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作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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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涉及兩份控罪書(區域法院編號873/2014和875/2014),這兩宗案件並沒有合併控罪。由於被告承認這兩份控罪書的部分控罪,本席一併把這兩宗案件一同處理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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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7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875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涉及兩份控罪書(區域法院編號873/2014和875/2014),這兩宗案件並沒有合併控罪。由於被告承認這兩份控罪書的部分控罪,本席一併把這兩宗案件一同處理和判刑。 2.就案件873而言,被告承認第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和第三項刑事恐嚇罪,而第二項的刑事恐嚇罪則留在法庭存檔。就案件875而言,被告承認第一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交罪,而第二項的相同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由於案件的性質,本席索取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和兩宗案件的女受害人的創傷評估報告,把判刑押後至1月15日。 區域法院案件873/2014 3.控方案情指出,女受害人在2001年8月12日出生,案發時是12歲,就讀中一。 第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控罪 4.2013年11月尾,女受害人在電話程式WhatsApp認識被告。女受害人在通訊流程中披露她的歲數和就讀的學校。數天後,女受害人用WhatsApp傳送一幅自拍的全身裸照給被告。被告貪得無厭,強烈要求女受害人傳送更多的裸照,但被女受害人拒絕。被告有見於此,反而恐嚇女受害人,若然不順從被告的要求,便會把受害人的裸照上載到互聯網。被告甚至叫受害人拍由身穿衣服至全裸的連環照片。從2013年11月至12月下旬,女受害人曾經把她的裸照傳送給被告五次至六次之多。女受害人的母親在2014年1月26日從受害人的WhatsApp電話通訊程式發現事件後報警。 第三項刑事恐嚇罪 5.警方在受害人從2014年1月23日至1月26日的電話WhatsApp通訊中,發現一張受害人的性感照。該照片是被告再傳送給受害人,被告亦寫上一些字句,意指「想不想把照片上網,再任由他人發放」。警方得到受害人和被告從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26日當中1,716個WhatsApp短訊。被告最後一次要求受害人傳送裸照的日期是2014年1月6日。從2014年1月23日至26日,被告屢次恐嚇受害人,叫後者回覆和答覆被告的口訊,否則被告便會把受害人的裸照上網。 6.被告在2014年5月4日被捕。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曾經恐嚇受害人會把受害人的裸照公開。被告在WhatsApp平台認識受害人,被告視受害人為女朋友,並且叫受害人傳送裸照給他。2014年年初,受害人不肯再傳送裸照給他,亦不再回覆短訊。被告於是老羞成怒,恐嚇受害人如果不再傳送裸照,便把受害人的裸照上網,公諸於世。被告話他在被捕前已經遺失了電話,亦沒有保存受害人的裸照。 區域法院案件875/2014 7.控方案情指出,第一項以威脅手段促使他人作非法性交罪的女受害人乙是在1997年2月2日出生,案發時年約17歲,就讀中六。2014年6月19日,女受害人乙和被告以流動程式「SayHi」認識。翌日,女受害人乙便和被告在被告的住所發生性行為。自此以後,他們繼續性關係,並且在被告單位內經常進行沒有安全措施的性行為。 8.2014年7月5日,女受害人乙在單位再和被告性交。被告自己用流動電話在沒有受害人的同意下,拍下女受害人乙的裸照。女受害人乙要求被告刪除照片,但不果,期後彼此關係轉差。