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紹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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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兩宗案件(即DCCC 1487/2024及DCCC 399/2026)並沒有合併,但由同一法官一併處理,因此本席會把這兩宗案件的判刑理由一同處理。就DCCC 1487/2024,被告承認一項洗黑錢罪。有關罪行詳情的銀碼,控辯雙方都有共識,並不是罪行詳情所說的$2,700,000多元,而是$2,300,000多元,這可免卻有關的控罪書要再由律政司司長的檢控人員重新簽署。而DCCC 1487/2024涉及的洗黑錢約為$2,300,000多元,時段為2015年10月至到2020年3月。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1487/2024[2026] HKDC 113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Ju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487/2024
DCCC 399/2026
(Heard together)

[2026] HKDC 11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4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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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紹倫 YEUNG Siu-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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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6年第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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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紹倫 YEUNG Siu-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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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6年6月8日
出席人士: - DCCC 1487/2024及DCCC 399/2026:
楊錫能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DCCC 1487/2024及DCCC 399/2026:
潘定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冠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 DCCC 1487/2024: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DCCC 399/2026:
[1] 至 [3]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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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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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兩宗案件(即DCCC 1487/2024及DCCC 399/2026)並沒有合併,但由同一法官一併處理,因此本席會把這兩宗案件的判刑理由一同處理。就DCCC 1487/2024,被告承認一項洗黑錢罪。有關罪行詳情的銀碼,控辯雙方都有共識,並不是罪行詳情所說的$2,700,000多元,而是$2,300,000多元,這可免卻有關的控罪書要再由律政司司長的檢控人員重新簽署。而DCCC 1487/2024涉及的洗黑錢約為$2,300,000多元,時段為2015年10月至到2020年3月。

2.就DCCC 399/2026,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涉及約$1,000,000元左右,時段為2024年8月至2024年9月。

3.被告被判所有控罪罪名成立。

4.就有關加刑申請,控方撤銷就DCCC 1487/2024的加刑申請,而就DCCC 399/2026的加刑申請,控方呈上李總督察在2026年5月26日的口供。辯方並沒有反對這加刑申請,以及把李總督察的口供呈堂。

案情撮要

(A) DCCC 1487/2024

上游罪行

5.2020年1月28日至29日,21名受害人(控方第一至第二十一證人)在網上交易平台Carousell看到一段帖文,其使用者為macy1027(賣家),宣傳有外科口罩出售,他們和賣家成交後,便按賣家指示,把總數$34,090港元存入中國銀行戶口號碼01258610335987(該戶口)內。

6.後來,控方第一至第二十一證人無法聯絡賣家,亦從未收到他們想購買的外科口罩。他們報警處理。

7.涉案的戶口是被告在2015年3月開立,在所有相關時段,被告是該戶口唯一持有人和簽署人。在該戶口的開戶文件中,被告申報的職業是一間日式料理的行政人員,平均月入為$17,000元。

8.在2015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間,該戶口的存款總額及提款總額分別為$2,853,981.78港元及$2,854,481.78港元。在2015年10月17日至2020年1月29日期間,該戶口的交易呈現鏡像模式,也就是絕大部分的存款以現金存入後迅速被提取,過夜的結餘少得微不足道。

9.2020年4月15日,警員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知道很多人存錢到他的銀行戶口,但他不知道這些存款的性質。被告又聲稱他曾經就這些存款報警,但卻也承認自己把這些錢花在個人消費上,只剩下$900元。

10.被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供述某些事項:—

(1)2019年12月12日,他在面書上一個宣傳賺快錢的群組中認識一個叫Eric的男子;

(2)Eric要求被告以$1,500元月租,把被告的銀行戶口租給他;

(3)到了2019年12月13日,被告與一名為Eric工作的人士會面,並把該戶口的提款卡及密碼交給該名人士;

(4)被告稍後收到$1,500元現金;

(5)2020年1月12日,被告從Eric收到$1,500元存款;

(6)2020年1月28日,被告收到一些電郵通知,有多款存款存進他的戶口;

(7)被告注意到這些電郵的備註是這些存款是用作購買外科口罩;

