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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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15/2023 [2025] HKDC 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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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控罪,罪名成立。 2.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2年4月15日至4月20日(五天),在香港與分別名為“楊曉容”及“南哥”的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五名受害人,誘使他們交出私人資料,登記Mox Bank的銀行帳戶,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被告在推廣Mox Bank的銀行服務,從而誘使該五名受害人,交出個人資料,登記Mox Bank的銀行帳戶,而該等帳戶,是該五名受害人以外的人控制,令其中三名受害人,分別蒙受港幣19,792元[1]、港幣48,000元[2]及港幣56,000元[3]的損失(總值港幣123,792.50元)。 被告背景 3.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4.被告29歲,案發時26歲,教育程度至中三,曾經任職戶外推廣員,現時無業。被告有一名固定的男朋友,相識5年,他們計劃被告服刑完畢後,組織家庭。 5.被告在年幼時,父母分離,遭父母遺棄,在破碎家庭長大。直至8歲時才第一次與父親見面,可是16歲的時候,與父親的關係決裂,離家出走並且輟學。 6.被告的母親及一名相識了20多年的朋友,為被告寫求情信,信中表示被告孝順長輩,在朋友眼中,被告本質善良及堅強,並且透露當疫情開始的時候,被告收入大減,生活困難,被告依然樂觀及努力地生活。 7.被告朋友及男朋友今天在法庭支持被告,被告希望出獄後能夠當一位化妝師,腳踏實地地生活。 判刑 8.此項控罪最高的刑罰為14年監禁,沒有量刑指引。 9.辯方引用多宗案件:—
10.本案中,被告在Facebook的貼文,找到一份推銷員的工作,時薪65元,再加每名客戶開戶可得100元佣金一位,沒有任何聘請合約。 11.不過工作時,需要身穿Mox的制服,與另一名男子“阿Ben”站在路邊,一個印有Mox Bank字樣,虛假的Mox Bank流動攤檔。手持廣告牌,向五名受害人招攬開Mox Bank帳戶,使用所謂公司電話開立戶口,從而套取五名受害人的私人資料,包括掃描身份證、拍照及住址證明。 12.在開戶時需要在阿Ben的背囊內,提取公司電話,電話的背後,印有獨立號碼,被告需要向“阿南”提供獨立號碼,收取密碼,打開公司電話,使用公司內置的Mox Bank應用程式,為客戶開戶。所有資料,保留在所謂公司電話內。 13.在申請過程中,五名受害人沒有向被告提供私人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警方在現場,除了檢獲21部“公司電話”外,也檢獲一張文件,列印了28組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 14.其中五組資料,正正是五名受害人向Mox Bank提交的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而這五組資料,五名受害人一致否認屬於他們的。 15.被告也使用一個獨立電話號碼,與五名受害人溝通,五名受害人將住址證明傳送至被告的電話WhatsApp內。被告收取有關住址證明後,將相關資料刪除,減低罪證。 16.被告、阿Ben及阿南在不同地區行騙,合共5天,涉及五名受害人,其中三名控方證人資料被盜用,向Mox Bank申請借貸,損失合共約12萬元。 17.被告與阿Ben及阿南的串謀詐騙行為,明顯是街頭詐騙,涉及至少5名人士,犯罪手法,精密詳細地策劃串謀行騙,使用不同道具,包括T裇、流動攤檔、多部電話、不同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還有百佳禮券等等。 18.每名成功開立戶口的受害人,可得2張百佳禮券[6]。犯案集團,利用普通人貪小便宜心理狀態,因為2張百佳禮券,總額100元,從而將私人資料發放給陌生人的被告,以為被告真的是為Mox Bank工作,被告便輕易地獲得他們的資料。 19.正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家誠[7]一案(第6段)指出:—
20.本案之所以遭揭發,是因為被告向控方第三證人,發放WhatsApp訊息,詢問控方第三證人有否朋友介紹,名額只有200個。因而引起控方第三證人的懷疑,隨之向Mox Bank查詢,得知受騙,WhatsApp被告當時流動攤檔的地點,從而報警,警方趕至,將被告及阿Ben拘捕。 21.本席考慮了案情及相關求情因素,下令被告入獄3年,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減刑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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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刘小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駿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鑫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爱坤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梓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文鍩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万焕添(又名鍾桂榮、萬德明及萬煥添)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澤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梓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雪儀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家樂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健邦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鎧駿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印嘉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柏嘉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劉晉軒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樂兒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Ho Ki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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