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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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4年7月26日,聽取答辯前,被告人向本席確認,他不需要法律代表。接着,被告人在本人席前承認控罪一至三,並表示明白及同意《案情撮要 [2] 》的內容。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839/2023[2025] HKDC 25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Aug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39/2023

[2025] HKDC 2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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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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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決定日期 : 2025年2月12日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任高級檢控官區敖欣女士,代表香港 特別行政區
  鄭愷晴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何約翰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縱火[1] (Arson)

決定理由

被告人被控3項「縱火」罪(控罪一至三),安排於2024年7月26日答辯及判刑 (for plea and sentence)。

程序簡述

2.2024年7月26日,聽取答辯前,被告人向本席確認,他不需要法律代表。接着,被告人在本人席前承認控罪一至三,並表示明白及同意《案情撮要[2]》的內容。

3.被告人自行求情後,基於他聲稱犯案的原因及「縱火」罪行,為了保障他的利益及協助法庭,本席決定,先索閱精神科醫生報告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各一。判刑遂押後至2024年8月13日。

4.2024年8月13日,法援署委派了事務律師延聘鄭大律師代表被告人。鄭大律師申請押後4星期,閱讀本案文件。她亦透露,很大機會作出「推翻認罪」(reversal of plea) 的申請。

5.2024年9月9日,鄭大律師向法庭報告,辯方打算索取關於被告人智力的專家報告,需時12星期,法援署會支付相關費用。控方不反對押後本案。

6.2025年1月7日,鄭大律師正式申請,推翻控罪一和三的認罪答辯。理由是,被告人缺乏能力理解早前的法律程序;而當時亦沒有法律代表維護他的利益及給予他法律意見。

申請推翻認罪

7.被告人選擇作供。註冊臨床心理學家Paul Pang博士的專家報告(證物D1)亦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B條呈堂。

8.簡單說,根據證物D1,被告人現年24歲,智商只有71分。2010年10月,被告人已被「下葵涌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評估為「邊緣智力」 (Borderline Intelligence),並患有「專注力不足及焦慮症」(Attention Deficit and Anxiety Disorder)。

9.被告人供稱,他記得到過觀塘及灣仔,出席本案的聆訊;亦記得灣仔的法官曾提醒他「搵律師」。他表示,不知道為何要「搵律師」;加上未能一時三刻集齊相關資料,故沒有申請「法援」。關於認罪,被告人解釋,自己覺得,既然「認得一條,不如認埋其他兩條」。被告人亦稱,還押小欖時,囚友建議他「搵法援」,指院內「有部機,去撳就有法援」,並教他如何操作。

10.陳詞時,區檢控官表示,不反對辯方的推翻認罪申請。

決定

11.考慮了現有證據,本席信納,本案正式答辯(即2024年7月26日)前,被告人並未獲得恰當的法律意見(特別是關於針對他的證據)。本席亦相信,被告人未必具充分能力去權衡每個方案(包括認罪與不認罪)對他的影響(特別是判刑)。

12.本席謹記相關法律原則[3],並對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本席認為,被告人可能在不了解有關法律及針對自己證據強弱(包括對所涉罪行的辯解)的情況下,承認控罪一和三。因此,該2項認罪答辯,屬「含糊」(equivocal) 而無效;或交替性地,並非來自被告人刻意及掌握充分資訊下的決定[4]

13.基於上述理由,加上控方不反對,本席批准辯方的申請。本席下令:控罪一和三的定罪擱置;就該2項控罪,交回排期法庭,安排審訊日期。控罪二的判刑,則交由控罪一和三的主審法官於審訊完結後處理。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 及 (3) 條。

[2]   日期:2023年8月29日。

[3]   HKSAR v Chan Chi Ho Lincoln (2018) 21 HKCFAR 588 案; HKSAR v Shum Wan Foon (2014) 17 HKCFAR 303 案;及 HKSAR v Wong Chi Yuk [2000] 3 HKLRD 125案。

[4]   The plea did not result from a deliberate and informed decision(見 Wong Chi Yuk 案,第135頁,D至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