(8)2020年3月16日,中國銀行知會被告,該戶口已被取消;

(9)被告因此提去該戶口的結餘,並把這些錢花在個人消費上;及

(10)被告知道該戶口的結餘並不屬於他。

11.在相關的時段,被告的銀行戶口用作臨時儲存款項之用,而非真誠的銀行用途。在有關的時段,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的$2,300,000多元出現在該戶口的存款,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卻仍然處理這些存款。

(B) DCCC 399/2026

12.就有關DCCC 399/2026的案情,本席就有關上游罪行的陳述是不會讀出來。

上游罪行

13.16名受害人(控方第一及控方第十六證人)因為不同騙案,被誘使把相關款項轉賬到指定的傀儡戶口,3個以被告名義開立的戶口如下:—

(1)恒生銀行戶口,號碼為243771904888(戶口一);

(2)拍住賞戶口,號碼為141792617815(戶口二);及

(3)八達通戶口,號碼為381929705(戶口三)。

14.有關各控方證人把款項轉賬的詳情如下:—

證人編號 轉賬日期 轉賬金額(港元)
證人一 2024年8月10日 $125,800及$196,000
證人二 2024年8月10日 $10,000
證人三 2024年8月10日 $100,000
證人四 2024年8月10日 $6,000及$3,000
證人五 2024年8月10日 $40,000
證人六 2024年8月10日 $60,000及$105,181
證人十三 2024年8月10日 $198,899.12
    總金額為$844,880.12

15.存入戶口二的款項如下:—

證人編號 轉賬日期 轉賬金額(港元)
證人七 2024年9月4日 $4,800
證人八 2024年9月4日 $4,000
證人九 2024年9月4日 $4,000
證人十 2024年9月3日 $1,500
證人十一 2024年9月5日 $5,000
證人十二 2024年9月4日 $4,000
證人十四 2024年9月4日 $6,000
證人十五 2024年9月4日 $3,500
  總金額為$32,800

16.存入戶口三的項目如下:—

證人編號 轉賬日期 轉賬金額(港元)
證人十六 2024年9月22日 $240

有關銀行戶口的資料



17.根據開戶文件,關於戶口一(恒生銀行)的戶口:—

(1)2021年8月9日,被告通過網上系統開立;及

(2)為支持申請開立戶口,一個屬於被告的香港身分證影像及一張被告自拍的照片被上載,副本保存在開立文件。

18.戶口二(拍住賞電子銀包):—

(1)2024年8月1日,被告通過網上系統開立戶口二;及

(2)為支持申請開立戶口,一個屬於被告的香港身分證影像被上載,副本保存在開立文件。

19.戶口三(八達通):—

(1)2020年9月20日,被告透過網上系統開立。

現金流的分析

20.警方從涉案戶口的交易紀錄得出以下發現。

21.關於戶口一,警方檢視了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26日的銀行交易。從上述時段,戶口一用作收取15次存款,總數為$904,381.45港元(包括來自控方證人的存款),有14項即時提款,總數為$904,380港元。而戶口呈現出可疑的鏡像模式,例如快速提款、晚間低結餘及忽然靜止等。

22.就有關戶口二,警方檢視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9月6日的銀行交易,發現上述時段,戶口二用作收取29次的存款,總數為$98,260港元(包括來自控方證人的存款),有23項即時提款,總數為$94,207.72港元。而戶口亦呈現可疑的鏡像模式,如快速提款、晚間低結餘及忽然靜止等。

23.有關戶口三,警方檢視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21日的銀行交易,發現該戶口有收取4次存款,總數為$540.2港元(包括來自控方證人的存款),有5項即時提款,總數為$504.2港元。戶口亦呈現出可疑的鏡像模式,如快速提款、晚間低結餘及忽然靜止等。

24.2024年12月4日,警員拘捕被告,並且在稍後錄取會面紀錄。在警誡下,被告作出招認如下:—

有關戶口一

(1)戶口一由被告開立;

(2)2024年8月初,被告在內地一次社交場合中,認識一個叫阿高的人;

(3)阿高叫被告借出被告的銀行戶口給阿高,以作收欠債之用;

