,樂於此時段促進父女探視。

129.2.  本席認同男方的想法。即使女兒星期三放學後並沒有活動,女方曾指出女兒在星期一、二和四15:00至17:00需要在家中上英數私人補習班, 在星期五15:30至 17:00要在學校上額外中文課。換言之,女兒的日程安排已經很滿,平日很可能無法從學業中抽離。鑒於每週的探視是男方與女兒重新建立關係的重要機會,臨床心理學家亦認為必須要有高質量的探視才能實現這一點。因此本席認為探視應安排在週六。

地點

130.女方希望本席採納社福報告的建議,把探視定於富泰商場進行。男方則建議,首先於童心圓中心進行,然後經過兩次探視之後,根據童心圓社工的建議,考慮於公共場所作進行(初頭數次有童心圓社工陪伴)。

131.本席理解女兒暫時還未能跟男方相處自如。自2022年5月以來,探視一直在社工辦事處或童心圓進行。本席認爲現時把探視地點規定在公衆場所(如富泰商場)尚言之過早,而且公共資源緊絀,不應强加社工陪同出席探視的要求。本席認爲:

131.1.  可採取一個中庸之道,即由童心圓社工協調及建議探視地點;

131.2.  為避免交接時的混亂或衝突,接送將在童心圓進行。

接放學安排

132.男方要求增加一個星期三接放學的時間,但本席認為這並不實際:

132.1.  首先,女兒已經懂得自己乘坐巴士放學回家,沒有必要由成年人來接她放學。

132.2.  其次,女兒表示反對男方單獨到學校接她,如有這種情況,她不會離開學校。

132.3.  第三,男方作為巴士司機,須從17:00到23:00工作。雖然男方可在15:30到學校接女兒,但本席亦無法確定女兒和男方能夠相處多久,以及探視的質素。

(四).    管養權及男女方心理輔導的重要性

共同管養權定義

133.雖則雙方對管養權的事宜達成共識,本席亦希望藉此判案書提醒兩方共同管養權的定義和重要性。於PD v KWW一案,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夏正民法官(當時官階)清楚解釋:

“31. The decisions to be made by a custodial parent are those of real consequence in safeguarding and promoting the child’s health, development, and general welfare. They include decisions as to whether or not the child should undergo a medical operation, what religion the child should adhere to, what school the child should attend, what extracurricular activities the child should pursue, be it learning a musical instrument or being coached in sport. A parent vested with custody has the responsibility of acting as the child’s legal representative.

[…]

36. It is to be emphasized in the strongest terms that if one parent only is given custody, that parent is not thereby given an absolute and independent authority to act without further reference to the non-custodial parent.

[…]

39. While, therefore, a parent who is given sole custody is given the authority, in the event of disagreement with the non-custodial parent, to make the final decision, it should only be made after due consultation and, if the final decision that is made is considered by the non-custodial parent to be inimical to the child’s best interests, the court may be called upon to determine the matter.

40. Invariably, therefore, the giving of sole custody to one parent does no more than recognise that,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are secured by giving to the parent the authority, if necessary, to make a final decision concerning matters of consequence in the upbringing of the child but only after the other parent’s views have been given a full and rational consideration. In summary, an order of sole custody does no more than add a qualification the otherwise joint endeavour”.

134.PD v KWW 第31段可見,享有管養權的家長負責關乎子女健康,發展和一般福利有長遠影響的決定,如子女應否接受醫療手術,信奉什麼宗教,選擇哪間學校,參加那些課外活動等等。夏正民法官在第36,39及40段重申,享有管養權的家長必須充分合理的考慮沒享有管養權家長的意願和建議,不能一意孤行。假若家長的意見不合,獲得單獨管養權的家長有權作最後的決定,但非管養權的家長可以提訴要求法庭處理糾紛。

135.彭法官早已在2020年4月3日頒令男女方享有對女兒的共同管養權。從那時起,女方在作出影響女兒長遠福利的決定前,必須充分合理的考慮男方的意願和建議。

136.男方多次表示自己只想在有關女兒的重要事項上有一定程度的參與,包括有關教育,宗教,和醫療等重大事宜。本席相信,澄清有關「共同管養權」的定義可以讓雙方更理解自己的權力和責任。

137.此外,雙方亦已達成以下共識,確保男方有權參與女兒的教育及其他重大事宜:

137.1.  女方為女兒作出重大決定前,須在合理時間內,將其作出該決定的意向,以書面通知男方;

137.2.  雙方均等參與學校親子活動或家長講座;

137.3.  女方須向女兒就讀學校提交男方的資料,並在以後每個學年填報或更新;

137.4.  女方承諾提供女兒新校電子課/電子入口網站密碼 (e-class and e-portal passwords) 給男方。

女方遵循2020年管養權命令及2020年探視權命令的困難

138.本席知道女方在遵循2020年管養權命令及2020年探視權命令有一定的困難,例如:

138.1.  女方沒有通知男方,或與男方商量有關2021年9月23日轉校的事宜,阻止父親行使管養權;

138.2.  女方更加要求新校不要接觸男方;

138.3.  更未經法庭許可,或沒有男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把女兒帶離香港到深圳,與2020年管養權命令背道而馳; [102]

138.4.  多次沒有根據命令配合男方要求探視安排等。

139.女方解釋她未能遵循命令是因爲出於對女兒的關心,例如:

139.1.  女方表示沒有將轉校事件告知男方的原因是因為女兒曾表示擔心男方會到新校騷擾她,以及尊重女兒反對她告訴男方的想法。[103] 女兒亦表示希望離開舊校,因為於2020年6月18日於舊校目睹男女方發生爭執。[104]

139.2.  從2021年4月到2021年8月未能執行探視安排是因為留宿事件所影響。 警方沒有起訴男方, 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也沒有確立留宿事件為傷害兒童事件。[105] 但留宿事件少不免對女兒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亦令女方考慮是否允許之後男方的探視安排。

139.3.  2021年11月,女兒親眼目睹女方與男方在新校附近發生爭執,這也加深了女兒對男方的恐懼。

139.4.  2021年12月1日, 女兒在屯門良景邨巴士站看見男方後,就立即跑到女方旁邊「表示害怕」,因此女方認為女兒非常懼怕男方。

140.本席理解女方關心女兒及其福祉,但在此提出兩點觀察:

140.1.  第一,女方向女兒解釋2022年5月17日中期探視安排命令附加罰則通知後,探視安排實在變得更有規律。換言之,如果確實需要的話,女方能夠說服女兒參與探視。

140.2.  第二,更重要的是,從2022年至2023年的社福報告和心理報告中,均重複顯示了一個相同的訊息: 就是女方無法控制自己的負面情緒,阻礙了女兒與男方重新建立關係的任何機會。

141.心理學家在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和盤問中指出: [106]

141.1.  面對男女方之間的衝突中帶來的巨大壓力,女兒其中一個心理應對機制就是選擇只站在其中一方,情感上只忠誠於其中一方,並否定或排斥與另一方的情感聯繫。

141.2.  雖然女方沒有刻意阻撓探視,但女方如何回應女兒對男方的負面看法和感覺有可能維持女兒對男方抗拒的態度。例如,當女兒表達不想再跟男方在遊戲機室裡交流; 女方沒有接受心理學家的再三勸導,拒絕鼓勵女兒出席父女互動的觀察,反而質疑強迫孩子見男方是否有點自私。

141.3.  女方不斷迴避男方,令他們的關係變得更緊張。女方更不願再跟男方商討或解釋她為女兒作的決定,令當時只得10歲的女兒承受與男方溝通的壓力,加劇了女兒對男方的反感。

141.4.  假若女方不能控制自己的恐懼,她便不能夠協助女兒建立更好應對恐懼的方法。在這般互相保護的關係中,母女倆一直維持著大家的恐懼和迴避的處事模式。因此,女方應學習更有效的方法,保護女兒免受情緒壓力,幫助她克服恐懼並鼓勵女兒繼續在社工的協助下與男方保持定期見面。

141.5.  事實上,女方自己也留意到女兒認為「自身的經歷與媽媽的負面經歷相類似」。女方亦某程度上意識到,鑑於她自己對男方的恐懼,她無法幫助女兒處理她的恐懼,但自己也沒有採取任何行動處理自己的恐懼。

142.心理學家形容女方和女兒處於一個互相保護的關係。女兒亦認同女方的經歷,並視自己為女方的「守護者」。[107]因此,當女兒目睹女方與男方相處時感到極大壓力,令她認為男方對女方不友善,對男方產生更大的抗拒。而當女兒承受極大壓力的時候,女方亦希望保護她(例如通過減少與男方的探視時間),進一步增加女兒不願見男方的抵抗情緒。

