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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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開審時承認不小心駕駛,但不為控方所接納。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7 cases

Case No.DCCC 1088/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Ju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8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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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鄒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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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5年6月10日上午10時02分
出席人士: 關文渭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孫錦熹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Henry Lam & Associates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不小心駕駛 (Careles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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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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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開審時承認不小心駕駛,但不為控方所接納。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控方確立的案情

2.被告駕駛重型貨車慢速倒車進入避風塘旁邊的公眾貨物裝卸區卸貨,目的地是位於地上兩組障礙物中間的空位,該車車尾裝有後視鏡頭,雖然鏡頭本身有一部分盲點 ,但是仍可看到該兩組障礙物及其中間的整個區域。

3.當時天氣晴朗,路面乾爽,視野清楚,交通暢順。貨車連貨物重28.8公噸,車身長度為大約11米,闊度為大約2.4米。貨車並無任何機械故障,被告倒車總共23米後撞倒死者,死者身穿反光衣及沒有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4.被告在警誡下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謂他倒車時從沒見過死者出現,直至有人喊說他的貨車撞倒人,他才停車及落車,看到死者躺在車底。

5.本席認為有可能發生的是被告是在遠低於6.2秒期間沒有留意到死者在車尾突然出現而撞倒死者,這屬於霎時缺乏專注而非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由於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本席只能推論死者的步速有可能遠低於6.2秒便從起步點到達被撞位置,在此基礎下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

求情

6.被告現年53歲,已婚,任職重型貨車司機超過8年,月入約$16,000,在2007年有一項不小心駕駛定罪記錄。

判刑考慮

7.辯方呈交以下7宗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例:

(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封獻紅 HCMA 1128/2002:被告駕駛雙層巴士經過安全島時有事主行出馬路,被告沒有及時剎停巴士,只是响按警告事主,事主被撞倒後死亡。辯方就兩個月之停牌令上訴,沒有就$2,500罰款上訴,上訴被駁回。

(2)HKSAR v Li Chau Wing CACC 347/2005:被告駕駛貨柜拖頭連貨架在屯門公路天橋中線剎車時失控碰到慢線的巴士,巴士被推至越過圍欄跌落天橋,引致21名乘客死亡,另外20名乘客受傷,上訴庭認為刑期應是5個月監禁及停牌2年。

(3)HKSAR v Chan Kam Tong (陳錦棠)HCMA 922/2004:被告在中線駕駛雙層巴士在一輛小巴之後,小巴在綠轉黃的交通燈停車線停下,被告即時從小巴後轉線到慢線,看來是要在黃轉紅燈之前趕快越過,有一名途人從行人路踏進馬路時給被告的巴士撞死,原訟庭將停牌令由6個月減至3個月,$5,000罰款則不變。

(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志發 CACC 89/2011:被告駕駛貨車在天雨路滑的馬路上失控撞倒路邊圍欄,被告的太太被拋出車外,3天後死亡,有7名途人受輕傷,上訴法庭認為被告上訴時已服刑兩個月,可獲即時釋放,但須停牌兩年。

(5)HKSAR v Lee Mechian HCMA 797/2005:被告駕駛私家車沒有及時留意到十字路口的紅色交通燈,當她看到紅燈時並沒有踏下腳掣剎車,駕車通過十字路口時轉彎,撞死一名過路人士,原訟庭認為應罰款$5,000及停牌12個月。

(6)律政司司長訴施森 [2014] 5 HKLRD 640,被告駕駛私家車南行,在迎面而來北行的電單車面前轉彎(即向東行)時,撞死電單車司機,原審法官就其所承認之不小心駕駛罪判罰$5,000、停牌12個月及須參加駕駛改進課程。律政司覆核刑期,上訴庭認為若不是控方覆核刑期及被告已被該案困擾一段時間,應判被告即時入獄4個月,最終將該4個月監禁緩刑兩年。

(7)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光德 CACC 217/2014:被告駕駛中型貨車經過行人過路處時撞死一名正在過馬路的傷殘長者,該路段限制時速50公里,被告的車速是40 公里,原審法官認為當時下雨及路面濕滑,這並非安全車速,被告應可在50米外已看見該行人過路處,量刑基準是4個半月,被告認罪後被判入獄3個月,上訴庭認為恰當。

本案判刑

8.被告不小心地駕駛重型貨車引致一人死亡,本席以3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減刑後,刑期是兩個月,被告沒有其他求情因素,他的刑期是兩個月,另即日開始停牌3個月。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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