7月12日晚上八時許,受害人乙收到被告在微信網上平台的恐嚇訊息,其內容大意是說受害人逼得被告太狠,被告會把受害人的相片上載到面書,揭露受害人的「臭史」,在「高登」見受害人的艷照,「我想著如何抹黑妳,不如讓所有面書大眾都看到」。 9.女受害人乙感到驚怕,而應被告的要求在翌日(7月13日)下午三時許到被告的單位。受害人要求被告刪除受害人的裸照,但被拒。被告要求性交,但受害人拒絕。在被告再次揚言把照片上載後,受害人乙終於屈服在被告的淫威下,而和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並沒有採取安全措施。之後,受害人乙搶去被告的電話,立刻刪除三張她的照片以及一段錄影檔案。被告說他有備份檔案。受害人乙在7月17日報案。 10.在本案的涉案時段,被告正因為另一宗案件而在警方的保釋期間。2014年7月19日,警方在被告的單位以強姦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說他沒有強姦受害人,他們是情侶,因為怕受害人離開他而恐嚇受害人,被告會把相片放上互聯網。稍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因為受害人冷待他,並且懷疑受害人可能與他人交往,因此恐嚇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拒絕理睬被告,被告人便會把受害人的相片上載互聯網。被告聲稱那些相片只是一些普通親密照片而已。被告只希望受害人能夠回心轉意,返回被告身邊。女受害人乙在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 求情理由 11.辯方的求情主要是針對兩宗案件的案情,控罪並沒有判刑指引。就案件875而言,辯方聲稱被告並沒有剝削女受害人,亦把有關的裸照刪除。受害人亦未曾發覺有關照片外流到互聯網上。就案件873而言,辯方聲稱警方並沒有找到涉案的自拍照片,而被告只是教唆和慫恿受害人自拍。 12.辯方呈上被告和被告表弟的求情信。辯方大律師聲稱,被告有悔意,亦受到自我的成長客觀因素所導致而犯罪。 13.辯方呈上三宗上訴庭的案例,分別是律政司司長訴萬廣財[2008] 5 HKLRD 519、特區 訴 周遠輝[2010] 1 HKLRD 354和特區訴劉文軒[2014] 5 HKLRD 490以及一宗原訟庭的判案、五宗區域法院的判案,作為法庭的參考。 判刑 14.被告現年23歲,在內地出生,2002年來港定居,未婚,中五程度,報稱是裝修工人。被告在2011年12月因為與年歲13歲以下的少女發生非法性交罪,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2個月。被告在2012年7月12日出獄。 15.被告在2013年11月再干犯案件873的控罪,慫恿促使十二歲多的女童拍攝裸照,事後更以電話WhatsApp形式恐嚇女童,甚至要女童繼續作為被告的女朋友,逼使女童繼續傳送她的裸照。被告恐嚇女童上載裸照,令她受辱。在這一個電訊科網發達的社會,這無疑對受害人是一個核彈。明顯地,被告是有強烈的擁有慾,希望能夠長時間操控女童,使她就範,這亦不排除被告大有可能使女童受到進一步的侵犯或有性交的行為。 16.案件875的控罪是在2014年7月發生,這次17歲的少女(即女受害人乙)在被告的家中進行沒有安全措施的性行為。被告亦是通過電話流動程式認識女受害人乙,而第二天便急不及待和受害人乙發生性行為。被告亦重施故技,用上載裸照這些卑劣的手段恐嚇受害人乙。受害人乙在被告的淫威下屈服,而再次有性交。同樣地,被告並沒有使用安全套,這樣無疑是增加受害人乙得到性病或受孕的機會。 17.本席索取兩名女受害人的創傷評估報告。案件873的13歲女童在專家的評估後,顯示女童因為事件而令她有失眠的問題,亦有焦慮的症狀,經常以為有人會在她的學校附近出現,甚至需要女童家人伴隨她由學校返回家中。女童由一個快樂和與家人融洽的人,驟然變成一個自我封閉的女子。女童情不自禁地經常查察她的手機,看看有沒有任何對她不利的照片或短訊出現。專家認為女童並沒有創傷症後群,但對涉及性的事情感到憂慮和擔心。專家認為雖然女童在現階段不需要接受心理治療,但提議有關女童的母親需要留心女童的心智情況。如果有需要的話,應該盡快找專家作出輔導和治理。 18.案件875的十七歲多的女受害人乙原先視被告為男朋友,而且自願和被告性交,但當她發現被告乘其不備而拍下裸照,令受害人誠惶誠恐,心怕裸照在互聯網上發布。受害人在不情願下和被告性交,而事件亦令受害人感到後悔、憂慮、反感和驚恐。專家認為受害人乙受到壓制反動的徵兆(stress reaction symptoms),亦以逃避的態度面對自我的衝突。專家認為受害人需要接受專業的治理,好讓她能夠面對今次不幸的事件。可幸的是女受害人現時亦有受到學校社工的跟進。 19.有關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則較為負面。專家說被告並不坦白,亦對事件有不同的說法。被告迴避責任。被告在2002年來港定居,和親戚居住,因為語言的問題而有適應困難。