143.陳主任也表示:

143.1.  若女方在探視上能正面鼓勵女兒及作積極安排,將有助女兒與男方見面及重建父女的關係; [108]

143.2.  女兒對男方的恐懼可能是女方對男方的恐懼表現的寫照;[109]

143.3.  女方需要學習更有效的方法保護女兒免受情緒壓力,嘗試用理性丶和平的方式與對方溝通,正面面對她恐懼的來源才可令她冷靜地解決問題和衝突,令女兒將來可以輕鬆地與男方相處,健康地成長。[110]

144.本席認同上述的分析,並進一步觀察到女方和女兒在報告中對男方的描述相似,這也證實了女兒在情感上與女方「站在一起」。例如:

144.1.  女方和女兒都表示,與男方接觸只會給她們帶來巨大壓力。[111]

144.2.  她們均描述男方為恐怖。[112]

144.3.  她們都暗示男方過份地干涉她們的事務,給她們帶來很多麻煩。[113]

144.4.  她們曾表示男方個性固執和專橫。[114]

144.5.  女兒對男方的絕望和不原諒的態度與女方非常相似。[115]

145.心理學家和陳主任一致同意,女兒需接受心理學家的輔導,本席亦樂見雙方就此達成共識。

146.同時,心理學家亦强調女方應該接受專業輔導來應對自己的恐懼和焦慮,因爲只有通過改變女兒每天所接觸的環境,才能讓她有更好的機會修補與男方的關係。本席完全同意此建議。

147.從上述可見,女兒與女方的心理健康密切相關。女兒的恢復進度至少部分取決於女方能否解決對男方的恐懼和負面情緒。如果女方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女兒與女方如此緊密聯繫和親近,女兒同樣無法解決自己對男方的負面情緒。

148.女方及女兒的心理健康對女兒長期發展至關重要。

149.首先,女兒需要學習減少女方情緒對自己的影響。心理學家也形容,女兒這個完全不健康的心理應對機制已經頗根深蒂固。因此,本席認為應該盡早解決。

150.第二,根據心理學家所說,如果女兒的情感未能獨立於女方,她會有多方面的損失:

150.1.  她將失去被男方所愛的機會。父愛對於任何發育中的孩子顯然重要 。正如上述提到,男方有能力和耐性給女兒寶貴的父愛。雖然女方在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中認可這一點,[116] 但心理學家質疑她是否真心認同。本席希望藉著這個機會強調,對於年幼孩子的成長來說,父愛是至關重要的。

150.2.  女兒可能會失去與男方一起度過的所有美好回憶,這可能會影響她的心理發展。事實上,有跡象顯示這令人擔憂的狀況已經在發生。例如,儘管男方在探視時間帶來生日蛋糕和她喜歡的玩具,女兒卻否認這是男方出於關愛而作出的行為。相反,女兒認為男方這樣做是為了欺騙法官,使其相信他是一個合適的父親,從女方身邊奪走她及控制她,以便將來女兒可以賺錢給他家用,最嚴重地是將她當作為情感出氣筒。 [117]

150.3.  根據心理學家的觀察,女兒所畫的全家福裡仍然有男方的存在,代表著女兒仍視男方為自己的家人。假若女兒不斷否定父親對她的愛,對她來說會非常痛苦,會對只有11歲女兒的精神健康構成負面影響。

150.4.  她還將失去爺爺嫲嫲的關愛。即使女兒現在與他們的關係不太密切,但這不能代表失去這種關愛是不重要的。本席亦留意到,女方同樣相信女兒失去祖父母的關愛會是一個遺憾。

151.根據心理學家分析,失去這些關愛將對女兒的未來帶來嚴重影響: 這將會影響她的自信心、與他人建立信任和人際關係的能力,並可導致焦慮或抑鬱。她可能更容易選擇自我孤立,進一步遠離將來所需的任何支持網絡。

152.本席留意到在2023年6月23日的社福報告中,女方一定程度上抗拒與男方共同接受輔導。例如,女方表示「她非常不願意與男方直接溝通」。她也表示「再花精神在男方身上是浪費時間」,並聲稱她能依靠 – 或只需要 – 朋友的安慰來獲得情感上的支持。[118]

