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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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開審時承認不小心駕駛,但不為控方所接納。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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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8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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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罪 1.被告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開審時承認不小心駕駛,但不為控方所接納。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控方確立的案情 2.被告駕駛重型貨車慢速倒車進入避風塘旁邊的公眾貨物裝卸區卸貨,目的地是位於地上兩組障礙物中間的空位,該車車尾裝有後視鏡頭,雖然鏡頭本身有一部分盲點 ,但是仍可看到該兩組障礙物及其中間的整個區域。 3.當時天氣晴朗,路面乾爽,視野清楚,交通暢順。貨車連貨物重28.8公噸,車身長度為大約11米,闊度為大約2.4米。貨車並無任何機械故障,被告倒車總共23米後撞倒死者,死者身穿反光衣及沒有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4.被告在警誡下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謂他倒車時從沒見過死者出現,直至有人喊說他的貨車撞倒人,他才停車及落車,看到死者躺在車底。 5.本席認為有可能發生的是被告是在遠低於6.2秒期間沒有留意到死者在車尾突然出現而撞倒死者,這屬於霎時缺乏專注而非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由於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本席只能推論死者的步速有可能遠低於6.2秒便從起步點到達被撞位置,在此基礎下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 求情 6.被告現年53歲,已婚,任職重型貨車司機超過8年,月入約$16,000,在2007年有一項不小心駕駛定罪記錄。 判刑考慮 7.辯方呈交以下7宗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例:
本案判刑 8.被告不小心地駕駛重型貨車引致一人死亡,本席以3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減刑後,刑期是兩個月,被告沒有其他求情因素,他的刑期是兩個月,另即日開始停牌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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