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Roeksasud Amonr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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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66/2024 [2025] HKDC 21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2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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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在審訊首天[1],承認兩項控罪,兩項控罪皆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供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 第一項控罪(南洋商業銀行) 日期由2021年12月16日至2022年2月5日,涉及港幣$856,050元; 第二項控罪(滙豐銀行)
案情撮要 上游罪行 2.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間,五位控方證人,墮入騙局,他們按騙徒指示,將不同款項合共93萬元轉賬至被告人的兩個帳戶,合共損失港幣$790萬元。 控方案情 3.被告人是兩個戶口唯一授權簽署人。 4.第一項控罪的帳戶:—
5.第二項控罪的帳戶:—
拘捕 6.在2022年5月6日及2024年4月15日,被告人被捕。 7.在會面紀錄中,被告人陳述以下事情:—
刑事定罪紀錄 8.被告人由2021年至2025年,有四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三項涉及賭博罪行,最後一項為藏毒罪,於2025年6月16日被判入戒毒所。 被告人背景 9.被告人現年41歲,在泰國出生,有兩段婚姻,於2018年,與第二任丈夫分居,兩人育有兩名兒子[2]。 10.被捕前,被告人在一間餐廳任職侍應,月入$15,000元,每月提供$4,000元生活費給予母親及幼子。 11.被告人為了“賺快錢”支付$6,000元租金,因而干犯罪行。 12.就兩個戶口,被告人只是收取了$1,500元酬勞[3]。 判刑 13.洗黑錢控罪的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 14.有關控罪沒有量刑指引,在HKSAR v Hsu Yu Yi[4]及HKSAR v Boma[5]兩案,已列出判刑考慮的因素作為參考。 15.第一項控罪,為期大約3個月,涉案金額$850,000元,被告收取$1,500元為酬勞。 16.第二項控罪,為期大約1個月,涉案金額$230萬元,沒有收取任何酬勞。縱使沒有收取任何酬勞,亦非求情因素。 17.沒有證供顯示涉及國際元素。 18.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人因為租金問題,為求賺快錢,因而干犯罪行,對於上游事件,並不知情。正如HKSAR v Boma一案指出:—
19.另外,Boma一案判詞尾段提及:—
20.本席不能忽視,被告人的角色,乃是重要的一環,沒有被告人同意開立帳戶,指使被告人行事的人,便不能收取不法或詐騙得來的款項。 21.就洗黑錢數額而言,是判刑考慮因素之一,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6]一案指出涉案黑錢:—
22.至於減刑方面,辯方認同被告人在審訊首天認罪,不可得到三份一扣減,辯方在開審前5天才通知法庭被告人將會認罪,理由因為辯方並不知道被告人在戒毒所服刑,若然辯方能夠在更早之前接觸到被告人,通知時間會更早。被告人現時認罪,減省5天審訊時間,本席應為合理減刑幅度應定於1/4。 23.本席考慮以上因素及案情:—
24.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控方申請加刑,理由是基於:—
25.控方亦提交李耀南總督察的口供及報告以支持有關申請。 26.辯方對於控方的申請並無異議。 27.本席接納控方的申請,合理加刑幅度定於1/3。 28.判刑方程式:—
29.本席下令被告人入獄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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