被告感到孤單,亦尋求生理慾念的刺激。被告從17歲便開始經電話社交平台去尋覓獵物。被告刻意操控女性,以使她們能夠和被告發生關係。被告在性慾上剝削女性,特別是對年青的少女一群。被告並不相信可以和女性發展感情和穩定的關係。專家認為被告有很差的社會判斷能力,亦漠視了干犯罪行的嚴重性。被告亦未能從早前的定罪而改過。專家認為被告重犯的機會(特別是對年少的女性而言)十分高。專家建議,雖然被告並沒有很大的動力,但實質上被告是需要接受一段較長的心理輔導和治療。 20.被告的求情信中說他感到後悔、知錯。被告信了基督教,每天為自己所犯的罪懺悔。被告說他會改變自己,回報家人,亦後悔傷害了受害人。被告的表弟在求情信中亦說,被告誠意悔改,向主認罪,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21.本席認為被告的求情因素可說是乏善足陳。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能夠坦白認罪,免除兩名年青的受害人出庭作供,重述她們的痛苦經歷。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實是明智之舉,否則被告深知他在審訊後定罪的話將會面對更長的刑期。 22.本席認為,今次由被告一手干犯的兩宗案件正正是對互聯網上通訊平台的年青使用者一種重大警剔:警剔他們不要隨便和網上陌生人談心求愛,告誡他們不要輕易和陌生人相會,更加遑論獨處一室或把自己的裸照愚蠢地傳送給對方。使用者在互聯網上要有戒心,亦要有自我保護的意識。本席認為這一類案件的判刑需要有阻嚇作用。網上欺凌和恐嚇的行徑可以說是沒有地域和時間的限制,令受害人終日惶恐,亦不知道何時何日那些裸照或不雅照片會忽然曝光,公諸於世。法庭需要嚴懲這些犯案者,使犯案者需要付出沉重的代價,這樣亦是對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家人以及受害人將來的伴侶作出交代。 23.就案件873而言,控方並沒有找到有關的色情照片,自然亦不能把照片的色情程度根據上訴庭在萬廣財的案例分類。被告教唆、慫恿受害人自拍,案情亦沒有說受害人拍下她自己的私處。本席只能以寬大的態度,處理第一項製作色情物品的控罪。因此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6個月。 24.就第三項刑事恐嚇罪而言,從有關WhatsApp的通訊紀錄來看,被告明顯地是利用自己的身分而逼迫受害人就範。被告甚至用粗口鬧受害人(例如在579、839這些記項中),有時用性含意的對話和受害人通訊(例如在365、369這兩個記項),亦自稱他是受害人的老公(例如在410、508、572這些記項)。這些記項都是在受害人的WhatsApp紀錄中能夠找到,亦逼到受害人懇求被告不要上載照片(例如在記項1375)。有關的對話,本席不能在這裡盡錄。本席以案情而言,決定以12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8個月。 25.在整體量刑原則下,而兩項控罪是有一定程度的關連,因此本席頒令這兩項的判刑同期執行,即是就案件873而言,本席判被告入獄8個月。 26.就案件875而言,被告承認一項以威脅手法促使與他人性交罪,受害人乙視被告為男友,但被告竟然以裸照威脅受害人就範,進行沒有安全措施的性行為,增加受害人受孕或得到性病的機會。本案的被告已經是23歲的青年,這樣是有別於前述上訴庭在劉文軒一案,該案的上訴人只是14歲的初犯青少年罪犯。本案被告並不是初犯,而被告在干犯案件875的時候,正正是受到警方保釋期間。在特區訴林日東CACC 131/2007,上訴庭明言這一類以公開照片的手段去威嚇受害人屈服,和在恐懼下接受他人的性行為,以滿足被告的獸慾,這些行為是需要嚴懲。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亦考慮到案情,決定以兩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0個月。 27.在整體量刑原則下,本席亦考慮到案件873和875一併判刑的情況下,本席認為兩件案件涉及不同的受害人,受害人亦是不同的歲數(873是12歲、13歲左右,875是17歲左右),而兩宗案件的形式都有所不同,因此本席頒令兩案的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這兩宗案件總共28個月。本席亦希望在監禁期間,被告能得到適當的心理治療和輔導,減低重犯的機會,亦改善他對女性的態度和性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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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