153.本席理解到,接受心理治療需要很大的勇氣,而且需要不少情感上的力量支持。因此,本席對女方聼畢心理學家的証供後改變主意,向法庭承諾自願接受專業治療表示欣慰和高興,亦非常欣賞女方為女兒(及自己)踏出這一步。本席希望女方的承諾標誌著她真切明白到專業治療不僅能解決她自身的情感需求,亦能幫助女兒全面發展。

154.本席真誠地希望,男方、女方和女兒通過專業治療都能在各自的關係中取得突破。本席亦希望即使女兒經歷了家庭銳變,她依然能享有一個快樂、身心健康的童年。祝願女兒未來一切順利。

I.  結論

155.如上文第3段提及,本席接納雙方各項承諾及同意事項,並基於上述理由命令如下:

(1)  經女方向法庭及男方承諾出席社工建議的心理輔導或專業人士提供的輔導,以改善女兒的心理健康;

(2)  又經女方向法庭及男方承諾提供女兒新校電子課/電子入口網站密碼 (e-class and e-portal passwords) 給男方;

(3)  又經男方向法庭及女方承諾出席社工建議的輔導或專業人士提供的指導課程;

(4)  又經女方(呈請人)及男方(答辯人)同意及確認繼續享有女兒共同管養權;

(5)  又經女方同意及確認會向女兒就讀學校填報男方的資料於學生手冊及學生資料表,並在以後每個學年填報或更新;

(6)  又經雙方同意及確認會經童心圓共享親職支授中心的社工協調下,視乎該子女的學校親子活動或家長講座的性質,而決定由父或母出席,達至雙方均等參與的大前提;

(7)  又經雙方同意及確認會就女兒的生活重大事宜,在童心圓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的社工協助開設的共同電郵通訊群組中通知對方,而該通知在具有對女兒享有管養權的父母為女兒作出重大決定前,須在合理時間內,將其作出該決定的意向,以書面通知具有對該子女的父母責任的其他人。重大決定意指對該子女的健康、發展和一般福利有長遠後果的決定,包括關於以下事宜的決定:

(i)  就該子女進行重大手術或長期醫學或牙科治療;

(ii)  該子女就學情況的重大改變;

(iii)  按某特定宗教撫育該子女;

(iv)  同意該子女結婚;

(v)  改變該子女的居住地;

(vi)  將該子女帶離香港不超過1個月; 或

(vii)  改變該子女的居籍或國籍;

(8)  又經雙方同意及確認會接受不少於每月一次童心圓共享親職支授中心的「親職協調服務」的會面;

(9)  於雙方同意下命令雙方安排女兒接受心理學家的心理輔導,以繼續舒緩該女兒的情緒反應;

再命令如下:

(1)  女方(呈請人)享有單獨照顧及管束權;

(2)  男方 (答辯人)享有女兒的界定探視如下:

a.  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六上午進行不少於一小時的日間探視,接送將在聖雅各福群會童心圓共享親職支援中心進行,女方須按時帶女兒於該中心出席探視;

b.  所有探視的安排,確實時間和地點由童心圓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社工協調及安排;

c.  如指定日期為公眾假期,或因惡劣天氣原因未能進行探視,探視會順延至該月的第二個星期六進行;

d.  若其中一方未能出席原定的探視,必須在48 小時前透過Whatsapp通知對方,並由童心圓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社工協調商討替補安排;

(3)  頒布為期12個月的監管令,並在監管令屆滿前1 個月向法庭呈交進度報告。

156.本席亦會於上述命令附加罰則通知。

J.  訟費

157.女方要求男方支付訟費,理由是男方行爲不合理,立場不堅定。一般來說,有關照顧管束及探視事宜的訟費是不作命令的。本席認為本案亦不應例外。即便男方立場有所更改,但亦反映就著女兒自身發展及專家建議、審訊過程等,未構成不合理的訴訟行爲。再者,本席基於上述原因也未完全接納女方的建議。

158.因此有關訟費方面,本席命令如下:

158.1. 有關2021 傳票及2022傳票更改子女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和探視安排的聆訊,包括本審訊的訟費及所有保留訟費,不作訟費安排; 及

158.2. 女方(呈請人)本身的訟費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159.這是一個暫准的命令,如在命令頒下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則轉為絕對命令。

  (周廷勵)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浩庭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見女方2023年9月28日提供同意令草擬書

[2]  2020年探視權命令, §2 [P/7-8].