(4)被告並沒有收取借出戶口的報酬;

(5)被告沒有聯絡阿高的途徑,也不知道阿高的全名;

(6)被告於2024年8月或以後的交易並不知情;

有關戶口二

(7)這是由被告開立;

(8)2024年8月,被告把戶口二連同戶口一借給阿高;

有關戶口三

(9)戶口三由被告開立,該戶口並沒有實體的八達通卡,而是通過應用程式操作;

(10)2024年8月,被告遺失了手提電話,但沒有報警;及

(11)被告曾經嘗試取消戶口三,但因為電話線路繁忙,無法成功取消。

25.在上述時段,被告連同一個叫阿高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一些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些財產,總數為$1,003,145.65港元。

求情理由

26.辯方說就DCCC 1487/2024,控辯雙方已經同意涉案金額為$2,370,000多元。44歲的被告有案底,但並沒有同類案底,中五程度,已經離婚。

27.被告在2020年4月被捕,在2024年11月才被控,約有4年半的長時間延誤,至今亦有6年多的時間才到判刑的階段。辯方說在涉案的金額中,有部分是被告在馬會投注所得。辯方認為在剔除交叉提存的金錢,涉案的黑錢數額應為$1,530,000多元(見求情陳詞第12(K)段)。在法庭的查詢下,那$840,000元的馬會進賬亦可視為直接或間接從黑錢來源所得到的財產,並不能視為交叉提存的項目。辯方說沒有證據指被告知道犯罪得益的來源,本案亦沒有國際元素。被告只是得到$3,000元的報酬。

28.就加刑方面,辯方說本案在2015年至2020年發生,而控方李總督察的證供只提及2020年至2024年的數字及上升趨勢。因此,辯方認為不能夠作為本案的加刑基礎(見求情陳詞第17段)。於此,控方亦正式撤銷就DCCC 1487/2024的加刑申請。

29.就DCCC 399/2026,辯方同意被告是在保釋期間犯案,辯方亦同意李總督察的口供呈堂,並希望法庭的加刑不多於20%(見求情陳詞第8段)。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夠因為案件延誤而再有刑期扣減。

判刑

30.46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五程度,在2017年12月有三項定罪,在2018年10月出獄。本席接受控方並沒有證據指被告知道或參與上游罪行,而這兩宗洗黑錢案件涉及兩個銀行戶口(中銀及恒生)及兩個非銀行戶口(拍住賞及八達通)。洗黑錢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但上訴庭在特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45、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律政司司長訴謝志建 [2025] HKCA 911,以及特區訴 Boma [2012] 2 HKLRD 33,他們都提出一系列的判刑考慮因素和因為黑錢的金額而產生的判刑幅度。本案沒有國際元素,亦沒有跨境犯案的情況。

31.DCCC 1487/2024涉及$2,300,000多元,本席以3年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減刑三分一至2年。就延誤問題,被告合理地並沒有指控控方惡意延誤。眾所周知,2020年,香港發生疫情大爆發的時期,但畢竟這案件延誤不少,本席考慮到有關的情況,酌情減刑2個月。就這宗案件,控方沒有加刑申請。因此,就DCCC 1487/2024,被告被判監22個月。

32.就DCCC 399/2026,被告是在保釋下干犯本案,涉及一個恒生銀行戶口及兩個非銀行戶口,總金額約為$1,000,000元。本席以2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至16個月,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33.控方申請加刑,關乎詐騙案而涉及傀儡戶口的數字,由2021年的2,220宗升至2024年的7,883宗,但在2025年則有回落的趨勢,達至5,355宗。但本席相信,相關的指明罪行對社會直接及間接造成嚴重的傷害,而有其普遍程度。縱然數字及金額有所回落,但本席亦接受控方的加刑申請。本席打算從輕發落,只是加刑20%,即加監3.2個月,本席再簡化為加監3個月。因此,就DCCC 399/2026,被告被判監19個月。

34.另一方面,本席要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但亦要考慮到被告是在保釋期間再干犯同類案件的情況。本席決定把DCCC 399/2026判刑的6個月與DCCC 1487/2024的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被告需要入獄總共28個月(22個月加6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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