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靖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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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被告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725/2024[2025] HKDC 104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u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25/2024

[2025] HKDC 10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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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靖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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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日期: 2025年6月20日
出席人士: 巢景峯先生,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嘉麗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黄曹律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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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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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被告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本案是有關被告與一名身份不詳的人,以被告持有的銀行帳戶作「洗黑錢」用途的指控。在2020年10月3日,被告向Mox Bank Limited申請開立一個銀行帳戶,帳戶號碼389-74944836290(下稱「涉案帳戶」)。在開戶申請中,被告報稱無業。

3.涉案帳戶的紀錄顯示:

(1) 2020年10月及11月,帳戶沒有任何交易;

(2) 2020年12月22日至2022年4月9日,有10,331筆存款,總額為港幣13,833,844.38元;及3,462筆提款,總額為港幣13,833,897.27元;

(3) 戶口於2022年6月2日結束;及

(4) 帳戶呈洗錢模式,每日有極大量交易,資金迅速耗散。

4.被告在2023年5月30日被捕,警誡下她承認在2020年9月,按一名身份不詳女子的要求,開立涉案帳戶,以港幣1,500元把帳戶賣給該女子,並在收到涉案帳戶的自動櫃員機卡及帳戶密碼後交給該名女子。

控方的加刑申請

5.控方因應使用傀儡帳戶清洗黑錢的普遍程度及相關罪行導致社區蒙受的損害的性質及程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並呈遞了由警方的「財富情報及調查科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評估小組」的李耀南總督察於2025年6月13日撰寫的口供以支持相關申請。

6.根據李總督察供詞第16段的表A顯示,就涉及洗黑錢活動的上游罪行的案件(在供詞中統稱為「詐騙案件」)及洗黑錢案件自2020年16,643宗按年增加至2024年的47,063宗;自2025年1月至5月期間,這些類型的案件亦已有18,509宗。涉及傀儡戶口被捕人士自2020年的760人按年遞增至2024年的7,883人;而本年直至5月,也有2,146名涉及使用傀儡戶口的人被捕。李總督察在其供詞第19段就數據作出分析,表示數字顯示利用傀儡戶口洗錢的個案數字和比率同步攀升。利用傀儡洗錢的比率由2020年所錄得的31.38%急增至2024年的75.10%。即使2025年首5個月,因傀儡戶口被捕的人數減少,但相關比率仍高企在70.87%,可見涉及使用傀儡戶口洗黑錢的情況仍然普遍。

7.此外,供詞第20段提及的表B顯示詐騙案件及洗錢案件也引致巨大的金錢損失。其中在2022年,報稱損失金額達36,644.73百萬元(即366多億元);其中99.11%是涉及使用傀儡帳戶清洗黑錢;在2023及2024年所報稱的金錢損失,亦分別為12,033.26百萬元(即120多億元);及6,115.15百萬元(即61多億元),當中分別為82.97%及73.04%涉及使用傀儡帳戶。而本年直至5月,雖報稱損失金額減至648百萬,但其中仍有66.13%涉及使用傀儡帳戶。

8.李總督察的供詞顯示,自2025年起雖然涉及使用傀儡帳戶的詐騙和洗黑錢案件的普遍度是有所收斂,相信是由於警方大力宣傳以增加市民的警覺性而收到效用,但情況仍是嚴重。傀儡帳戶嚴重干擾銀行體制正常運作,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造成負面影響,而傀儡帳戶築起多層「屏障」掩藏幕後犯罪主腦的身份,增加警方偵查的難度。犯案主腦因輕易逃避刑責,從而助長更多罪案發生。

被告背景及求情

9.被告現年39歲,有3項共4次與本案控罪性質不同的刑事定罪紀錄。代表被告的曾大律師指被告自小不與相親同住,由外婆照顧。在中學時曾於英國就讀寄宿學校,完成第10級學歷並在年滿18歲後回港,及後在一所國際學校重讀第10級,但於半年後退學。回港後她先與外婆同住,但不久搬離,自行居住。她曾從事保險從業員、售貨員及洗衣店員工等工作。

10.曾大律師指被告曾於2005年結婚,但婚姻維持並不長久。被告於2016年誕下一名兒子,但因有欠經濟能力,兒子經社會福利署轉交寄養家庭照顧。曾大律師指被告產後患上抑鬱症,須定時到東區醫院精神科覆診。曾大律師又呈上相關醫療報告,顯示被告於2022年不幸患有子宮頸癌,並已完成療程,但2024年8月發現有癌細胞轉移肝臟的情況,並經常腹瀉及嘔吐。

11.被告自2024年3月起領取綜援,及後她修讀課程考取了陪月證書及包餅製作員證書。

12.曾大律師指被告因經濟困難,為取得港幣1,500元報酬而干犯本案,現在深感後悔。曾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被告坦白認罪,對被告予以輕判。她向法庭呈遞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律政司司長對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及HKSAR v Xu Xia Li & Anor CACC 395/2003案為參考案例。

13.就控方的加刑申請,曾大律師在進一步求情陳詞中,就加刑的幅度提出爭議。在聆訊時,曾大律師向法庭確認就申請不提出反對,但基於2025年的數據顯示使用傀儡戶口洗黑錢的情況有所改善,要求法庭考慮採納較低的加刑幅度。

判刑

14.涉案控罪性質嚴重,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及罰款港幣5百萬元。上訴法庭多次重申這類案件涉及不同案情,因此沒有定下量刑指引,但強調刑罰須具阻嚇性。量刑的參考因素包括:涉案金額;被告及其他人的得益;犯案次數及歷時的長短;被告的參與度、罪行是否有組織和精心策劃及是否涉及國際跨境成份(見許有益案第9段及雲國強案第12至14段)。

15.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上游的罪行,也不涉及跨境成份。

16.考慮了上述案例所闡述的判刑原則,就本案案情而言,由被告開立的涉案帳戶以作清洗黑錢的金額多達1300多萬元,案發過程長達接近16個月。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本席採納57個月為量刑起點。

17.在本案中,被告適時認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57個月監禁經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後是38個月監禁。

18.就控方的加刑申請,參考了李總督察口供內的相關數據,本席認同使用傀儡帳戶的情況雖然自2023及2024年的高峰期有所改善,但數字顯示現時情況仍然普遍。雖然辯方在進一步求情陳詞中指同類案件在本案發生(即2020年)時還未普遍,但上訴法庭在HKSAR v Chung Chi King CACC 504/2001第24段明確指出:法庭需考慮的,是在判刑時相關罪行是否仍然普遍,因為加刑的目的是對打算干犯這類罪行的人提出阻嚇。因此,被告人犯案時該項罪行是否普遍並非相關考慮。原文為:

“… the prevalence of the offence must be considered at the time of the sentence since the purpose of an enhanced sentence is to impose a deterrence on potential wrong doers. Hence the time of the commission of the crime is irrelevant.”

19.另在HKSAR v Xu Mai Qing(徐麥清)CACC 464/2005案中,上訴法庭重申,法庭就《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11)條作加刑考慮時,控方須證明相關罪行仍是普遍,而非該類罪行的數目有所上升。原文為:

“16. Under section 27(11) of “OSCO”, what the prosecution has to prove is the prevalence of the offence, not the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such offences.”

20.如之前提及,相關數據顯示涉及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的情況至今仍是普遍,法庭應繼續加重刑罰予以打擊,本席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把刑期上調8個月至46個月監禁,加刑幅度約為21%。

21.此外本席考慮被告的身體狀況,酌情減刑2個月監禁。

22.被告就控罪被判監禁44個月。

( 陳淑文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