[3]  2021年4月28日報告, §10 [P/114]. “On the other hand, she did not reject the home leave arrangement with the father. After the suspected child maltreatment incidents, [the Child] refused to see the father and thus there was no further contact between them.”

[4]  2021年4月28日報告, §§10, 14 [P/114-115]. “After the incidents, she refused to meet her father again and home leave was suspended”.

[5]  2021年4月29日紀錄, §3.3 [P/120].

[6]  2021年4月28日報告, §21 [P/117]. “The welfare plan of [the Child] is suggested as follows: i) to provide counselling to [the Child]; ii) to enhance [the Child]’s sense of self-protection; iii) to keep in view of [the Child]’s emotional and psychological condition; iv) to refer [the Child] for departmental clinical psychological service if needed; v) to provide counselling service on co-parenting to the parents; vi) to provide counselling on child discipline to the father; and vii) to facilitate the home leave arrangement between [the Child] and her father”.

[7]  2022年1月24日中期探視安排命令, §6 [P/13].

[8]  2022年5月17日中期探視安排命令, §2 [P/15].

[9]  區域法院彭家光法官2022年5月17日有關審訊指示, §1 [P/18].

[10]  2021傳票 [P/30].

[11]  即 2021傳票。

[12]  2022 傳票 [P/47].

[13]  2021年11月17日誓章 [P/32-33].

[14]  [P/38].

[15]  [P/39].

[16]  男方2022年6月24日誓章 [P/40].

[17]  女方2022年6月24日的非宗教式誓詞, §§2-10 [P/42-43].

[18]  女方2023年2月17日的非宗教式誓詞, §§11-15 [P/51-52].

[19]  林對關 [2020] HKFC 114, §18 (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法官).

[20]  2019社福報告, §§25-27 [R/11].

[21]  2019社福報告, §28 [R/12].

[22]  2020年1月24日社福報告 [R/19-20].

[23]  2020年1月24日社福報告, §25 [R/20].

[24]  2020年7月20日社福報告, §34 [R/32].

[25]  2020年7月20日社福報告, §§9, 34 [R/24, 32].

[26]  2020年7月20日社福報告, §36 [R/33].

[27]  2020年7月20日社福報告, §38 [R/33-34].

[28]  2022年5月3日社福報告 [P/121].

[29]  2022年5月3日社福報告, §§6-7 [P/122-123].

[30]  2022年5月3日社福報告, §§8-9 [P/123].

[31]  2022年5月3日社福報告, §10 [P/123-124].

[32]  2022年5月3日社福報告, §§13-14 [P/124].

[33]  2022年5月3日社福報告, §§21-22 [P/126-127].

[34]  2022年5月3日社福報告, §24 [P/127-128].

[35]  2022年5月3日社福報告, §§26-28 [P/128-129].

[36]  2022年5月3日社福報告, §29 [P/129].

[37]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1.2 [P/131].

[38]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3.1-3.2 [P/131-132].

[39]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4.2 [P/132].

[40]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4.1-4.3 [P/132].

[41]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4.4 [P/132-133].

[42]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4.5 [P/133].

[43]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4.5 [P/132-133]. 例如,女兒覺得男方做這些討好她的事只是為了「氹法官開心」,「佢想(從媽媽那裡)搶(走)我,等我大個可以賺錢比家用佢」。

[44]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5.1 [P/133].

[45]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5.2 [P/133].

[46]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5.3 [P/133-134].

[47]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5.4 [P/134].

[48]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5.7 [P/134-135].

[49]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6.2 [P/135].

[50]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6.5 [P/136].

[51]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7.2-7.5 [P/136-137].

[52]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8.3-8.6 [P/138-139].

[53]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P/140].

[54]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8 [P/140].

[55]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9-11 [P/141].

[56]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12 [P/142].

[57]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13-15 [P/143-144].

[58]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16 [P/144].

[59]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17 [P/145].

[60]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18-19 [P/145].

[61]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18-19 [P/145].

[62]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20 [P/146].

[63]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27 [P/147].

[64]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21 [P/146].

[65]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22 [P/146].

[66]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26-28 [P/147-148].

[67]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28 [P/148].

[68]  2023年6月23日心理報告 [P/150-154].

[69]  2023年6月23日心理報告, §§2.1-2.3 [P/150-151].

[70]  2023年6月23日心理報告, §2.2 [P/150].

[71]  2023年6月23日心理報告, §§3.1-3.5 [P/151].

[72]  2023年6月23日心理報告, §4.1 [P/152].

[73]  2023年6月23日心理報告, §4.7 [P/153].

[74]  根據2019年社福報告,男方祖父母會負責接送女兒放學和補習,也會不時提供學習上的協助, 一起努力為女兒「提供妥善的照顧及穩定的居所」: §§7-8, 24 [R/6, 10].

[75]  2023年6月23日心理報告, §4.8 [P/153].

[76]  2023年6月23日心理報告, §4.5 [P/152].

[77]  2023年6月23日心理報告, §4.4 [P/152].

[78]  2023年6月23日心理報告, §5.1 [P/153].

[79]  2023年6月23日心理報告, §4.3 [P/152].

[80]  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4-5 [P/156].

[81]  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6 [P/156].

[82]  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7 [P/156].

[83]  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8 [P/156-157].

[84]  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9-10 [P/157].

[85]  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10 [P/157-158].

[86]  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12-13 [P/158].

[87]  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14-16 [P/159].

[88]  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17 [P/159].

[89]  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19 [P/160].

[90]  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19 [P/160].

[91]  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20-22 [P/160-161].

[92]  2023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23 [P/161-162].

[93]  2023年6月23日心理報告, §4.4 [P/152].

[94]  2023 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21 [P/160].

[95]  2023 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16 [P/159].

[96]  2022年5月3日社福報告, §28 [P/128-129].

[97]  2023年6月23日心理報告, §2.3 [P/150].

[98]  2023 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11 [P/158].

[99]  2019社福報告, §28 [R/12].

[100]  2020年1月24日社福報告, §25 [R/20].

[101]  尤其心理學家認為沒有跡象顯示目前的探視安排對她造成顯著的負面心理影響: 2023 年6月23日心理報告, §5.1 [P/153].

[102]  2020年管養權命令, §1 [R/1]. “…and that the said Child be not removed from Hong Kong without leave until he attains the age of 18 years but provided that if either parent does give a general written undertaking to return the said Child to Hong Kong when called upon to do so, and unless otherwise directed with the written consent of the other parent, that parent may remove the said Child from Hong Kong for any period specified in such written consent.

[103]  2023 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12 [P/158].

[104]  2020年7月20日社福報告, §§9, 34 [R/24, 32].

[105]  2022年5月3日社福報告, §11 [P/123-124].

[106]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7.2-7.4 [P/136-137].

[107]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5.2 [P/133].

[108]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26 [P/147].

[109]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28 [P/148].

[110]  2023 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21 [P/161].

[111]  2022年5月3日社福報告, §21 (女方表達每當與男方接觸時都感到很大的壓力) [P/127]; 2022年12月14日社福報告, §§20-22 (女兒表示與男方相處時感到她無形壓力) [P/146].

[112]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4.5 [P/133].

[113]  2022年5月3日社福報告, §21 (女方認為男方不斷追問女方令他不願意回覆她的留言) [P/127-128]; 2023 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17 (女兒表達男方什麼事都要管) [P/159].

[114]  2023 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12 (女方表達男方許多時候至堅持己見) [P/158]; 2023 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17 (女兒表達男方個性執著) [P/159]; 2022年12月14社福報告, §20 (女兒認為男方個性固執和專橫) [P/146].

[115]  2023 年6月23日心理報告, §4.7 [P/153].

[116]  2023 年6月23日社福報告, §12 (女方也明白男方也很關心女兒,而且女兒仍然需要父愛) [P/158].

[117]  2022年12月13日心理報告, §4.5 [P/133]. 「女兒有提到爸爸曾在探視期間為她帶來了生日蛋糕和她喜歡的玩具,然而,她覺得爸爸做這些討好她的事只是為了「氹法官開心」,「佢想(從媽媽那裡)搶(走)我,等我大個可以賺錢比家用佢」。若爸爸把她接回去,女兒擔心他便會像以前那樣對待她,會打罵她和向她發洩情緒。」

[118]  2023年6月23日心理報告, §3.5 [P/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